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格提拔副处级干部情况说明
1.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哪些情形不得破格提拔干部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条例在明确具体适用情形的同时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并在审批把关和过程公开方面严加要求,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同时,条例针对近年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裸官”和官员“复出”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细致严格的规定。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列出6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官”明确列入其中。
针对官员“复出”,条例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2.干部破格提拔最新规定:干部破格提拔有哪些规定和程序
干部破格提拔最新规定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等。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3.新《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可以破格或超级提拔干部具体情形有哪些
干部成长有规律,多数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同时,从实际出发,及时把那些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也符合干部成长的特殊规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些年来绝大多数破格提拔的干部是优秀的,干部群众是认可的,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把关不严,“破格”变“出格”;破格人选把关不严,存在“拼爹”现象;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按照选拔标准更高、审批把关更严、过程更公开透明的要求,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 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
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 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切实增强破格提拔的公开性透明度。 (诚心回答你的问题,记得好评,谢谢)。
4.有关破格提拔的问题
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条件(参考)你的情况如果提拔是破格,主要问题是任正科时间不够。
科级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和培训时间的资格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扎实,实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优秀的;
(二)所负责的工作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表彰的,或本人荣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荣誉称号的;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工作表现突出的;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
(五)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
(六)专业性强的单位或部门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
(七)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
(八)未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退离领导岗位,且表现好、政绩突出提任非领导职务的;
(九)在民主定向推荐中得票位居前列,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和党委(党组)讨论,被确认为该职位最合适人选的;
(十)其他经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认定为“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程序
(一)民主推荐。领导班子换届,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议。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或党组会议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党委常委会或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经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人选。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对确定为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必须形成专项考察报告,充分说明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理由。
(三)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四)上报审批。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为科级干部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五)任职前公示。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均应实行任职前公示。
四、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相关事宜
(一)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
(二)同一人破格提拔,原则上不能在学历和任职时间上同时破格。
(三)提拔为现职科级领导职务或提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学历上破格。
(四)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其任职资格年限必须达到《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任职年限的一半以上:由副科职提任正科职的,应当在副科职岗位工作超过一年以上。市直单位由科员提任副科职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超过一年半以上,由科员越级提任正科职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超过三年以土。县区由正股级提任副科职应当在正股级岗位工作超过一年半以上,由副股级越级提任副科职应当在副股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以上。提任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在任职年限上破格。
(五)拟破格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民主推荐得票数必须超过规定到会人数的60%,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数之和必须超过规定到会测评人数的80%以上。
(六)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进行考察,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七)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科级干部,必须从严把握,严格控制,总量比例不能过大;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