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承诺书

1.中国入世承诺
非关税壁垒 ----进口许可证要求及招标要求将于2005年被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在2005年以前逐步被取消。
关税减让 ----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2004年降至8.9%。 ----农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将降至15%,农产品进口和销售无须通过国营企业和中介机构。
中国国内农业补贴上限为8.5%。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和棉花籽油的进口关税配额体制。
----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最迟将于2005年被取消。 贸易权 ----入世后的第一年,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全部获得进出口权,在加入WTO后头两年内进一步扩展至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
入世后三年,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将获得贸易权。 流通领域 ----两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批发公司内拥有多数所有权,届时地域或数量限制将不复存在。
----除了图书、报纸、杂志、药品、杀虫剂和农用薄膜商品的分销将在三年内放开,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五年之内放开之外,一年之内合资企业将可分销一切进口产品及国内生产的产品。 ----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针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
----所有的省会以及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三年之内将取消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 ----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后放开,化肥在五年后放开之外,所有产品的零售(除了图书、报纸和杂志)将在入世后一年内放开。
特许经营 ----入世三年后将无限制。 交通 ----对公路运输,将分别在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对于铁路运输,将分别在三年和六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仓储 ----分别在入世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货运代理 ----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合资企业经营一年以后可以建立分支机构。
----外资货运代理公司在其第一家合资公司经营满五年后可以建立第二家合资公司。入世两年后,此项要求将被减至两年。
海上运输 允许开展国际海上货运和客运业务(如航班、散货和不定航线货船)。外资占少数的合资企业还可以中国国旗作为国籍旗进行经营注册。
邮递服务 ----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可以涉及国内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邮递服务,但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除外。
通信和互联网 ----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入世后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以下称“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49%;入世两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50%。 ----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入世后,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
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3年后,外资可占49%;入世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 ----国内与国际业务:入世三年内,外资占少数(25%)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入世五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
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后六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可占49%。 银行金融 ----所有地域与客户限制将于入世后5年内取消,只根据审慎标准颁发许可证,取消一切现有的限制外国银行所有权、经营及法律形式的非审慎措施,包括有关内部分支机构和许可证的限制;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和汽车信贷业务。
----入世后外汇业务将取消地域及客户限制。 ----入世时,人民币业务将限于上海、深圳、大连、天津;一年内推广至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两年内推广至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三年内推广至昆明、北京和厦门;四年内推广至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
入世五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入世两年内外资银行可以对国内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外国银行可以为国内个人客户开展人民币业务。
保险 ----入世时,外国保险公司能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开展业务;两年内扩展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入世后允许成立外资占51%的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两年内将允许建立独资子公司;入世后外资可以占寿险合资公司50%的股份;入世后,作为分支机构、合资公司或外国独资子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可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而不受地域或数量的限制;入世后四年内逐步取消中国保险公司再保险20%的要求。
证券 ----入世三年内,外资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合资公司(外资占1/3),承销A股、承销并交易B股和H股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入世后外资证券公司还可以直接跨国界交易B股。 资产管理 ----入世后外资占少数股权(33%)的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入世后三年内外资股权上限可提高至49%。
专业服务 ----法律:入世一年内将取消外资律师事务所经营地域与数量上的限制。 ----会计:入世后,。
2.中国加入WTO有几大承诺,具体是什么
加入WTO中国承诺: 房地产服务 自有或租赁的房地产服务(CPC821) 除以下内容以外,没有限制:高档房地产项目不允许外商独资,包括高档公寓和高档写字楼,但不包括豪华饭店。
在收费和合同基础上的房地产服务(CPC822) 只允许设立合营企业,但允许外资控股。 其它商业服务 广告服务只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通信服务 速递服务(CPC75121,但不包括中国法律规定的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 加入时,允许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中国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控股。
中国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建筑与相关工程服务 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只可承接下列4种类型的建筑项目: 1、完全由外国投资/或拨款资助的建设项目 2、由国际金融组织资助并通过依据贷款协议条款进行国际招标而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国投资等于或超过50%中外合营建设项目和外国投资少于50%但技术上难以由中国建设企业单独执行的中外合营建设项目。
4、由中方投资,但中方建筑企业难以单独执行的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由中外合营建设企业联合承接。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外国服务提供者只可在5个经济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设立中外合营零售企业。
在北京和上海,合营零售企业的数量不超过各4家,在其它地区,合营零售企业的数量不允许超过各2家。允许北京合营零售企业中的2家在同一城市(即北京)设立分店。
中国加入WTO时,立即开放郑州和武汉。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并开放所有省会城市、重庆和宁波。
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从事除以下产品外所有产品零售业务;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企业从事书报杂志的零售;加入后3年内,允许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加入后5年内,允许从事化肥的零售。 中国加入后3年内,没有限制,除: ——化肥,加入后5年内将取消限制; ——超过30家分店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如果销售如下产品:汽车(加入后5年内将取消限制)以及以上所列产品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2a中所列产品,不允许外资控股。
只要连锁店按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外国连锁店经营者可自由选择合作伙伴。 金融服务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a、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b、非寿险 c、再保险 d、保险附属服务 A、企业形式 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
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合营企业投资方可自由订立合作条款,只要它们在本减让表所作的承诺的范围内。 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及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加入时,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中国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中国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其它经纪服务,不做承诺。允许保险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设立国内分支机构。
B、开放地域 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非寿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中国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银行服务如下所列: a、吸收公众存款和其它应偿付的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保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收费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兑; f、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A、地域限制: ——外汇业务:加入时取消地域限制; ——人民币业务:按以下时间表逐步取消地域限制:加入时,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加入后1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加入后2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3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和厦门;加入后4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B、客户: 外汇业务: 加入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人民币业务: 中国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C、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营业许可的发放条件完全是审慎性的(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中国加入后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以及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发放的非审慎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