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污染治理承诺书
1.畜禽养殖污染整改进度报告怎么写
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2014年,按照《天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和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议案的决议,市畜牧兽医局成立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生态养殖示范,推广经济实用和科学高效治污模式,提高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效率,各项治污措施按计划稳步推进,目前已完成全年计划任务的65%左右。
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摸清底数、制定方案 4月份,市畜牧兽医局工作专班开展了为期一月的全市规模养殖粪污面源污染调查,全面掌握了我市生产养殖情况、污染现状及治污情况,并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了市管规模场、散养户治理方案和资金概算,列出了工期进度表。 1、对我市2013年底前纳入市局直管的30家规模养殖场中还未建设治污措施的13家规模场,统一采用污水深度处理模式(深度处理法是指猪舍废水经集水池、固液分离、调节、厌氧、缺氧、好氧、二级沉淀、消毒,最后达标排放。
该法的主要优点是对粪污处理较为彻底,出水水质优良),统一限定在11月份之前完成粪污深度处理设施建设,年底前组织达标验收。 2、对中小养殖场户采取三级沉淀模式(三级沉淀法是一种采用物理沉淀的方法来达到粪污减排目的的治污方法。
猪场内的粪尿在排放到场外前,先在场内三个沉淀池内进行沉淀,然后再还田。该法的主要优点是沉淀池建设简单,操作方便,成本较低,适用于离城市较远、有较多农田配套的城郊或农村地区,适合在年出栏2000头以下的中小规模养殖户中使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原则,督促指导各地在下半年大力开展设施建设和面源污染整治。
3、对禁养区内养殖户实施关停或搬迁。 二、争取政策、加大投入 积极争取市政府专项资金投入和各乡镇专项列支,实行“以奖代补”,解决全市养殖业污染治理历年欠帐太多和当前投入不足的难题。
目前已落实市级治污资金796万元,其中规模场650万元,散养户146万元。 三、加强宣传、形成共识 1、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主要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牧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典型示范的作用,在全市树立“养殖发展、环保先行”的理念。
2、加强粪污综合治理的引导和示范。我局分别于4、5月份两次集中组织相关规模养殖场负责人到岳口健康天升、灰市猪场、天顺猪场现场观摩已建成投产运行的粪污深度处理设施,用成功实例引导相关养殖场增强养殖污染治理意愿、加快养殖污染设施建设进度。
3、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治污宣传教育,采取印发学习资料、举办培训班、进场入户等形式,向养殖场户宣传养殖污染的产生、危害、治理及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对养殖污染及科学防治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上半年共编发《畜禽养殖污染处理实用技术学习资料》12000份,举办培训班27期次,网络报刊等媒体连续宣传9期次。
四、分级负责、强力推进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总要求和“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总原则,市畜牧兽医局切实承担起全市养殖面源污染调查摸底、技术指导、宣传推广和督促核查等工作任务,具体负责市管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治理,配合乡镇政府实施辖区内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1、由市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的13家规模养殖场,已根据每户养殖规模和排污现状制定了治理方案;已开工建设粪污深度处理设施的有10家规模养殖场(杨林兴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永盛猪场、宝源猪场、嘉贝猪场、新兴垸猪场、新跃猪场、恒盛猪场、宏昌猪场、白龙泉新村生猪养殖场、兴农猪场);已完成前期准备、预计7月上旬开工建设的有3家规模养殖场(天门威泰畜牧有限公司、庆鸿养猪专业合作社、远大原种猪场)。
2、按市政府对我局分工责任要求,我们配合渔薪镇政府和多宝镇政府对天门河上游渔薪镇的青山、灰市、涂咀、蔡庙、渔薪、圣湾、武圣、潘渡、涂口、斗笠、潘湾、王湾、赵场、熊台、涂咀、罗亭等16个村98家养殖户及多宝镇双桥村52家、镇区江汉村、明星村19家养殖户,按照“一场一法一册”要求摸清了详细状况,锁定了治理对象,制定了治理方案,由市政府与两镇领导签定了治污责任状,落实了工作责任。目前渔薪镇、多宝镇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已全面启动。
截止6月25日,渔薪镇政府采取先期小范围试点、后期大面积铺开方式开展“三级沉淀池”建设,已有灰市村(吴贵平、张小平)、渔薪村(赵飞、吴选平、李新国)、潘渡村(孙祝清、潘同清、刘寿玉)等8户按设计规划开工建设;多宝镇双桥村组建了养殖污染整治小组,接洽了施工队伍,做好了整村推进施工准备,预计7月上旬全面动工。我局在两地治污中定期上门提供了技术指导服务。
3、强力实施关停。目前竟陵办事处规模场1家(年出栏3000头的江垸猪场)、渔薪镇散养户5家 (涂咀村付会中、李朋,蔡庙村李道泽,灰市村吴桂兵,罗亭村刘想清)、天门高新园散养户4家(接。
2.农村畜禽污染怎样治理
◆石银亮 康美红 周建东 我国畜禽养殖业近年来发展迅猛,随着养殖专业户和规模养殖场逐年增多,畜禽粪便胡乱排放问题突出,严重污染了农村地区环境。
笔者前段时间曾对江苏省如东县某镇农村畜禽粪便处理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就农村畜禽粪便污染及治理提出对策建议。 畜禽粪便排放现状及原因 如东县某镇现有栏存饲养生猪10万头左右,家禽正常栏存约46万羽,每天畜禽粪便量约为3200吨。
大多数畜禽粪便被有机肥厂收购制作有机肥,或用于肥田,或被花卉园林公司收购利用。部分规模养殖场已投资建起沼气池处理畜禽粪便,但是有的至今未能正常使用。
小型规模猪场和蛋鸡场对粪便处理基本上处于乱排乱放状况,直接进入河道的粪污量相当可观。 造成畜禽粪便乱排乱放主要原因有:随着农业人员年龄变化和化学肥料大量使用,有机肥被人们忽视,使用量明显减少。
由于市场不稳定,加之畜牧业是微利行业、风险行业,农户或养殖企业不愿或无力承担污染防治费用。为节约成本,一些规模养殖户在建饲舍时没有建蓄粪池,把废沟、废塘作为蓄粪池,常年不进行清理。
遇到雨季,畜禽粪便就随着雨水流动造成污染。一部分农户只扩建饲舍,不扩建贮粪池,水污不分离,造成饲养量与贮粪池容量不匹配,任粪尿。
◆石银亮 康美红 周建东 我国畜禽养殖业近年来发展迅猛,随着养殖专业户和规模养殖场逐年增多,畜禽粪便胡乱排放问题突出,严重污染了农村地区环境。笔者前段时间曾对江苏省如东县某镇农村畜禽粪便处理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就农村畜禽粪便污染及治理提出对策建议。
畜禽粪便排放现状及原因 如东县某镇现有栏存饲养生猪10万头左右,家禽正常栏存约46万羽,每天畜禽粪便量约为3200吨。大多数畜禽粪便被有机肥厂收购制作有机肥,或用于肥田,或被花卉园林公司收购利用。
部分规模养殖场已投资建起沼气池处理畜禽粪便,但是有的至今未能正常使用。小型规模猪场和蛋鸡场对粪便处理基本上处于乱排乱放状况,直接进入河道的粪污量相当可观。
造成畜禽粪便乱排乱放主要原因有:随着农业人员年龄变化和化学肥料大量使用,有机肥被人们忽视,使用量明显减少。由于市场不稳定,加之畜牧业是微利行业、风险行业,农户或养殖企业不愿或无力承担污染防治费用。
为节约成本,一些规模养殖户在建饲舍时没有建蓄粪池,把废沟、废塘作为蓄粪池,常年不进行清理。遇到雨季,畜禽粪便就随着雨水流动造成污染。
一部分农户只扩建饲舍,不扩建贮粪池,水污不分离,造成饲养量与贮粪池容量不匹配,任粪尿外溢。此外,人们普遍对生态发酵床养猪技术认识不足,推广力度不够。
治理畜禽粪便污染对策建议 笔者以为,当前各级政府应加强认识,形成共识,将治理畜禽粪便污染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引导养殖企业和农户正确处理畜禽粪便。
对规模养殖场已建沼气池的,要敦促业主科学、认真使用沼气池处理粪便。对小规模养殖户并且已经造成污染的,要动员业主对贮粪池进行扩建,实行雨污分离。
对一些散养户,要动员农户将畜禽粪便转变为沼气,将沼气用于烧火做饭,余下的沼气还可变为有机肥,走资源循环利用之路。 重视并充分发挥有机肥的作用。
采取农牧结合的办法,在连片蔬菜或高标准粮田、葡萄园或花木林园中间或周围,布局与使用畜禽粪便量相匹配的畜禽养殖场,如与现有蛋鸡场、规模较大的猪场挂钩,使粪便成为高效农业需要的有机肥。 推广发酵床生态养猪技术。
要全面认识发酵床生态养殖技术,并在认识基础上运用,为养殖模式改变提供鲜活的样板。各基层政府、村级组织要予以积极推进,如对达到县级发酵床养猪示范村标准的村庄予以奖励等。
畜牧技术部门应安排专门技术人员,从猪舍设计、用料选择、面积测算等技术层面到后期的发酵床作业维护,实行全程跟踪指导。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掘港畜牧兽医站。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文件全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61303036、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坚持什么原则
“减量化处置、无害化处理、生态化发展、低廉化治理、产业化和规模化防治”的原则.具有以下几点: 1、资源化利用.大规模、集约化养殖业产生的粪便量大,往往难以还田,必须借助设备才能把畜禽粪便转化成可利用的资源. 2、减量化处理.在畜禽饲养生产中,通过多种途径,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粪尿分离”等手段消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减少处理和利用难度,降低处理成本,为提高资源化水平创造条件. 3、无害化处理.禽畜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害微生物,畜禽粪便在资源化利用或合法排放时,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4、生态化处理.将畜牧业回归农村,促进种植业和畜牧业紧密结合,以农养牧、以牧促农,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加强农牧结合,又可为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的生产提供基础保证. 5、低廉化治理.在资源化和减量化的前提下使用高效、实用、廉价的治理技术,才能真正实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6、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为专业化处理与利用畜禽养殖粪污提供条件,并提供优质肥料,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发展方向.。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法律责任是有哪些部门负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治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畜禽养殖造成污染,可能会触犯哪些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公布,2004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