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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扣船舶情况说明

    1.没收船舶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何操作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其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本条前款所称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括下列情形: (一)持有、使用以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海事管理机构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二)持有、使用以转让、买卖、租借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他人手中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三)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四)持有、使用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第五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第三十四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还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有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性资料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六)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四)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本条前款第(二)项所称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国内航行船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二)国际航行船舶或者外国籍船舶未办理进出港岸手续; (三)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的船舶签证簿或者签证簿缺页或者交替使用2本以上船舶签证簿; (四)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出口岸手续时,未如实填报船舶载客、配员、货物装载等情况,或者未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五)未按照规定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三十六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三)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四)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五)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六)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七)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八)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九)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十。

    2.哪些情况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1、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2、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3、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4、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5、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3.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条件有哪些

    作为扣押船舶的实质条件之一,“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经过最广泛认可的。

    因为根据有关扣船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条文的规定,诉前扣船的唯一依据就是海事请求,诉前扣船的原因就是海事请求权。 所谓海事请求,广义的来说就是指基于海商法调整的运输关系或船舶关系而提出的请求,狭义的海事请求则是指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

    而所谓的海事请求权,是指与海运船舶建造、买卖、租赁、营运、操作、求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的或者由此产生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关于哪些海事请求权能够成为船舶被扣押的原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与争议。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请求人可因对船舶所有人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请求扣押其任何船舶。最典型的代表是希腊,在《希腊海事法典》中有规定,基于任何的海事请求和其他请求都可以扣押船舶。

    与此不同的是,一些英美法系学者的观点则认为只有根据对船舶提出的某些特定海事请求才可以扣押该船舶。 例如英国的《司法行政法》中规定了18项允许扣押船舶的具体海事请求。

    为了在国际上使船舶扣押的法律问题得到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了《1952扣留海运船舶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公约第1条就将海事请求明确限定为以下17种具体海事请求: (1)发生碰撞或处于其他状态下的船舶所造成的损害; (2)由于任何船舶造成的或因任何船舶的操纵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海难救助; (4)关于使用或租赁任何船舶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5)关于在任何船舶上运输货物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6)任何船舶所载货物包括行李的灭失和损害; (7)共同海损; (8)船舶抵押借款; (9)拖带; (10)引航; (11)在任何地方因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的物品或材料; (12)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装备或船坞费用及规费; (13)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 (14)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5)对任何船舶的权利和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6)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对该船舶所有权、占有权、营运或收入方面的争议; (17)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

    4.哪些情况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情况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如下: 1、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2、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3、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 4、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5、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5.公安局暂扣款是如何处理的

    公安机关的百暂扣款是否能退还,还要根据性质确定,与案件有关的赃款会被随案移交,最后由法院判决是否没收。如果与案件无关的,司法机关在审查后应当退还当事人。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度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问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答,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回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答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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