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说明
1.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是什么
一、检查工作部署 专项检查从9月2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11年秋季开学以来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专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地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有效方式开展检查,要避免重复检查。 二、检查工作重点 (一)列入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装修效果图,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教辅资料的; (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评议推荐、征订过程中向出版发行部门、学校等违规收取费用的; (三)公办幼儿园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的; (四)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的;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以捐资助学、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入园挂钩费的; (六)公办高中超“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招收择校生并收费,在“三限”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的; (七)中小学校以改制名义乱收费的;经清理为公办学校继续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的; (八)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国家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取学费的;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的; (九)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的; (十)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 (十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的; (十二)各地在价格举报和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其它突出问题。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 精心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教育收费检查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在总结多年检查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目标要求,落实责任到人,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导,明确政策,排除干扰,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协调配合。
治理教育乱收费是2012年六项纠风重点任务之一。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与纠风、教育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对于屡查屡犯的学校,不仅要实施经济制裁,还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提醒告诫。
各地应当将提醒告诫作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利用提醒告诫会、告诫函等形式大力宣传现行教育收费政策,特别是新近出台的政策,鼓励学校自觉纠正违规收费行为,退还多收费用。 (四)做好调研。
专项检查中,各地要重点对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教辅材料相关政策执行情况、清理规范高中改制学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存在的问题等五项内容加强调查研究。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以上五项中选择一项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五)依法清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将清退执行情况作为衡量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标。
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将多收费用及时退还给家长和学生,切实保护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巩固治理成果,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反弹。 (六)公开曝光。
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案件。对部分拒不纠正越权行为的单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于12月31前将书面总结报告、统计报表、专题调研报告报送我委(价监局,传真010-68501757)。
2.往来费是什么意思
什么 哦 ?往来费? 肯定是学校打着牌子来忽悠人 的 、、、意识很明确 要 《钱》!
国家发改委在全国范围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2010年09月02日07:51新华网 字号:T|T
新学期开学伊始,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以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性质恶劣、弄虚作假、刁难对抗检查、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除在经济上给予从重处罚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近年来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要加强回访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除外)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政策落实情况;未达到“四独立”标准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不符合民办学校认定标准要求,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经清理整顿转回公办学校仍按民办学校标准高收费的行为;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除住宿费政策落实情况;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变相收取借读费的行为;免除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借读费政策落实情况;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落实情况,在“三限”外以借读生、民办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行为;公办幼儿园(所)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严禁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为名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费用的政策落实情况;高等学校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论坛) 学费,以热门专业等名义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押金、保证金等行为。(人民日报 朱剑红)
3.哪些情况要交借读费
借读费 解释近似于 择校费。
国家改革开放后,农民进城经商或打工 子女上学(与城里的子女的比)额外需交的费用叫“借读费现在国家已经取消这向费用。但是少数学校国家政策于不顾还强行收取(农民法律意识不强,怕孩子上不了学)“借读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5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为目的;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行政,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统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行 “一费制” 收费办法 在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基础上,已全面实行的省份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完善和落实工作。江西、安徽、吉林、陕西、青海5个只在部分地区试点的省份要抓紧出台实施方案,确保在2005年秋季开学时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进一步规范 “一费制”办法,坚决纠正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列入“一费制”,以及将“一费制”范围定得过宽,标准定得过高等行为,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及其家长负担。 (二)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清理高校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高等学校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有关部门要对高校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加强对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贯彻学生自愿的原则。
(三)完善和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各地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做到事前公示,防止出现择校生人数偏多、分数偏低、钱数偏高的现象。要将择校生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能突破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上限,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生指标。
要按照报名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加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档次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及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深化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改革 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政府要按规定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要确保转移支付中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
要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合理制定学校开支项目和标准,严禁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股票、证券、期货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坚决制止截留、挪用、统筹、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严禁对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五)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的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4号)的规定,在中小学教材的审定工作中,建立技术标准和成本价格的联合审定机制,印发《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教材价格;禁止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和搭售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治理工作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
充分调动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的积极性,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地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大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
4.我们学校收费总是名目不清而且老补课
试论教育乱收费的现象、原因及治理对策 吴淑元 ( 湖南工业大学科研处) 一、教育乱收费的具体表现 据调查, 目前引起人们指责, 引起社会反响极大的教育乱收费现象, 主要有以下三类: 1. 巧立名目的主动性乱收费。
这类乱收费主要是指某些学校或老师违反有关规定, 自立名目, 自定标准, 或擅自提高规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最突出的是对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分解收费或自行设项收费。
如对学杂管理费重复收取水电费、讲义费、资料费、阅卷费、留级费、补考费、差生促学费、补课费、印卷费、辅导费、自习费、活动费、桌椅板凳费等等, 对规定收费项目外收取不足龄生代培费、线下生代培费、文体费、勤工俭学费、学籍保证金、赞助费、自行车车栅费等等。还有各种各样的罚款以及一厢情愿统一收取的书包、红领巾、书本文具代购费等等, 详细统计起来, 可达二三十种之多。
有些家长和学生还反映, 在这些乱收费以外, 教师本人及其家中的婚丧嫁娶、生日生病升学生孩子等大小事情, 学生也情愿或不情愿 地搞集资、赞助、随礼。这类乱收费的特点是: 立项无依据, 没有或缺少正当理由; 标准混乱, 即使同一名目, 在同一学校也有高有低, 有先有后; 纯属巧立名目, 带有明显的主动性和强制性。
2. 迫于压力的被动性乱收费。这类乱收费范围较广, 一是指学校迫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压力, 使其收取各种不应收取的费用。
如学校代一些部门或单位收取人身保险费、报刊读物费、资料费等, 学校虽不情愿, 但因来头很大, 或与学校生存、发展休戚相关的微妙联系等因素, 不便抵制, 不便违抗, 属于被迫作“ 乱”。二是社会各界向学校的摊派。
如环境卫生保护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费、灭鼠费、绿化费等等。这种额外负担在农村反映特别强烈。
这些摊派对那些办学经费本来就十分紧张的学校无疑是雪上加霜, 学校迫于无奈, 只好转嫁给学生。三是城镇条件较好的家长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更好的教育, 主动向学校或某科教师支付超过正常范围的特殊教育费用。
如部分家长因为子女选择重点学校、名牌学校、特色学校、重点班级而主动向学校交纳高额费用; 一些家长请求教师在业余时间为子女开办学习“ 小灶” 而支付家教辅导费; 为子女中午在学校进餐而支付劳务费等。这类费用多发生在重点中学, 属于家长盼子成龙, 心甘情愿, 学校和教师被动接受, 这类乱收费也属于被动性, 但在社会上的影响也很大, 对教育乱收费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 无章可循的盲目性乱收费。这类收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明文规定该收还是不该收的收费。
这类乱收费主观上得到社会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同, 有的甚至还得到了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领导的同意或默许, 客观上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 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如为统一学生着装而收取的校服费; 为培养和发展学生特长, 开展兴趣活动而收取的兴趣活动费;为解决相当一部分学生早餐不落实的问题, 开办中间餐而收取的加餐费等。
这类收费的主要问题是, 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 缺少统一规范, 具体管理松散不力, 甚至夹杂经营性活动和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 个别人或部分人从中谋取好处, 因而出现了在不同学校名目不一、标准各异、手段多样的混乱现象, 而引起人们的反感和不满。 二、教育乱收费产生的原因 教育乱收费缘何屡禁不止, 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教育经费不足。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由于财力的限制, 使得政府在财力上尚不能完全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从2001 年起, 国务院为了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 决定将教师工资全部纳入县级财政,这对于贫困地区来说, 更增加了县级财政的压力。
笔者所考察的L 县, 为了保证教师工资的发放, 不得不挪用教育专项资金。于是, 有的学校只得通过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来填补教育经费的缺口。
2. 政策难以兑现。教育事业是全党全民的大业,在资金调拨上应属于重点倾斜的现象。
但由于干部考核主要注重经济指标, 造成有些地方领导在政策上重教而资金上不重教, 文件上重教而行动上不重教, 形式上重教而实质上不重教。不少出台的重教政策难以兑现, 优惠政策难以执行, 倾斜政策难以落实。
尤其是农村学校, 教师工资没保证, 教育经费不到位, 教学设施无人问, 边远地区的穷乡镇的中小学, 有的连必备的教学条件都难以保证。为了保证教学的正常运转, 学校只好通过收取学生费用来解决。
3. 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目前正值中学生年龄段的高峰期, 学生数量空前庞大, 而优质教育资源又相对紧缺。
家长们个个都望子成龙, 望女成凤, 于是“ 要上好学校, 先得交钞票” 的择校收费现象就自然产生了。在这种风潮下, 权力、金钱、知识、社会关系等都进入了这场竞争。
名校门庭若市, 普通学校则门可罗雀。尴尬的局面造成了教育乱收费的温床。
学校则迎合和利用了家长们的心理, 使择校费日趋公开化且逐年提高, 有的甚至超过了普通家庭的年收入。收入的不同, 造成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不同, 也造成了乱收费难。
5.借读费什么情况下交
借读费 解释近似于 择校费。
国家改革开放后,农民进城经商或打工 子女上学(与城里的子女的比)额外需交的费用叫“借读费 现在国家已经取消这向费用。但是少数学校国家政策于不顾还强行收取(农民法律意识不强,怕孩子上不了学)“借读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5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为目的;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行政,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统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推进治理工作深入。
借读费 解释近似于 择校费。国家改革开放后,农民进城经商或打工 子女上学(与城里的子女的比)额外需交的费用叫“借读费 现在国家已经取消这向费用。
但是少数学校国家政策于不顾还强行收取(农民法律意识不强,怕孩子上不了学)“借读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5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为目的;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依法行政,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统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推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行 “一费制” 收费办法 在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基础上,已全面实行的省份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完善和落实工作。
江西、安徽、吉林、陕西、青海5个只在部分地区试点的省份要抓紧出台实施方案,确保在2005年秋季开学时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规范 “一费制”办法,坚决纠正将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列入“一费制”,以及将“一费制”范围定得过宽,标准定得过高等行为,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及其家长负担。
(二)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清理高校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
高等学校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有关部门要对高校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
要加强对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贯彻学生自愿的原则。 (三)完善和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各地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做到事前公示,防止出现择校生人数偏多、分数偏低、钱数偏高的现象。
要将择校生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能突破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上限,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计划生指标。要按照报名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加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档次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并及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深化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改革 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政府要按规定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要确保转移支付中的教育经费足额用于教育事业。要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合理制定学校开支项目和标准,严禁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股票、证券、期货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
坚决制止截留、挪用、统筹、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严禁对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五)加强中小学教。
6.哪些培训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 劳动合同法》 第22 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的这一规定,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方面的新突破。
一般来说,从内涵上看,专项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上岗前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等的培训不在此列:从外延上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既包括直接费用如培训费,也包括间接的费用,如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等。 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 没有对专项培训费用做出规定,实践中对违约金数额大小,哪些费用属于培训费用等问题存在不同观点。
为更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服务期的上规定,防止用人单位在计算违约金时不合理地扩大数额,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5 号,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 )对专项培训费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