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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抵扣的情况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说明XXX国税局: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取得一张发票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的 增值税专用 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元。

    XXX年月日XXXX公司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3、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2.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

    (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详细内容: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

    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为界限的,纳税人对建筑物进行修缮、装饰等支出,即使不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

    其支出中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同样,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7:乙纳税人将本店库存装修材料一批,用于本店办公室装修,该批装修材料的原始进价无从查找,企业按售价结转成本10000元,同时分摊进销差价2000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因该批装饰材料在当初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核定,故可按其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2000)*17%=1360(元)。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 1136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0

    同时,借:商品进销差价 2000

    贷:待摊费用 2000

    2、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纳税期作了抵扣。发生损失后,一般很难核实所损失的货物是在过去何时购进的。

    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也无法准确核定,因此,应按我们在例25中介绍的原则,即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还需参照企业近期的成本资料加以计算。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抵扣

    3.进项税发票已经抵扣了,但对方又作废了,给税务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1、如果对方认证了,但未申报,未进行抵扣,可以在申报的时候做进项转出。

    2、如果对方认证了,并抵扣了,要对方去他们所在的 国税 做更正申报,做进项转出并由对方税局给你们出具证明。 根据根据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国税函〔2003〕96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你可以和对方单位协商,将开错的发票收回,按照上面规定进行相关的处理。

    4.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什么情况下可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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