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给法院写情况说明
1.农民工讨薪起诉状怎么写
对于欠薪一般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但是由于你说打有欠条,那就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了。
起诉时,注意这几个问题就可以了:
1. 诉状的格式你到法院去,有现成的格式给你。无怪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你的诉讼请求,支持你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然后提交相应的证据就行了。起诉状和证据,在你提交给法院时都必须是一式两份。
2. 欠条上有没有公司承诺支付的日期?如果上面有确定的支付日期,而如果现在距这个日期超过两年的话,可能公司会以诉讼时效(两年)为由拒绝支付你。那么你还需要提供一些其他证据证明你在到期后还不断的催讨过!
3. 千万不要说公司拒绝支付!如果他明确拒绝支付的话,诉讼时效从他拒绝的那一天开始起算了!你可以说,他一直拖延支付(就是答应付,但实际一直未付)。切记切记。祝你维权顺利。
2.当农民工到法院起诉时注意什么
当农民工到法院起诉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的 辖区可能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这时就要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的,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起1/?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 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农民工起诉,首先应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如果劳动合 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则应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拖欠工资民工找公司解决,怎么给公司写情况说明
一、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4.生活践行题法院为讨薪农民工撑腰说明了什么
记者了解到,国内首只养老地产基金———兴业养老基金近日正式成立,该基金拟在全国新建300个养老地产项目,未来将采取租赁型养老模式而非出售。
目前该基金的首个项目已经在黑龙江省肇源县启动,第二个项目正在广东惠州酝酿中。据悉,兴业养老基金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二级机构,兴业养老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李宝库担任,这是我国成立的第一只着力于养老地产的基金。
消息人士表示,该基金将向社会募集资金,并在全国新建300个养老地产项目。 昨天,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报告曝出交通运输部在五星酒店开会43个;14个部门本级和13个所属单位公务用车配备超编制289辆、超标准123辆;卫计委等部门所属单位通过违规收费等方式收入29亿元,部分单位违规发津补贴1。 49亿元;15。
41亿棚户改造资金被骗等问题。同期,审计部门发现并移送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314起,涉及1100多人。
此外,审计发现7户国企违规超提或超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11。61亿元。
日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六部门联合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规划到2015年初步形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规划还强调各地要进行跟踪指导检查,及时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导评估,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4日上午,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汪洋主持召开验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安排三峡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工作。 他强调,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严格、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为进一步做好三峡后续工作、深化长江开发治理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5.法院如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更好的服务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认真及时处理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各种纠纷案件,采取措施对农民工合法权益进行司法保护。
开辟“绿色通道”。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为农民工维护权益提供便利,保障农民工在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得到及时、快速的处理。
积极引导举证。针对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实际情况,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工提供证据,当农民工确实举证不能时,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调查取证。
主动采取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避免用工企业逃避履行义务,及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巡回就地办案。针对用工企业距离法院所在地远近不同的实际,为尽快处理纠纷,采取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方式,到用工企业所在地开庭审理,高效、快捷地处理农民工案件。
加大服务力度。主动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立案环节,对农民工依法减缓诉讼费用;诉讼环节,简便、快捷、高效的处理矛盾纠纷;执行环节,集中人力、物力优先办理,把农民工诉讼成本降到最低。
加强沟通协调。采取联动调解机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促使纠纷早日化解,农民工利益切实得到维护,从根本上扭转农民工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
6.最高法院关于农民集体一词的司法解释
目前,最高法院还没有关于“农民集体”一词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农民集体内容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0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