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据报账的情况说明
1.收据报销
俺来回答:
收据也分多种,一般有企业往来收据,企业专用收据,财政统一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
一般企业往来收据和企业专用收据是不能相当发票报销的。但是也有特例。比如上级单位统一购物,开了一张总发票。向下级各单位按使用量分摊费用时,可以给各下级单位开收据,并复印总发票当做附件。这样下级单位就可以以收据和发票的复印件报销核算了。
不过楼主说的收据报销好像还不是这种情况。看看收据是哪里开具的,开具的是什么具体项目,最好换成正式的发票进账。
2.怎样写遗失报销单据的说明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单据在寄送途中的遗失是不承担责任的。
因此对贵司所提及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由于您的问题中未提及详情,只能根据经常发生的情形进行解答。
首先,如果银行能够证明单据是在寄送途中遗失的,则银行不承担责任,而无论该些单据是何等单据。 其次,如果单据是在银行保管中而不是寄送途中遗失的,则银行应当承担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代理不当的责任,银行负有责任。
贵司可以委托人的身份起诉有关银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具体交易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则贵司应当区别情形对待:第一,如果客户急切等待该货物,且客户信誉良好,愿意无提单付款,则贵司可以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船公司)将货物凭贵司指示交付给客户。
第二,如果单据没有完全遗失(这在实践中是正常的,因为银行在托收业务中一般都是将单据分成两批分别寄送),则补做有关单据,要求客户付款。第三,要求银行配合出具付款保函允许客户先提货。
银行在这种情形下因涉及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愿意配合督促客户提货,并愿意为客户的付款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在单据全部遗失,且客户信誉欠佳又拒绝提货,或要求先提货再付款,而银行又不愿意配合的情形下,一方面要及时与船公司联系控制货物,另一方面准备起诉银行。
当然,在单据遗失的情形下,无论何种情形都要立即联系船公司以控制货物。这样才能减少损失,同时也没有损害自己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