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未收受贿赂承诺书
1.我承诺的回扣没对方,算不算受贿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见《辞海》1999年9月第1版,第2054页)。
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
《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但是,如果断章取义地从“本法所称回扣”或“本规定所称回扣”中提取回扣的概念,那么得出的结论将是片面的,因为它忽略了记入账内的“账内明示”回扣,也就会产生所有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的错误印象。
(二)回扣的法律特征 依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回扣定义,回扣具有以下特征: 1、账外暗中 按照《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也可以理解为,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
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 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 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
三、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关系 在讨论之前,先提出两个问题:所有的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么?所有的商业贿赂都属于回扣么?显然,二者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
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在笔者周围,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
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2.部队班长受贿保证书
首先说你对不起领导的教导,犯了错,很不应该,你狠难过。
接着说你对待这个问题的看法,
然后说你对这个问题以后该怎么做
最后,就可以说请求各位再给一次机会,下次绝对不犯。
下面我给你示范一个。这是我给别人写的。
领导您好。我在此写下一份认错的保证书,来证明我的诚恳认错之心。
作为一个工人,我应该要以细节为主,要粗中带细,慢工出细活。但是,我不仅没有细心的处理工作,还犯了错误,这是最不应该的事情。我实在是太失败了。
对此问题,我真的是有千般万般的不应该。求领导仔细听我的悔过之言。
1,我明知道我工作上要求的细致,却忘记了这项要求。
2,一个螺丝虽小,但是他所犯下的错误却大。没有注意到这件事的严重是我的疏忽。
3,在工作上犯了错实在是最令人看不起的事实,这件事也会让我绝对难忘。
对上面的问题我已经有了悔过之心。我保证我以后绝对不会犯下这么小小的错误。
所谓有位名人说过,“细节决定成败”,我的工作随时随地都在于细节打交道,作为犯过一次过失的我来说,这更将是一个教训,所以我定会好好的处理以后的工作。
求各位领导给我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我定会更加努力的去对待以后的工作!!求领导给我个机会。
3.园林绿化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承诺如下: 一、坚持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商业贿赂。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筑牢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依法采购、秉公办事”。 四、坚持公开招标为主的政府采购方式,杜绝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五、敬业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及财物等好处。 六、不参与当事人提供的吃请、旅游和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不与投标人相互勾结私下协议,弄虚作假,搞假招标、陪标、串通投标,明招暗定,暗箱操作。 八、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纪律。
不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信息。 九、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本单位承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请予监督。
4.受贿人未直接收受,但仍构成犯罪的有哪些情形
受贿人未直接收受贿赂的案件中,认定受贿人是否构罪的关键点在于:1、被告人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2、收受财物行为与谋取利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实务中,下列因素会影响法院的裁判:1、受贿人与实际收受财物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是判断是否存在受贿故意的重要依据。通过研读案例,我们发现实际收受财物的人员与被告人之间多为夫妻、父子(女)、兄弟关系或胭亲关系,少部分为非正当两性关系。
2、实际收受贿赂的人对是否有明确受贿人的指证直接影响受贿故意的判定。在这类案件中,实际收受贿赂的人对受贿人知道或授意收受贿赂款的直接指证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受贿人事后知情的情况下,实际收受贿赂人的指证更为重要。
3、受贿人事先不知情,事后知情或默认且客观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何谓“事后知情”一般表现在实际收受贿赂的人明确告知,受贿人未表示反对或默认许可并谋取利益的;除此之外,受贿人在案发后为了规避刑罚,通过补写借据、退还受贿款、事后串供、对行贿人态度的转变等行为也可推定被告人存在受贿故意。
4、行贿人代为支付嫖资、代偿赌债、代偿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时,部分法院认为因为属于非法交易、没有流通价值,受贿人在所获得的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认定不构成受贿罪,但大部分法院认定行贿人为受贿人代付嫖资、赌资、高利贷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5、受贿人与行贿人存在长期、持续的行受贿关系并达到一定默契,行受贿双方并不需就每一次受贿行为达成具体的合意,受贿人只需具有概括的受贿故意,法院就会认定受贿,且受贿数额以实际收受的数额为准,而不论受贿人事先是否知情具体数额。
受贿人未直接收受,但仍构成受贿罪的13类情形实务中,随着受贿方式的多样化和隐蔽,被告人不直接收取受贿款,但由于被告人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等身边人收受贿赂,终导致被告人被控构成受贿罪的案例越来越多。我所在制作《受贿罪抗诉案件大数据报告》中,发现控辩双方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存在争议不断,而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意见也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