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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说明

    1.如何界定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起老板。这种行为看起来一举两得,终将得不偿失。

    “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永军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党和国家都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并不禁止党员正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第八十八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通过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此,界定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就不存在违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事业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违反了什么

    事业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违反了我国的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2、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

    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3、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

    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4、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6、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或者参与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伙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二)以特定关系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三)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六)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七)个人或者委托他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处分是怎么样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

    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

    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

    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扩展资料: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或者参与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伙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二)以特定关系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三)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六)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七)个人或者委托他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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