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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补助发放情况说明

    1.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怎么写证明

    某某同志系我单位 “——”职员,已经连续在我单位工作 年,现任职务 ,技术职称 ,月均工资收入为 1800 元,月均其他收入 元,共计 元/月。以现金形式发放。

    我单位保证上述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某某同志系我单位 “——”职员,已经连续在我单位工作 年,现任职务 ,技术职称 ,月均工资收入为 1800 元,月均其他收入 元,共计 元/月。以现金形式发放。

    我单位保证上述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2.关于通讯费计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通常情况下,企业给职工发放通讯费可以采用直接发放的形式和报销手机费的形式。

    其中,直接发放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和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两种情况。国家 税务总局并没有对企业发放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统一规定,但两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一样。

    为了避免大家陷入误区,下 面就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 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 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二、税务处理(一)发放通讯费1.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 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 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 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 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将通讯费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

    2.单独发放的通讯费(1)发放货币通讯费有的企业通讯费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而是单独发放。3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 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严格来讲,下级税务机关无权对总局文件作扩大性解释,因此,企业单独发放的通讯费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据实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因此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由于其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可以据实扣除。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目前来看,各地的政策都是在34号公告发布之前制定的,都只规定了“发放”或“支付”,并未区分是否必须随同工资。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 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工资薪金,在34号公告生效后,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 还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笔者认为可以,因为这些地方政策否定了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自然就不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不适用34号公告。 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四条规定:“按 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

    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 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那么,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 讯费现在仍然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地方政策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作出了扩大性解释,承认通讯费属于职 工福利费,也就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适用34号公告,如此一来,原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现在应按照34号公告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2)发放充值卡也有的企业会每月为职工发放一定金额的充值卡。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

    3.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怎么才能证明自己所得收入

    以复印工资表作为证据。

    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但必须制作工资表,记录职工发放工资情况,工资表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职工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职工工资表,可以复印用人单位工资表,由用人单位证明材料出处,并加盖印章,可以作为有效证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注意事项 第一: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第二: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第三: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

    而且必须是圆章。 扩展资料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入证明。

    4.津贴补贴发放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津贴补贴发放的原则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跟工资的发放规定一样,大多数是相同工作相同工资,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经济水平的提高,工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也有所提高,那么,津贴补贴发放规定有哪些呢?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号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编号:80051 法律文号:中纪发【2006】17号 颁发部门: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2007-1-1 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中纪发【2006】17号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起。

    二、实施办法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辽财库〔2006〕360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要求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规范工作平稳推进。 在国家规范奖励性补贴意见下发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补贴一律取消。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四、监督检查 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跟据相关规定,只要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了纪律的,都会对此进行严肃的处理,直接责任人或者当事人用其他借口违反规定的,都会按照组织程序对违反规定这给予免职处理,严重者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加入了共产党的会对其进行党纪违规处理追究其责任,好啦,以上就是关于津贴补贴发放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金补助发放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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