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起诉状范文
一房二卖时,二买家皆请求法院裁判,要求对方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谁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谁就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若出卖人在分别与第一、第二买受人签订了合同,对第一买受人完成了不动产登记,则第一买受人因登记之完成而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使出卖人对第二买受人陷入了履行不能,第二买受人可依法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若出卖人对第二买受人完成了不不动产登记,而第二买受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由于物权有优于债权的效力,即使此时不动产由第一买受人占有、使用,第二买受人则可以依法请求第一买受人返还不动产,则第一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如果两方均未完成不动产移转登记,因此两人都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而只是均取得了要求出卖人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自己的请求权。
故法院可能根据占有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居住时间情况来进行判断,综合考虑。但一房二卖的情况比较复杂,楼主没有说明本案的具体情况,故随文附上两则法院判例供参考。
一房二卖起纠纷房屋到底该归谁?法院调解了结 搜狐焦点网成都站 2005年09月07日08:53 李传君 来源: 四川日报 同一处房屋先后被卖给两个购房户,双方均通过法律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购买在先,一方入住在前,房屋到底该归谁?记者8月26日从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了解到:经法官耐心调解,这桩购房纠纷终被成功化解。 据嘉陵区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介绍,2000年7月18日,王中晏与南充宏建房产公司签订“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并于当天支付2。
8万元现金。双方约定, 同年10月31日,宏建公司交住房钥匙,王则付清购房余款。
到期后,宏建公司却违约了。2002年5月20日,顺庆区法院判决:宏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周内将住房交付王中晏。
判决生效后,王中晏却仍然不能入住。原来,2001年1月20日,宏建公司将本已卖给王中晏的那套住房,又加价卖给市民蒋秀军。
还与蒋发生纠纷。蒋诉至高坪区法院后胜诉,且已装修入住。
纠纷闹到南充市中级法院。2004年4月23日,南充中院作出裁定,指定嘉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法官发现,王中晏、蒋秀军对同一住房的所有权均属合法拥有。然而,挑起这桩一房二卖纠纷的宏建公司已经注销工商登记,公司法人代表也不知去向。
法官对两位购房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希望他们各自退让一步,达成谅解,最大限度减少双方的损失。 2005年6月9日,王、蒋最终达成协议:由蒋秀军代为垫付王中晏购房款2。
8万元及原审诉讼费1470元,王中晏自动撤诉。日前,嘉陵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确认了蒋秀军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对其垫付给王中晏的29470元,准予其在向宏建公司结清余款时扣减。
一房二卖赚两份钱 法院判房子归第一位买主 2008-06-19 07:3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大众网--齐鲁晚报济南 6 月 18日讯 王某将早已卖给段甲的房屋又卖给段乙,又获得了 4万元房款。 两位买主都和王某打过官司,分别有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书来确定自己的房主身份。
日前,长清法院对该案再审,撤销了王某和段乙间的调解协议,房子最终归第一位买主段甲所有。 2000 年 3月27日,王某将自己的一套房以 2万元卖给段甲,当时约定待王某房产证下发之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此后,段甲搬进该房,但一直没办理过户手续。2006 年,段甲所买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王某与段甲因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段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原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法院认定段甲与王某所签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2007年 6 月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王某还是不办理过户手续。于是,段甲又起诉,要求王某履行房产过户义务。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交一份民事调解书,说房屋已卖给了段乙。 原来,王某于2007 年 6月18日与段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王某将这处房屋又以 4万元的价格卖给段乙。
段乙起诉,请求确认协议内容有效,并随后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认为,段乙向王某购买的房屋,王某已于2000 年卖与段甲,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已确认了王某与段甲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且涉案房屋已由段甲居住多年,双方应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再将房屋卖与段乙,段乙在买房后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并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在此过程中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撤销王某与段乙买卖房屋一案的民事调解协议。(段甲 、 段乙为化名 )。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书范本,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原告:陈**,女,25岁,住**市**区**路**号。 陈**,男,54岁,住**市**区**路**号
苗***,女,1955年5月23日生,住同上
被告:林***,男,48岁,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将系争房屋过户给原告;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等损失1328.31元、中介费损失7550元,总共8878.3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年**月**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06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房屋纠纷民事诉讼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
(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及与原告的关系;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全称、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再起一行写明单位地址、电话。还可以写出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清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自然人的,同原告。)
被告:(同原告)应按责任大小而分立主次,主要被告排在前面。 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清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自然人的,同原告。)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 (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分两段,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也可穿插起来叙述。)
事实部分要求: ①完整概括案情,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参加人以及每个人的行为和造成的结果写清楚;②围绕“诉讼请求”叙述事实。凡是有利于实现诉讼请求的具体材料,均应写进诉状;③叙事要真实,不违背常理。
④随写重要事实,随举证据。 理由部分要求:①要根据前面叙述的事实,讲出起诉的道理,即证明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②说理要充分、透彻,必须与事实、诉讼请求相一致。③援引法律条款要全面、准确和规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 份。(被告人数) 2、证人姓名: 住址 电话 3、物证:名称 和 件; 4、书证:名称 和 件。
(如用抄件或复制件,应注明:“经查对,抄件与原件无异,正本在开庭时递交”等字样。) 具状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参考资料:民事起诉状——百度百科。
一房二卖的情况法官如何处理?
一房二卖一般不外乎下列三种情况: 一是已经对先手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而为后者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后于应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房屋被先手占有,后手可以请求先手返还财产,而先手可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二是先手已经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但出卖人又将该房屋以高价出卖给后手,并且交付了房屋,那么,先手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在此情况下出卖 人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后手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三是先后手均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看先后手谁先占有了房屋,谁先得到了交付,先得到交付的一方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前后两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为准,若均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则先得到交付的一方将取得陔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