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与中标方签合同情况说明
1.人不与中标人签工程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就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标人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保证金实质上是定金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合约的,需要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
2、要求赔偿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相关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
3、要求赔偿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中标人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该准备充分证据资料,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否则招标人是可以适当赔偿部分费用或不赔的。
对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已经予以规定包括,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2.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怎么办
中标后招标人反悔要担责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就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标人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保证金实质上是定金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合约的,需要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
2、要求赔偿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相关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
3、要求赔偿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中标人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该准备充分证据资料,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否则招标人是可以适当赔偿部分费用或不赔的。
对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已经予以规定包括,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当然了,招标人拒签合同并非必然要担责:
在实践中,中标人存在下列情况时,招标人可以拒签合同,甚至还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拒签建筑工程合同。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拒签合同,如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投标人存在上述行为,需要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不同的诉讼案件需要不一样专业的律师,签工程合同中人们遇到各类法律难题也可以找律师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发布招标信息可以去比比招标网,里面的供应商在行业内还是比较多的。
3.投标有效期后中标单位与业主一下不签订合同怎么处理
超过投标来有效期后依然不签订合同可以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或则直接起诉对方违约;
原因:
若招标人不签订合同分两种情况:
1、已经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且公示期已经结束,没有理由不向第一中标自候选人发布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则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2、招标人已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没有理由未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那么可以选择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或则直接起诉招标人违约。
若中标候选人不签订合同,那么首先招标人应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若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没有合理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那么招百标人则可以起诉投标人违约,度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中标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1、中标通知即视为承诺,中标的投标文件为要约,要约和承诺生效时合同订立,以此追究违约责任;
2、《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中标后不想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怎么办
为什么都中标了才觉得报价过高?评标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法评?还是招标文件就没有实事求是的做?招标人没有考虑到出现这种情况应设拦标价?没有初步考察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性?如果投标人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出现这些问题只能是招标人的责任,合同都签订了,只能是违约了,时间越往后,违约责任越大,你问题表述的不清楚,根据《合同法》,如果是招标人不想履行合同,那么中标人根据合同中的违约约定,可以向招标人要求赔偿损失等,明文规定的没有降低的法,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可以通过付款方式等调整降低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不得调整合同中关于质量、工期、价格等实质性内容。
如有问题可追问。
5.中标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工程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所以,投标人可以就相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6.中标后业主方提出不合理的违约条款怎么处理
不可以废标
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