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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承诺书为什么由丙方承担

    1.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之一般原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59条还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鉴于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存在多方原因,既可能是施工方施工不当造成,也可能是出于勘察、设计或建筑等方面的原因。

    因此,在判令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司法实务中遇有建设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酌量减少工程款时,其所能得到支持的减少额一般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实施拆除、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双方就上述费用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审计的办法予以认定。 除此之外,建设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可以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追讨。

    在程序上,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对请求给付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而不必另行提起反诉。

    2.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59条还进一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这一点也可以从《合同法》的第281条规定中得到印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还可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鉴于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存在多方原因,既可能是施工方施工不当造成,也可能是出于勘察、设计或建筑等方面的原因。

    因此,在判令施工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之时,一般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三)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入承包方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司法实务中遇有建设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请求酌量减少工程款时,其所能得到支持的减少额一般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实施拆除、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双方就上述费用达不成一致时可以通过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审计的办法予以认定。 除此之外,建设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可以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承包方追讨。

    在程序上,工程质量问题可以直接作为对请求给付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而不必另行提起反诉。

    3.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是什么呢

    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按国家规定,发包方不仅应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设计文件,还要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资料。其中,设计资料不仅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还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

    同事,如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到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对此,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方采购提供运送和清点建筑材料等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并明确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与和承包方约定的一览表不符时应承担的责任。司法裁判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现有的《建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都是着眼于限制约束总承包人利用分包形式转嫁自身应承担责任、损害建设方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分包必须是总承包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方认可,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人独立完成不得转包等。

    但实践中发包方利用自身强势,绕过总承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甚至从中渔利的不当行为出现不少。由于此类分包人由发包方直接指定,总承包人对其施工行为的监管力度明显减弱,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也缺乏应有权利。

    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填补了这一空白,针对此类情况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相应责任。 当然,发包方具有上述过错,并不全然免除了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

    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承包方规定的义务,承包方存在以下过错时,仍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1)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施工的; (2)对发包方提供的甲供材(包括商品混凝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方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4.工程丙是什么

    合同简化用语,

    在经济活动中的丙方常常处在见证方、证明方、担保方等,也出现甲方同时制约乙方、丙方的情况。

    在建筑施工中,按单指完成某一项标的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被称为甲方、乙方,通常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为其承建工程合同中称为甲乙双方,丙方一般不出现。

    如:工程监理。,虽然标的物是同一个工程但工作任务不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独立签署甲乙双方合同的,故不是丙方。

    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本应施工单位来负责的某一单项任务由建设单位指定或安排另一家单位来做,可又离不开施工单位的配合和管理,才出现了三方合同,是一种不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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