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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贫困户未解决住房情况说明

    1.怎么解决贫困户住房困难的问题

    (一)解困对象1、解困对象标准。

    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房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1)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4)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解决范围。

    2、解困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

    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的范围;已经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解困方式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解困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移民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它方式,做好解困工作。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

    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的,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三)解困要求1、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之间,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超标准建房的问题。

    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掌握。

    2、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用、经济”。

    2.低保贫困户无房无住处怎么办

    如果是是城镇户口,可以申请廉租房;如果是农村户口,那么可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根据《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最低收入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连续1年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根据《2018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改造补助对象。改造补助对象包括扶贫系统中住房被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且是唯一长期自住房屋的农村困难户(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改造补助对象的每户人口数以扶贫系统登记数为准。

    扩展资料: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1、原址翻建或修缮类。对于翻建的,补助标准为1人户1.98万元,2人户3.08万元,3人及以上户4.18万元。对于修缮的,按照实际修缮情况据实申报,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改造利用闲置公共房屋安置类。每间改造补助资金据实申报,但最高每间不超过2.0万元。

    3、新建周转房集中安置类。补助标准为每间3.2万元。

    4、租赁房屋安置类。按照每人1200元/年进行补助。

    改造利用闲置公共房屋、新建周转房集中安置和租赁房屋安置的,必须以实际安置户数和签定的入住协议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3.我是贫困户,住房不安全,在我没签字的情况下就给剔除了

    贫困户的退出按照对象初选、民主评议、预退出、入户核实、农户签字确认、公告公示、批准退出、备案管理和信息录入的程序执行。

    村委会确定年度退出贫困户的初选对象,对象初选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贫困户的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住房、家庭成员的上学和就医等情况,并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产生;初选名单确定后,由村上报乡、县,经县批准后,在建档立卡系统内作预退出处理;县乡村各级要对照贫困户退出条件,对预退出对象加大扶持力度,进行重点扶持;年终,由县组织相关部门,对预退出贫困户进行入户核实,确定是否符合贫困户退出条件,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如符合退出条件,则在行政村所在地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星期;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由乡报县批准退出,报设区市备案;贫困户经批准退出后,即进行信息录入,在建档立卡系统内进行退出处理。贫困户的退出由县审定并组织实施,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检查确认。

    4.家庭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了贫困户

    申请贫困户需要什么条件

    1,截止2016年底,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3015元的农户可以申请进入贫困户;

    2.“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没有解决的可以进入贫困户。通俗讲就是吃饭、穿衣等日常生活有困难的,饮水有困难的,上不起学的、看不起病的、住房不安全、住房有困难的农户都可以申请进入贫困户。

    那种类型的农户不符合条件需要从贫困户中剔除或不能进入贫困户范围?

    1.建(购)商品房(移民搬迁安置房除外)、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家用电器豪华、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扶贫标准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2.家庭拥有小轿车(帮扶部门资助的车辆除外)、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3.家中有现任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文书、监委会主任、妇联主任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4.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且在编的人员,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连续十年以上,收入较稳定的(军烈属除外),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5.家庭成员有担任私营企业负责人的,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的,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6.未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财产,故意放弃或转移生活财产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7.家中一年以上无人居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人户分离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8.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9.对贫困户识别公示期间举报查实后的,或者群众举报和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不能成为贫困户对象。

    有子女但单独立户的父母不能直接纳入贫困户,需要选择一个子女并户,一并纳入识别范畴,共同识别是否符合贫困户条件。

    能不能成为贫困户不是个人说了算,村书记、村长说了不算,几个村干部一起商量确定的也不算,需要村民代表大会共同评议通过并且村民都没有意见才行。具体程序是:第一步要自己写申请提交到村委会;第二步:村工作队入户调查核实;第三步:组上开会初评;第四步:村上召开民主评议大会评定:第五步:村上公示;第六步:村上公示村民没有意见的报镇上审核再公示;第七步:镇上公示村民没有意见的报县上审批。七个步骤走完才能成为贫困户。

    贫困户未解决住房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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