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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案件管理总结

    1.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案管工作

    明确职责范围。在案件管理上,案管中心把好案件“进口关”,负责案件统一受理、分流;在程序监督上,负责对办案程序进行预警监督,不占用办案时间;在案件质量评查上,实行案管中心抽查、检委会评查、业务骨干参与评查等办法,对案件质量进行剖析通报,促进办案部门提高办案质量。

    加强队伍建设。为加强案管中心的监督职责,院党组专门配备4名工作人员。同时,为加强案件评查工作,又配备了业务素质高,从事侦监、公诉工作多年的同志专门负责案件评查工作,为案件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了人力保障。

    注重管理服务。案管中心作为综合服务部门,注重管理服务并重。提高案件分流速度。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他们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提供方便,为案件承办部门减轻工作负担。做好办案流程管理。通过提前预警,避免出现超时、超期办案。

    强化沟通协调。案管中心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于在管理和监督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协调。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个别承办人存在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容填写不完整以及错字、漏字等问题,及时与办案部门和承办人协商,及时予以整改,逐步提高。

    2.关于基层检察院如何构建案件监督管理体制的认识与思考

    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规范内部执法活动,是进一步健全检察体制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大多数是通过办案来实现的,案件质量问题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强化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目前,各基层检察院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未能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本文就此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目前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

    目前,各基层院在案件监督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象征性的成立了一些所谓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但设置比较混乱,不科学。如有的又在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附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查处来监督管理案件,即通过管“人”来管“案”。

    有的将案件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在检察委员会,由检察委员会来负责案件的管理。即使有的设置了检务督察室(科)、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等部门,但实际上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门,一班人马,两个牌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二,运作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实践中,各基层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各办案部门的内部管理来实行。

    即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汇报、签发、审批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也就是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案件监督管理进行“自治”。

    另一种方式是上述所提到的所谓的专门部门进行的案件监督、检查、处理的模式,即“查处式”的方式。无论是“查处式”还是“自治式”的内部监督管理模式,在保证公正行使检察权方面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具有局限性。

    “查处式”由于是专门部门进行,力度较大,但具有特定性和被动性,是一种事后监督管理。“自治式”虽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但由于在部门内部,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有的检察机关虽然对案件监督管理已列入议事日程,设有领导和工作人员。但由于领导工作繁忙,工作人员兼职较多,无法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即使每年搞几次检查,也大多是哪方面出现问题,就集中抓一下,总结教训。往往是头痛治头,脚痛医脚,呈现短期性,缺乏延续性。

    第三,考评检查不科学,难以形成案件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近年来,不少省、市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案件质量检查和执行办案流程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

    虽然此举对案件质量能起到促进作用,但行政色彩浓重。如抽评的案件数量少,有的部门只有办案数百分之一,不能反映整体情况;抽评案件类型不确定,缺少代表性;有的考评偏重于具体数字,对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副作用考虑不周;同时,评查人员业务素养、实践经验、责任心和原则性的差异,都使得考评活动不具有说服力和指导性。

    所以这种考评并没有与业务管理真正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内设办案部门有自侦、公诉、侦监、监所、控申、民行等部门,各部门执法职能和诉讼时段都不同,处于各自独立状态。

    但办案过程是一样的,案件从受理到作出结案决定,基本在部门内部和承办人的掌握之中,处于封闭状态,缺乏对案件全程监控和有效管理机制。因此,针对目前检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现状,必须尽快建立以案件为中心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可称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二、科学构建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设想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案件程序实行监控,质量考评,进行统一管理,全程监督。江苏省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去年已颁发。

    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应从机构建立、运作规程和考评方案三方面来构建基层院案件监督管理模式。 首先,应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具体的职责。

    既然负责一级检察机关的业务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等级应高于或等于其它办案部门。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在人员数量上可按全院办案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到十进行配备,根据工作量权衡,一人负责八至十人所办案件的监督管理,还是比较适中的。这样既可防止人浮于事,也能保证督管到位。

    办公场所可分为二个区域:一个是接待场所,主要负责案件进出、备案材料等收集,台账登记等事务。一个是其他工作场所。

    在机构的人员配备上,应以熟悉检察业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同时具有工作责任心强、原则性强、能吃苦的“精英型”检察官组成。 第二,应建立规范的案件管理运作机制。

    强化案件监督管理,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业务改革的重要部分。因此,应当率先走在其它业务改革的前列。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一直是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虽然各级对执法活动和案件质量提出了许多原则性要求,但管理手段宏观把握较多,环节管理甚少,事后总结多,事前事中关注少,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简单不全面。造成了有制度但落实不力;有措施但问题频出;有查找但纠而复发。

    因此,在执法活动中,。

    3.试论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一、检察机关实行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意义对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规范办案活动,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正确实施检察权等方面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加强内外部制约,强化诉讼监督。由于审查批捕和起诉等检察业务工作独立性较强,易出现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制约不够,部门间脱节等问题。

    而由案管中心采取内部办案程序的同步监督和对公安、法院执行程序法的事前监督,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监督。二是有利于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案件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把好关口,加强了对办案部门和承办人的约束力,能有效预防和杜绝案件超期。三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促进队伍建设。

    案管中心定期进行案件质量评查,依据量化的考核标准,从实体到程序环节一一核查,能有效提升检察队伍执法办案水平。二、基层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一)对办案内部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就是案多人少,这在一些基层院表现得尤为突出,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工作任务的繁重。

    在这种情况下,设立机构抽调人员搞内部监督,不但减少了办案人手,还增加了工作量,认为案管部门没必要建立。(二)执法办案程序不规范办案过程中存在公检法相互借用办案时间,随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随意退补案件,赃款赃物处理不及时等现象。

    虽然这些现象的产生大多并非办案人员恶意所为,多是为了缓解办案时间紧张问题,但长此以往,将会影响检察干警的思想意识,会认为这些现象是办案需要,属正常情况,只要不影响案件质量就行。但这些不规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因办案管理软件尚不完备,公检法网络系统不能相互衔接、传输文件,使案件管理部门在发挥同步跟踪、事前监督的作用不够。有的地方自行开发了案管软件,但缺乏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来从总体上控制案件流转,大多数数据、报表要重复输入,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三、加强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有效举措(一)制定规章制度,建立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我院在2009年建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参照省市院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白水县检察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方案,为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和依据。(二)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管理1、进一步深入推进网上办案。

    一要做好加强案件受理、分流工作。办案部门应遵守程序法要求,统一在网上办理案件、审批法律文书,使检察长及主管检察长能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掌握案件动态。

    二要加强流程监控。案件分流以后,通过案件监控系统,围绕案件运行,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归档,对案件流程完整性、办案程序合法性、法律文书规范性等进行全程监控。

    三要实施同步预警。对审查期间即将届满的案件,工作人员应在公诉案件期限届满前七天、批捕案件期限届满前两天向案件承办人发出预警,督促其及时审结案件。

    2、加强案件赃证物监管,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自移交案件赃款赃物时起纳入监管,自侦部门自扣押涉案款物时起纳入监管。

    案管中心对赃证物统一实行登记、备案、督促处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加强办案情况分析评价,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并对业务部门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评估意见。每月或每季形成案件管理情况分析报告,便于领导全面掌握办案情况,提高决策的科学化。

    4、突出内外协作配合。各办案部门要认真履行在案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自觉接受监管,积极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切实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法律文书及备案材料,严格执行赃物证管理规定。

    对案件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及时向案管部门反馈。对外,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研究开发公检法办案软件协接机制,节约司法成本。

    5、案件质量评查及监督。案件管理部门要扎实履行案管职能,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对执法活动的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实施监督制约,结合网上办案情况开展案件评查,发现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多发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召开案件评查通报会等形式,督促办案部门改正,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另外,积极探索对案件实体质量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相结合的监管工作途径和方法。

    进一步强化对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的质量监管,及对自侦案件各环节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综上,由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多措并举加强案件管理水平,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新型理念,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更好发挥。

    4.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检察院只是受理审查、侦察案件,待案件侦查总结,出具《侦查终结报告》,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至到法院审判步骤。

    具体到达时间,受检察院审查、侦察环节影响,无法提供详细时间。 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审查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3、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4、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二、侦查 1、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3、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4、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

    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侦查终结 1、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

    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2、第四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第四十三条 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4、第四十四条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交被告人所在单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

    如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四、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e68a84e8a2ade79fa5e9819331333366303165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3、对于决定起诉的案件的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监督工作以及本程序有关逮捕、起诉、免予起诉的未尽事项,参照本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制订。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扩展资料: 工作职权 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

    5.检察院虚假诉讼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的写法

    (一)基本情况。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3.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二)写好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

    1.总结前要充分占有材料。最好通过不同的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或者把总结的想法、意图提出来,同各方面的主管、同事商量。一定要避免上司出观点,到同事中找事实的写法。

    2.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3.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5.总结的具体写作,可先议论,然后由专人写出初稿,再行讨论、修改。

    最好由主要负责人执笔,或亲自主持讨论、起草、修改

    6.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从事什么工作

    一、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7a64e59b9ee7ad9431333337396166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统一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提请制定管辖等案件。

    三、负责对办案流程进行动态管理、过程监控。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进行监督。对于纳入流程监控范围的案件,负责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四、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涉及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法律文书,由案管中心集中保管、统一开具。

    五、负责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保管,并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构成违法或者严重违纪的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相关材料的,案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

    七、负责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定期评查;对投诉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办案质量问题的案件,组织个案评查。

    八、负责对各业务部门报送的案件登记卡审核汇总。

    九、完成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2015检察院政治部个人工作总结

    强调检查与管理的重要性。

    没有范文。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

    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 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 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

    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8.2017年检察院反贪局工作总结关于对村干部犯罪案的侦查总结,不要

    2xx年检察院反贪局工作总结 一年来,**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在院党组织和市院反贪局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反贪工作特点,加大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力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保障各项事业的开展。

    一、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反贪工作综合评价机制 一年中,共受理初查案件8件,立案4件,提起公诉4件,法院一审做出有罪判决3件,1件现开庭审理中。立案数超出历年平均水平,起诉率达到1,有罪判决率达到1,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495,。

    余元;全年完成论文4篇,简报4篇,市院转发1篇,省级文章1篇,市级文章1篇,疑难案例分析1篇,圆满地完成了市院及本院年初下达的工作目标。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明显。

    今年我局主要围绕市院2xx年工作重点开展工作,以突出查办案件为重点,以确保案件质量为核心,全面加强五化建设。 二、突出查办重点 今年我局在院上级领导部门正确领导下,精心计划、周密组织、科学分工、合理分配侦查人才资源,认真落实主(首)办责任制和侦察一体化,及大力推行一级抓一级、一岗多责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以案件为主线,做到案件工作延伸到哪里,对办案干警的管理教育就跟到哪里,对重大案件,充分发挥全局一体优势,保证案件查办工作顺利有效运行。加大了对职权单位犯罪案件查处的力度,成功查办了抚远县地税局寒葱沟分局副局长李某贪污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另外我局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商业贿赂犯罪的单位进行了筛查,有效的预防了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为我区的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三、加大工作力度 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反贪工作综合评价机制的同时,狠抓了办案质量,正确的认识案件数量与案件质量的关系,强化质量就是生命的意识,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案件的数量,坚持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权。

    在办案中,我看准网局干警充分发扬了不怕吃苦、爱检敬业的精神,时刻保持对经济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强力推进反贪案件查办工作。在办理华悦通桥公司套取资金案过程中,我局干警8天行程5千多公里,加班3多天圆满的完成了任务,得到了院领导的肯定。

    四、提高干警素质 首先,加强了对干警的政治学习,使反贪干警人人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组织干警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使大家树立起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把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作为干警道德建设的基本准则。 正确引导干警树立端正的人生观、执法观、权力观、利益观,不断改进执法作风,增强严格执法、正确执法的观念。

    另外,我局干警一年中在业务学习上也下足了功夫,形成了人人学业务的好风气。通过学习,干警的业务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在系统性理论上,每名干警能够自觉地使用先进侦查的各种实战能力。

    干警们通过学习也找到了自身的差距,知道了现今社会职务犯罪方法、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得到进步,才能适应当前的新情况、新形势。 通过一年的工作,我局认真总结经验,使全院干警知道只有通过学习业务,严把案件质量才能有力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

    9.论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案件评查工作

    案件评查工作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高低,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检察工作人员办案责任心,保障人权都有重要意义。

    一、检察机关案件评审面临的现状

    (一)被评查人员从观念上不支持评查工作。被评查人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是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不愿被管理和监督是人的本性,这使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获得广大检察官的认同和支持显得较为困难。尤其在观念上,不少检察官将案件质量评查的制度功能简单地定位为纠错,使得案件评查工作进展缓慢。

    (二) 被评查人员在行动上不积极主动参与案件评查。在具体的评查工作中,面对来自各业务科室的抵触,必然会影响评查人员的积极性,使评查人员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意认真评查,工作做得较浅,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甚至使评查工作完全流于形式。面对评查人员的“好人思想”和怕得罪人的心理,如何将评查人员从这种矛盾的漩涡中解脱出来,是评查工作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三)案件评查方法科学化水平低。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结果是否准确。由于评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客观上存在差异,在没有一个具体、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的指导下,难免出现纰漏,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势在必行。如对于评查出来的差错,过度公开化处理,没有人性化对待评查出的问题,使检察官们的自尊心受到伤害,最终抵制案件评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检察机关案件评审工作的方法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干警评审积极性。没有强有力的思想保障为基础,就不可能有案件评审工作的进步,所以要彻底改变检察人员认为案件评查就是追究责任的片面思想,不断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培训、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培训,努力消减被评查人员的抵触情绪,改变评查就是纠错和处罚的观念认识。更要重视防错和评优,通过防错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通过评优强化案件质量质优的标准,使干警在评查中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最终实现案件评查的良好目的。

    (二)提高案件评查效果构建科学的评查管理系统。我们要建立起完善的评查管理系统,一是建立监控主体系统,成立以案件管理中心、政治部、纪检监察科等部门组成的案件评查主体,理顺结构关系,充分发挥各主体的职能作用。二是建立程序运作系统,对整个评查流程运转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确保监督的实效。三是建立评价标准系统,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四是建立信息处理系统,负责准确处理好与案件质量相关的各种信息,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谋指导。五是建立反馈解决系统,对个案,通过通报、整改,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对于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要建立起评查与调研互动的机制,通过分析、评析、讲评,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六是建立奖励惩处系统,评查结果要与检察官评优、奖励、晋升、降职、处罚挂钩,使之成为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的驱动力。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杨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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