矿山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怎么写?
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当 事 人: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及户口地: ,身份证号码: ,职务: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负责人;联系电话: 。
案 由:某某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案。 移送机关:十堰市卫生局 承 办 人: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06年7月18日下午,患者 的弟弟 到我局举报,称其姐姐 在位于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四知堂药店内接生后,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大出血,现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抢救,请求我局调查处理。
接报后,我局立即组成专案组深入到案发地点、某某家中、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调查。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某某所开办的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某某于1984年毕业于湖北省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妇幼医士专业,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990年获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1999年获医疗专业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2004年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三、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 (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某某为陈秀琴开展产前诊断和助产技术的具体过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某某(以下简称肖)应 (经产妇)的要求,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运用触诊、听诊等医疗技术手段,为 进行了产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告诉陈秀琴其预产期为2006年7月14日,血压为90/60mmHg,血压偏低,胎儿实际体积比 所陈述的妊娠月份要略大一点,属于顺产胎位,胎心音为128次/分。
2006年7月14日, 丈夫燕有林打电话给某某,询问 的预产期到了怎么没有动静,某某告诉他,预产期只是一个推算,有可能提前或推后几天,一周内都算正常。2006年7月15日19时左右,陈秀琴在北京路南泥湾酒店的住处感到轻度腹痛,燕有林即陪同 乘出租车将其送到某某经营的现址药店门口,当时某某外出未归,于20:30时左右某某回到现址药店中, 及其丈夫燕有林请求某某为其提供接生服务,某某将其带到其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用手进行触诊检查,案发后某某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其检查后未发现陈秀琴有宫缩情况,胎头还浮在耻骨联合上方,并告诉陈秀琴,你的肚子只是有点痛,不是很痛,等晚上出现大痛时喊我,我们中间只隔了一个窗户,然后让 与燕有林在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休息。
2006年7月15日12时至2006年7月16日2时左右,某某到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察看 的病情,询问 的腹痛强度是否有变化, 回答说还是原来那样痛,某某听后未作处理,回到房间内休息。2006年7月16日5-6时期间, 感到腹痛剧烈,某某将 带到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让 躺在产床上进行医学检查。
。
。(省略) 四、从2005年4月中下旬,当事人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分娩后胎儿出现缺氧症状,后经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接生之后当天及后续6天,某某每天为汪命华静脉滴注抗炎药物治疗。共收取了汪命华诊疗费用不到300元人民币。
五、陈秀琴胎儿的尸体的去向。经调查,2006年7月17日9时左右,燕有林委托陈秀琴的妹夫潘恒强将胎儿的尸体丢弃到十堰市朝阳路财保公司旁一公共厕所前的一个垃圾筒内,至到2006年7月18日陈秀科向我局投诉时,我局未接到陈秀琴家属关于尸体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据某某自己陈述,其给陈秀琴滴注的第1瓶药物所滴注的药物名称和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2克;第2瓶药物名称及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ml是直接插入输液管中的,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是在药店中配制好后用20ml一次性注射器从吊瓶的瓶塞中插注进去的。由于第1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残留药液。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怎么写?
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当 事 人: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及户口地: ,身份证号码: ,职务: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负责人;联系电话: 。
案 由:某某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案。 移送机关:十堰市卫生局 承 办 人: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06年7月18日下午,患者 的弟弟 到我局举报,称其姐姐 在位于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四知堂药店内接生后,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大出血,现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抢救,请求我局调查处理。
接报后,我局立即组成专案组深入到案发地点、某某家中、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调查。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某某所开办的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某某于1984年毕业于湖北省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妇幼医士专业,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990年获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1999年获医疗专业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2004年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三、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 (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某某为陈秀琴开展产前诊断和助产技术的具体过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某某(以下简称肖)应 (经产妇)的要求,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运用触诊、听诊等医疗技术手段,为 进行了产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告诉陈秀琴其预产期为2006年7月14日,血压为90/60mmHg,血压偏低,胎儿实际体积比 所陈述的妊娠月份要略大一点,属于顺产胎位,胎心音为128次/分。
2006年7月14日, 丈夫燕有林打电话给某某,询问 的预产期到了怎么没有动静,某某告诉他,预产期只是一个推算,有可能提前或推后几天,一周内都算正常。2006年7月15日19时左右,陈秀琴在北京路南泥湾酒店的住处感到轻度腹痛,燕有林即陪同 乘出租车将其送到某某经营的现址药店门口,当时某某外出未归,于20:30时左右某某回到现址药店中, 及其丈夫燕有林请求某某为其提供接生服务,某某将其带到其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用手进行触诊检查,案发后某某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其检查后未发现陈秀琴有宫缩情况,胎头还浮在耻骨联合上方,并告诉陈秀琴,你的肚子只是有点痛,不是很痛,等晚上出现大痛时喊我,我们中间只隔了一个窗户,然后让 与燕有林在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休息。
2006年7月15日12时至2006年7月16日2时左右,某某到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察看 的病情,询问 的腹痛强度是否有变化, 回答说还是原来那样痛,某某听后未作处理,回到房间内休息。2006年7月16日5-6时期间, 感到腹痛剧烈,某某将 带到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让 躺在产床上进行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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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 四、从2005年4月中下旬,当事人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分娩后胎儿出现缺氧症状,后经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接生之后当天及后续6天,某某每天为汪命华静脉滴注抗炎药物治疗。共收取了汪命华诊疗费用不到300元人民币。
五、陈秀琴胎儿的尸体的去向。经调查,2006年7月17日9时左右,燕有林委托陈秀琴的妹夫潘恒强将胎儿的尸体丢弃到十堰市朝阳路财保公司旁一公共厕所前的一个垃圾筒内,至到2006年7月18日陈秀科向我局投诉时,我局未接到陈秀琴家属关于尸体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据某某自己陈述,其给陈秀琴滴注的第1瓶药物所滴注的药物名称和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2克;第2瓶药物名称及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ml是直接插入输液管中的,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是在药店中配制好后用20ml一次性注射器从吊瓶的瓶塞中插注进去的。由于第1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残留药液已经被某某丢弃,。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组卷
卷宗材料的收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以后,应当按照谁承办谁立卷的原则,确定一名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一个案件从立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执法文书和公文、函电,都应使用立案时编定的案号。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或者打印,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卷内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指示的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多余的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为备日后查考,可另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立 卷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要根据土地、矿产等类别,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材料的排列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自然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其一般排列顺序为: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卷宗》封面和目录; (二)立案呈报表,包括举报、投诉材料或现场检查记录及案件承办人回避申请呈批表;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有关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有委托书的,委托书装订在当事人身份证明后一页,单一事项委托的,也可附在委托事项的前一页,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者有关证明; (四)证据类(根据案情收集资料),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勘验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向其他有关方面提取的证据材料,证据登记保存材料(证据登记保存请示及批复,证据登记保存材料清单)。
以上文书材料按照时间顺序归类。 (五)行政措施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未采取该行政措施的除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封决定书(未采取该行政措施的除外),停止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权属手续通知书(未采取该行政措施的除外),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函(未采取该行政措施的除外); (六)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笔录); (七)撤销立案决定书(撤销立案审批表); (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九)请求听证书及听证通知书; (十)陈述与申辩或者听证会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行政处罚罚没款催缴通知书; (十三)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四)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 (十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权属手续通知书; (十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函; (十七)申请强制执行(未采取该行政措施的除外)及有关材料; (十八)结案报告(罚款收据及有关资料); (十九)其他材料。
编目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封面的第一行,填写行政执法机关的全称;“自 _年 _月至 _年 _月”栏,填写立案日期和结案日期;“归档号”栏,填写执法机构给本卷宗归档时的保管序号。
一个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页号,两面有文字的都要编号。一本卷宗编一个流水页号。
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备考表、卷底不编页码。页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铅笔书写在右上角。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文件目录。卷宗内每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登记一个顺序号,重份的文书只编一个顺序号。
卷内文件目录应按卷宗内行政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份登记,标明所在页号。“页号”一栏,每一份文件都要标明起止号。
卷宗装订装订前要做好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
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
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
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归档与管理 (一)归档。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
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执法人员负责重新整理。卷宗检查合格后,由执法机构指定专人临时保管。
临时保管期间,要按办案人上交卷宗的顺序编归档号,进行登记造册。年末由保管人员统一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与本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排列,集中保管。
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移交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执法机构也可以不设临时保管,由办案人随时立卷,直接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一登记造册归档。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关于法律的)
那就得看你是想要写什么样的文章了,比如写民事赔偿,一件案子当中有很多很多的隐藏环节。
前几天有一位年满18岁的朋友,上问问求助。
他说他和他的母亲去一家服装店购物,这时候厄运就降临到他母亲的身上,隔壁服装店因为这家店抢了他家的生意就怀恨在心,那天去寻衅滋事,还拿着一把杀猪刀。上去二话没说就要刺店主,店主一躲反而刺到了那位顾客。
然后他就问我,那个人有残疾证,精神病证一类的,反正就是证明他拿刀刺人是非意识情况下去操作的。
这时候法律又查不多到,他的证是何时得来的,在哪得来的,法律就无能为力。
这就是法律的负面影响,什么都需要可靠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的话,那这件案子只能算是误伤,赔偿了事,而不能审判那个犯罪嫌疑犯。
谢谢,希望采纳。
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
如何写好案件调查报告2014-10-14 09:0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董芳调查报告的标题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
其中:“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
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
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
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
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
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
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
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
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
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六、处理建议。
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
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
(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
非法采矿罪一审审理报告
你好,小编在 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栏目整理出 非法采矿罪一审审理报告(范本) XX省XX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XX省XX县,住XX省龙岩市XX县,2014年3月5日因本案被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XX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生态刑诉(2014)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矿罪,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钟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从饶某乙处以30万元价格转让取得洋坑背3#井(标高357)无证煤矿,2013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工人启封生产,2013年3月28日XX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在XX县培丰镇文溪村乔坑(洋背坑3号井)非法开采煤炭58吨时,向被告人王某甲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4月1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23200元,并处罚款6960元。
2013年7月16日XX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被告人王某甲在XX县培丰镇文溪村乔坑(洋背坑3号井)非法开采煤炭38吨时,向被告人王某甲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7月22日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人王某甲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14800元,并处罚款4440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又雇请张某甲、饶某甲、王某乙分别负责井下管理、维修巷道、看守煤硐、记账、地面管理等,组织工人进行生产。
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4400元。2014年3月18日经XX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矿在2013年3月28日至12月18日期间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344.4吨,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22262元。
2014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甲、饶某甲、王某乙、饶某乙、饶某丙、王某丙、吴某甲、胡某甲、付某甲、邝某甲、李某甲、肖某甲、彭某甲、邱某甲、彭某乙、赖某甲、刁某甲、肖某乙、唐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吴某乙分别作出的证言;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XX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王某甲等人在培丰镇文溪村乔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调查报告、王某甲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乔坑三号井各班矿车统计表、舞笔记账簿、真情记账簿;XX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22262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XX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
扣除先前向XX县国土资源局已缴罚款11400元,剩余罚金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4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灿岗 审 判 员 陈定森 人民陪审员 沈定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志银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非法取水调查笔录怎么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笔录制作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笔录是证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也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裁量的重要依据,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笔录,才能使其达到证据“确凿充分”的标准,现谈一点制作的技巧和体会。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证据 一般而言,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这种观点混淆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诉讼证据、处罚定案证据和审判定案证据。
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诉讼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事实材料,经过质证和法庭辨认,有的被法院采纳为确定案件事实定性的依据,有的没有被法院采纳,但是,在概念上,它们都算是证据。国土资源部门处罚定案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法定程序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用合法手段取得的。
国土资源部门处罚定案的证据能否作为审判定案证据,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上述属性,是否在行政诉讼中经过质证、鉴别与其他事实材料比较被法院所采纳。所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的取得,必须“立足处罚定案,经得起法院审判”。
二、调查笔录应当反映的内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笔录。就共性而言,笔录的内容应当有:调查人、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的违法行为,以及调查的目的;被调查人的姓别、年龄、职务、政治面貌、法人资格、设立时间、经济成份、组织机制等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起至时间,行为的内容、经过、结果以及行为发生前后的现状等等;告诉当事人(被调查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违反的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辩、听证的权利等方面的内容。
就个性而言,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类型有不同的侧重,关键是要抓住违法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在非法转让资源类违法案件中,买卖行为成立的标志是买卖双方签订了意思表示真实的买卖合同;卖方收取了买卖标的物的价款,或者取得了索取买卖标的物价款的权利;买方取得并占有、使用了买卖的标的物,非法转让资源的行为即告成立。
调查中索取《买卖合同》、《收款凭证》即能核实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和取得的标的物价款,调查笔录关键核实购买方取得并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时间,占有、使用的具体内容和用途,以及尚未付清的标的物价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约定应具备条件。 在非法占地类违法案件中,是否违法的关键是有无占地行为。
调查取证的关键是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当准确标明并反映被占土地的地类、图型方位、四址界限、长宽高度、占地面积、占有现状、使用状况、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内容、面积及其形状等;调查笔录主要核实土地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实施建设动工的占地时间,至调查时的占地现状,占地行为的完成程度;占地行为完成后投入生产经营的时间、经营的期限、经营期间实现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方面的情况;在破坏耕地类违法案件中,首先要明确占有是破坏的前提,只有占有了土地,才能破坏土地,如果没有占有耕地,根本就谈不上破坏耕地。
调查取证的关键仍然是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标明反映非法占地应标明反映的内容外,应当突出固化硬化程度,荒漠化、盐渍化、酸碱化的浸蚀程度,取土、取沙深度,以及种植条件的破坏程度,有必要时聘请具备资质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调查笔录还应核实堆放固体物的种类、酸碱盐含量、浓度等方面的情况。
在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类违法案件中,调查笔录应重点核实是否取得了勘查、开采许可证,取得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时间,勘查、开采的有效期间,勘查、开采的标高四址范围,以及延续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三、调查笔录应当具备的要素 调查笔录应当现场制作,有明确的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调查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在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事后补作的调查笔录无效;调查笔录应当由当事人(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没有当事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确认的调查笔录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的定案证据,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可以在笔录中记明情况,并由在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证明;调查笔录应当连续编码,页码和涂改处应当由当事人(被调查人)按上指模或盖章确认,以明确涂改责任,防止调查人的随意更改、添加,杜绝被调查人的翻供否认;调查笔录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同时调查制作并在笔录上签名,如果只有一名执法人员调查制作并签名的调查笔录属无效的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违法案件处罚的定案证据。
四、制作调查笔录的方法 一是讲策略。说明身份,出示证件,讲明来意,履行公务,尽公务之责,无个人恩怨,消除敌意,拉进距离;二是讲方法。
遇案不惊,查案不乱,心态平和,情绪稳定,善待人事,和颜悦色,笑脸提问,不以强示弱,创造轻松、和谐的调查询问环境;三是换位思考,满足当事人,让当事人把话讲完、讲深、讲透。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有明知故犯的,有不知不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