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拟中标单位情况说明
1.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标单位最多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2.竞争性谈判最后的中标人怎么称呼
是这样的,你说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主要要看谈判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如果采用的是最低价评分法的话,在通过初审的前提下,应该是价格最低的中标。但如果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那就不一定了。排名是评审委员会打分得出的,比一定低价就中标。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是应该选择最低价的中标,但前提得是“政府采购项目”(定义略)。
竞争性谈判这个概念是在政府采购中出现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属于招标形式而是一种采购形式,所以在实践中很多非政府采购的项目也采用“竞争性谈判”这种方式(至少是这个名称),但在评标办法中做了调整,采用综合打分法。
所以说你说的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还有疑问欢迎追问。
3."拟中标单位" 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一般不直接确定中标单位。所以评标委员会初步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即为拟中标单位。
4.竞争性谈判 如果投标单位 多怎么办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五是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
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不满三家的,附合条件可以变更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而竞争必然要二家以上,所以谈判最少要两家
5.竞争性谈判采购可以选择2家中标单位吗
原则上不可以的,理由:
1.采购从长远上来讲是一种机制,应有完善的招投标程序;
2.中标单位只能是一家,体现了你司在采购环节上的公正性与信服力;
3.通常境况下,除了中标单位外,还应有后备中标单位。
建议:
方案一、优中选优确定一家中标单位,增设后备中标单位,用于约束中标单位按合同标准去提供产品和售后。
方案二、分标段让两家优秀的厂家同时中标,互相制约,力求将来成功选定自己企业的长久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