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整改情况说明
1.新环保法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批先建的怎样处罚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档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档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企业未批先建需承担何种后果
企业必须在所有项目建设之前,获得大气许可证的批准。
如果没有批准就开 工的话,就相当于是无证建设,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罚款等惩罚。有的建设项 目,特别是现有厂的一些小建设项目,业主有时候会主观判断为不需要申请许可 证,比如在化工厂、水泥厂、电厂里面,应申请许可证的项目,没有申请就开工 建设,一旦被发现,政府会按其违法时间的长短进行罚款。
另外,企业还必须补 办许可证的申请,而且这个补申请不是按当初项目建设时的法规要求申请,而是 按当地最新的技术要求申请。南达科他州的一家水泥厂在改造一个生产窑炉时没 有申请新的许可就开工建设,由于是若干年后在水泥厂出售时被发现,该企业被 处以超过1 000万美元的巨额罚款(罚款金额从开工建设到发现违法时计算),且 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按照一系列要求进行技术改造。
3.《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未批先建项目必须先处罚完之后才能审批
2019年8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以下是《办法》内容摘录,需要企业方注意的部分。总则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 【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 【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补正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负责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质量问题的通报批评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431376631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以及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未进行相关规划、区划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的;(二)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判断错误的;(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合理、监测布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分析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四)自然环境现状资料数据错误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五)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因素分析错误或者主要影响因素遗漏的;(六)评价因子选择不当或者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的;(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八)评价等级错误或者评价深度和内容未达到相应评价等级要求的;(九)提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以及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的防治措施针对性、有效性或者可行性不足的;(十)关键内容或者数据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违法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编制人员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一)遗漏环境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虚假或者存在多项错误的;(三)评价因子中遗漏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规定的多项或者主要污染物的;(四)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五)未提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防治措施,或者所提措施不可行的;(六。
4.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怎样进行处罚,是按照工程总造价还是按已建面积
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处罚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如何杜绝建设材料未试先用问题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局属各环境保护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从2013年7月开始,我局与市纪委治工办、市发改委联合开展了全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检查活动,在检查活动中发现各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批先试、久试不验”现象较为普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工作,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推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和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化全省环境保护改革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及有关单位迅速行动,坚决制止和纠正建设项目 “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批先试和久试不验”等问题。具体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批先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未通过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
“批建不符”是指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建成的产品方案、工程内容、规模、生产工艺、项目选址等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未批先试”是指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建成后,未通过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或生产的情况。
“久试不验”是指建设项目超过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生产期限长期进行生产不申请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由于部分企业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造成“未批先建”现象时有发生,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地方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的正常工作,给环保部门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度和压力,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环境政策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于“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级环保部门明确要求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首先要查处,再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在已经调查的建设项目中,有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属于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有些项目选址不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不符。
有些项目对周围环境敏感点造成了一定的污染,环境污染投诉不断,有些项目属于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或不符合国家其他产业政策,均不能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例如已建成的生产装置必须关停甚至拆除,银行将停止贷款,企业将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市场信用危机。同时发现有些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选址、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污染防治措施等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内容不同,发生了变化,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变更并重新审核后才能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给项目投产带来了障碍,使项目投资效益受到损失。
有些项目实施时变化很大,擅自将产品方案、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变成了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类,严重违反了国家产业政策和上述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主管部门不能同意其投入生产,将致使投资者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有些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经过环保部门批准投入试生产后长期不申请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预防措施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书及批复的要求同步投入正常运行,或者甚至未建成,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隐患,扰乱了当地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二、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和分析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在2013年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批先试和久试不验”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继续对辖区内的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重点弄清项目选址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功能规划、周围环境敏感点分布、项目产业类别、产品方案、投资规模、产业政策要求、开工建设时间、投产时间、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等方面的问题,形成文字资料并列出清单,于2014年4月底前报送荆州市环保局,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在进行调查和分析时,务必做到全境覆盖和资料详实,不遗漏,不隐瞒。
三、采取具体措施积极整改,全力解决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实施信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进行整改,向当地环保部门或通过当地环保部门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环保主管部门提交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运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的整改报告和补办行政审批手续的申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对现有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批先。
6.关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什么内容
A 新《环保法》对未批先建的,增加了要求恢复原状 一、老《环评法》第31条曾经对“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新《环保法》对“未批先建”做出了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新旧法对比,进步很大在哪? 1、它堵住了之前“限期补办”的这一“漏洞”. 根据以前的规定,限期补办就可能为很多违规上马的项目开了一个口子.未批先建了没关系,补一个手续即可.这个口子很糟糕,早就应该堵上. 2、它提出了更为严厉的措施,即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恢复原状. 这个恢复原状到底怎么解释?是不是意味着一些补办手续的建设项目,在被审核时如发现该项目不该上,那么可以要求这个项目停止,并消除前期准备或开工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么这一条很好,很厉害. 四、针对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有人呼吁应该提高罚款的上限. 这能起一定的作用.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罚款上限不可能无限制提高,很多大的建设项目单位,根本不在乎罚款.提高一定的罚款上限,对制止未批先建也未必真的管用. 真正有用的,是板子打到个人身上:对于未批先建的,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后果,应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只有让具体的人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才可能减少未批先建的情况,处罚单位?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