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损失的情况说明
1.请说一下“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再举个例子
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并无清晰概念。
如工人过失挖断电缆,因迟迟无法修复而导致工厂停工、工人失业。在这一系列的后果里,工人的行为只是直接损害了电缆,工厂主或者工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虽未受到直接侵害,却因此停工或者失业,由此发生的损失通常被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瑞典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个定义是各国制定法中仅见的明文规范。
而冯·巴尔则提出:“对于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各国规定一直都有很大区别,但从中仍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流派:其一是,所谓纯粹经济损失' 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其二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 [2]但在另一些学者看来,“纯粹经济损失”一词从来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
“也许最简单的原因就在于许多法律制度要么不认可这一范畴,要么不认同它是一种损害赔偿的独立形式。然而,在诸如德国法和普通法系等承认这一概念的情形下,它看起来是和无责任规则联系在一起,从而很可能找到对它的定义。”
[3] 纯粹经济损失与三个主要的因素相关联。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
第二,纯粹经济损失也可能被理解为“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第三,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可获得赔偿。
基于这三个因素,纯粹经济损失被理解为这样一些损害:它们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 一个经典的课堂案例,某甲乘车去签合同,但是路途中遭遇车祸(由于乙的过失),该合约无法签定。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某甲可以请求乙支付医药费及相关费用,但是不能请求乙赔偿因合约无法签定遭受的损失,因为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这个因合约无法签定而蒙受的损失,在欧洲一些国家就可能会被认为是“纯粹经济损失”,从而否决原告的主张。
因此,虽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衡量存在于侵权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里面,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纯粹经济损失”这个外来概念并非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没有任何意义。 下面借助一个案例来看英国法官如何衡量“纯粹经济损失”。
案例(1) Spartan Steel & Alloys Ltd. v. Martin & Co Ltd. [1973] QB 27, [1972]] All ER 557 案情:被告的员工在修路的时候不小心破坏了一条电缆。当时,被告知道该电缆是给原告工厂的专用电缆。
原告是一个钢铁公司。在电缆破坏期间,原告正处于生产中的已经溶化钢材无法持续保持溶化状态,因而导致已经处于溶化状态的钢材完全报废。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当电源截断时,那些已溶钢材的损失;(2)上述损失钢材所能产生的利润(profit);(3)由于已溶钢材的损失,致使在电缆截断期间其他几种钢材无法进行生产,从而产生的利润损失。 判决:英国上诉法院判决原告可以获得诉讼请求(1)和(2)的赔偿,但是不能获得关于请求(3)的赔偿。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英国法官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衡量,主要在于某损失与实体财产损失(material property damages)的因果关系上面。这个案件中的实体财产损失是原告在电缆被切断时候所溶化的钢材,这些钢材必须出于持续溶化的状态,电力的提供不能被打断,否则这些钢材将会报废。
在本案中,法官认为被告在修路时对于周围的电缆存在注意义务,被告过失破坏了电缆,就是对于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而电缆的切断致使原告已溶化钢材报废,这是一个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原告的财产权利受到了直接的侵害。
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此外,由于这部分钢材的报废,原告不能从这部分钢材上面进行盈利。
这个损失直接来自于对于报废钢材财产权的侵害,而报废的钢材来自己于被告切断电缆的行为,因而该盈利损失与被告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赔偿范围,因而对于原告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 但是,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原告对于其他几种不能生产的钢材的财产权,因为这几种钢材本身并没有受到实体损害。
因此法院否决了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他几种钢材盈利。诉讼请求(3)中的盈利必须依附于其他几种钢材的财产权。
既然其他几种钢材得财产权没有受到侵害,因此其盈利的权利失却了依附的客体。所以,这个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太远,从而第三个诉讼请求是“纯粹经济损失”,从而不被法院所支持。
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 纯粹经济损失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包括不同的范围。这一歧异的存在,其根源在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本身存在一定模糊。
但概念总是有其核心地带,正是核心领域的法律特征将不同情形的损害纳入了同一范畴。 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任何身体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它不涉及对特定当事人特定权利的侵害。
2.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什么经济损失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和“经济损失数额”几种,这些“数额”如何理解对于区分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
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作了规定而没有对经济损失的概念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对经济损失的数额理解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以侵权人因侵高血压获取重大突破!口臭!!口腔溃疡!!全国名牌高校联合扩招二折提货,千元做老板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
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不同的条件下应选择使用不同的方法。一、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作为损失额即因侵权使被侵权人的产品的销售量下降或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笔者认为,这种方法的局限性有两方面:首先,既然是判断下降就肯定存在一个参照物,即对不发生侵权状态下正常销售量和价格的预期,所以使用该方法就必须对未发生侵权的情况下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但是预测的精确程度是非常难以掌握的。这种预测与企业的盈利预测十分类似,而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时发表的审核意见仅仅采用“盈利预测依据的基本假设已充分披露,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基本假设是不合理的”等语句,而不会对预测结果的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预测还能够实现,那么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对销售量和价格的定量预期是非常困难的。其次,该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我们很难判断这种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确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
我们对未发生侵权时的销售量和价格进行预测的前提是假定某些条件是固定不变的,比如客户资源、行业环境等外部条件和生产正常等内部条件。而当这些预期的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就根本无法区分销售量和价格的下降是否由侵权行为引起,以及侵权行为带来的下降是多少,那么由于侵权带来的损失也就无法准确计算了。
综上所述,如果无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方的销售量和产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那么该方法才有可行性。如果被侵权方处于生产成熟期,则适用该方法将会比较准确,反之如果是处于生产发展期或是衰落期则会产生较大的偏差。
同时也应注意,因为预测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所以在预测时还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如果发现有除侵权外的其他因素引起销售量和价格的波动,应剔除这些因素的影响,从而准确计算出侵权带来的损失额。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额即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费用后的利润作为损失额。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存在以下局限性:首先,以侵权方的利润作为损失额实质上就是假定知识产权能够给被侵权方带来同样的收益,而这种收益被侵权方非法取得了。
但是问题在于同样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企业使用可以带来完全不同的收益,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运作,如市场营销策略、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即使使用相同的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两个不同企业的盈利水平也会大不相同。我们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也会给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带来完全不同的盈利。
甚至有时侵权方为了抢占市场而宁愿采取零利润或负利润的手法,所以侵权方的利润并不能准确反映被侵权方的损失。其次,如何计算侵权人的利润也存在很大的难度。
笔者认为,收入的确定可以参照《解释》中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但是作为扣除项目的合理成本则难以准确计算,开支是否合理,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裁量。
即使在会计核算相当规范的企业如何区分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中哪些是用于合法生产、哪些是用于侵权行为都是非常困难的,更何况很多侵权企业根本没有完备的核算制度,这种计算更没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如果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具有相似的利润率水平则比较适合采用这种方法,如果在发现并剔除不合理成本费用后双方利润率水平相似,也可采用。
在计算合理成本费用时应特别注意,如需分摊成本费用则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采用尽量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果侵权方利润率畸高或畸低,但条件限制只能采用该方法时,可考虑使用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
三、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付出的原始成本作为损失额,即以被侵权方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投入的原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费用、开发人员工资以及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等作为损失额。该方法致命的缺点在于,以研发成。
3.什么是重大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5.2.1 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5.2.2 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5.2.3 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5.2.4 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lawhtm/1986/38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