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管理的情况说明
1.治安管理的内容
治安管理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维护社区治安秩序,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的重要保证,是治安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的任务,它体现了治安管理职能的本质要求。
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的基本内容, 是做好各项日常业务工作,包括公共复杂场所(地区) 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监督、道路交通管理等。(二)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 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是治安管理的重要的、长期的任务。
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公共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区安定,是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主要因素。(三)辅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 处置治安事件 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置治安事件,是治安管理日常的艰巨的任务,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减少、挽回损失和防止进一步危害,都有着重要意义。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治安事故,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和有关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的灾祸, 包括火灾、爆炸、中毒、车祸(交通事故)、挤压伤亡、翻沉船、放射性事故。
治安事件, 是指群体或个人出于某种需要或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特定场合引发并导致冲突加剧、事态扩大,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越轨行为。例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包围、冲击重要机关、部门、机构和单位, 聚众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聚众哄抢,在文体商贸活动中聚众滋事,聚众械斗,聚众闹丧等。
(四)为民排危解难 为人民服务,帮助群众排危解难,是物业保安的管理职能决定的。治安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做好为民排危解难的工作,可以奠定治安管理的广泛的群众基础。为此,要经常了解群众的困难和疾苦,尽力予以帮助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在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之下时,应当立即救助;对人民群众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迷路儿童、老人要帮助其返家;要帮助港澳台同胞、华侨、海外华人寻找亲友;对走失人员和下落不明人员要负责查找,并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负责受理、查找遗失物品;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2.如何在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3000论文
提供之前实现说明:请勿抄袭,文章仅供借鉴。
创新治安管理服务 构建和谐社会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阶段。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安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为保障,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人们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目标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公、检、法三机关执法环境的复杂服务意识的转变,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治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法院的裁决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标准。
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进步的灵魂,也是每项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只有牢牢把握“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主动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改革的勇气,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在工作实践中就要不断创新。通过宏观与微观指导,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和服务质量考评体系;要建立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加大警务公开的力度,以公安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推动基层基础工作可持续发展;作为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治安管理工作自然面临着创新的时代要求。
坚持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262383630科学发展观,关系到治安管理工作能否完成历史赋予的政治社会责任,这是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形势变化,推进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构建新型、和谐的理论基石,是执法实践活动的指导方针。因此,治安管理工作的实践创新,应当坚定地、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国家法律至上,自觉弘扬法治精神,恪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治安管理工作职业道德,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严格依法执法的能力。
执法人员要学会统筹国际国内大局,善于从大背景和小环境的互动中思考、善于从政法事业发展进步的战略层面上思考治安管理工作。尤其一线执法人员要学会分析复杂形势、准确把握情报信息、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善于预见和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及时处置和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治安管理的实际工作水平和能力,随时注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在利民、便民、为民等方面加大政法工作力度,以促进执法活动多出新亮点和创新点。
“人民城市人民建”一直是我们加强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有效方针。因此,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管理是加强基础工作的重要方面和渠道。
然而,一个城市的治安管理,说到底是政府所应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部分,而不是所谓大众共同打理的公益事业,这一点有必要加以厘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整合社会治安管理队伍,建立社区治安协防队员淘汰机制的做法,就显得分外有启迪与警示作用。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如何整合社区治安民间力量,深度参与治安防控,是近年来各地治安主管部门一直在探索的深层次问题。当然,志愿不等同于必须,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与社会公众关心公益事业不可等量齐观,特别是理应由政府部门全力关注并必须有所作为的治安管理职能,更不能由其他一般性的志愿行为所替代。
毕竟,志愿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是辅助性的,许多应由法律授权的职能行为不能随意授给他人。反之,人民群众就会有怨言,因为个别地方已经出现的非法定执法人员代替正常执法的违法现象,且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不应有的精神和物质损失,严重损害了政法执法人员的正面形象,因此,必须予以纠正。
要始终坚持政法机关执法为主,群众协防为辅的原则。 实践证明,社区治安协防组织就是一种值得提倡和推广的好方法。
要不断完善和规范社区治安管理协防员队伍,明确划分社区治安管理协防员的工作范围,是十分必要的。要知道,倡导社会力量志愿参与治安管理,既不能以私自授予权力为诱导,更不能哗众取宠,搞“面子”工程,而要建立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实实在在地鼓励社会公众自觉地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管理向社会化、群众化发展。
大量的事实证明,从关注与维护自己居住场所的公共安全这一切身利益出发,社区居民最有热情也最愿出力参与到志愿维护社会治安的队伍中,这也是保持社区治安管理协防员工作活力的有效办法。社区治安的好转不能依靠一时的轰轰烈烈,而是要寄托于政法职能部门的长效平安创建机制,依靠社区群众自觉自愿参与配合的激励机制。
一句话,一旦社会治安管理事业被视为社区群众自己的“志愿”行为时,广大人民群众就能配合政法机关确保属于自己的那块天地的长治久安! 治安管理工作要从规范勤务运作、科学布置警力、整合社会资源等方面入手,深入推进社区警务战略。要实施自觉警务、主动警务、实效警务工作理念,促使执法人员走出办公室、走向街面、走进社区、融入群众,最大限度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在警务室设置和警力配备上,按照警力配备与实际工作量相匹配原则,。
3.治安管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
治安管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全面推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学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新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当务之急。
社会治安管理不能仅靠处罚,更要靠加强教育、管理。治安管理的范围很大,这里包括户籍管理、特殊行业管理、危险品管理、社区治安管理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怎么处罚的一e5a48de588b6e79fa5e9819331333332633034部法律,是专门处罚的法律,不可能也不能涵盖一切治安管理的内容,所以仍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比较贴切、准确。同时也应该指出,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关于处罚的,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教育,处罚作为管理手段之一,将继续坚持以教育防范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另外,情节较轻可以不予处罚,不能为处罚而处罚。 由此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是保护其他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保护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醒和教育行为人不要从违反治安管理发展到触犯刑法。
我们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过程当中,应该注重以下工作: (一)注重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大都是指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大,因此,要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二)注意处罚的种类,把握好罚款处罚的幅度,以及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 (三)注重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
(四)注重处罚程序。以现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基础,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程序规范吸收到实际工作中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都按照具体、细致的程序来履行。
(五)注意决定的事项。规定公安机关在做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可以一并做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并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处罚范围扩大了,处罚种类增多了,罚款幅度提高了,并且警察权力的行使得到了规范和监督。 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规范警察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在加强治安管理处罚力度、扩大处罚行为种类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对此权力的规范、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救济,突出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因为治安处罚仅仅是手段,绝不是目的。 二是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程序正义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正在逐步得到克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有关办案程序方面规定得不够全面,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救济规定具体、细致的程序,以进一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操作性,保证处罚的正确和准确。
三是针对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补充进《治安管理处罚法》,使许多曾经界定不清、以致处罚无据但又确实破坏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得到纠正和制止,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法律武器;以此真正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特别是执法办案的民警,还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要充分。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针,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比较严峻的国内治安形势,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外,更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当然,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我们应当大力加强宣传贯彻工作,认真领会立法精神,树立公正执法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狠抓队伍建设,狠抓执法办案水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由单纯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为创建和谐社会、平安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4.常用的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与规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发布日期】2005-08-28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