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扣的通行费情况说明
1.通行费抵扣如何填申报表过路费如何抵扣
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进行抵扣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为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扩展资料:
增值税抵扣要求规定:
1、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的或是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根据公式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扩展资料:
计算通行费增值税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3.快速读懂抵扣新政,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抵扣怎么操作
2018年1月1日前,主要是凭通行费发票注明的金额分别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以高速公路为例,假设重庆到某区县通行费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5元,那么您当期可以抵扣税额为105/(1+3%)*3%=3.1元;如果是一级、二级公路或者是桥、闸通行费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5元,那么您当期可以抵扣税额为105/(1+5%)*5%=5元。
2018年1月1日后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凭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下图)
是不是炒鸡方便?会计伙伴们再用不用拿着计算器在那里换算不含税额啦!
二、过渡期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该文件规定:高速公路的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按原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二级公路的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按原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考虑到可能还没能完全纳入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因此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按原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三、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一)尽快办理ETC或用户(储值)卡
从2018年起,纳税人的收费公路费用为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通过办理ETC或预付储值方式进行通行才能方便取得电子发票,并通过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方式获取可抵扣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方能抵扣(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传统纸质发票除外)。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取得的方式及票面特点:
(二)注意申请开票的时间结点,尽量取得征税发票
可抵扣的增值税电子发票限于征税发票,不征税发票不能抵扣。征税发票指实际通行后取得的发票为征税发票;对预先储值充入的费用,虽然可以申请发卡方开具电子发票,但税收管理上属于预付款性质,所开具的发票为不征税发票,因此不能抵扣,且实际发生后也不再能补开征税发票。因此建议要抵扣增值税的纳税人一定不要在储值时开具发票。
(三)不同发票的计算进项税额方式有别
1.增值税电子发票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2.过渡期内取得的相关纸质发票,按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3.取得的财政票据性质的通行费,不能抵扣(PS:发票的标志上上面印有“税务机关监制”,且有发票字样,而财政票据上一般是“财政监制制”,且为“专用收据”)
(四)申报表填写
1.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时:
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2.过渡期内取得的可抵扣纸质发票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8b栏"其他扣税凭证--其他"中。
四、风险提示
(一)高速公路发票的抵扣率为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抵扣率为5%。企业会计在实际申报时,可能忽视对发票内容的判断,因为单张票据金额小而不准确区分通行费性质均全部统一按3%,或5%计算扣除,可能造成多抵或少抵进项税额问题。
(二)2018年及过渡期内取得的纸质发票均是凭发票计算抵扣,且无专门的抵扣联,在实务做账时这些票据又散落在各项费用凭证中,因此保管好票据是证明其抵扣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三)2018年及过渡期内取得的纸质发票均是凭发票计算抵扣,个别纳税人如果只计算而不在确认成本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在运输成本费用中转出,极有可能造成多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4.过路费怎么抵扣
具体抵扣方法如下面。
1. 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
2. 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如果是etc,请向原办理单位索取打印通行费发票。
3.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 票(不含财政票 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4.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仅仅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7月份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出台相关规定。如果ETC支付,只要取得通行费发 票,可参照上述规定计算抵扣。
5.公路通行费进项如何抵扣
根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票据(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6.营改增之后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7.通行费发票如何抵扣的最新相关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2016.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8.营改增后过路费如何抵扣
每年6-8月这3个月,路桥费(非财政收据),根据票面金额用不含税高速按3%、其他按5%计算进项税,在表二按8行的“其他”栏填写冲抵当月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附件2《填写说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30栏反映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抵扣进项,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以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通行费的进项”。
9.企业支付的车辆通行费、停车费是否准予抵扣进项税
支付给停车场的停车费、高速公路的过路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专门的过路费发票,可以进项抵扣。
停车费、过路费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财 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 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 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高速公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 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47号)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 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3% ) x 3% 0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 5%) x5%。
”税[2008] 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 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2014。
06。 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 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条“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 2014年7月1日起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同时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 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 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该公司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固定资产,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 上述两种情形,其销售该固定资产需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 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 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过路费可以抵扣吗
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过路费可以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平稳运行,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 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 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