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报某某不实2的情况说明
1.如果举报不实,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举报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要认定是否是恶意举报。如不是,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被举报的一方可以起诉举报人诬告陷害罪。
2、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3、《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实名举报以后反映的事实不实怎么办
实名举报以后反映的事实不实属于触犯法律诬告陷害罪,应及时向举报组织澄清事实,接受举报机关应及时为被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中青报:澄清不实举报 为有担当者伸张正气
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很可能缘于在工作中坚守原则底线,积极作为,没有满足他人的不当利益诉求,或者没有对违纪违法行为妥协。
近日,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为被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其通报澄清了7起不实举报,引起社会关注。
在人们心目中,对官方的通报,最常联想到的是批评和惩戒。可是,此次长沙有关机关通报的内容,不是批评,而是澄清,其话语基调不是惩戒,而是肯定和褒扬。
这让人感到很新鲜。而且,这种“肯定式”通报,不是那种皆大欢喜式的褒奖,而涉及了许多尖锐的现实问题,在厘清相关事实、清晰划分责任后,进行“奖和罚”。
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此次通报的7起不实举报案例,有的是因对损害国有资产收益的拖欠行为勇于说“不”而受到错告;有的是在执纪执法岗位“得罪人”;有的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原则、拒绝不合理诉求而受到诬告。
这些不实举报的内容,大都涉及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诉求,也是当前某些公职人员“易出事”的热点领域,例如国有资产保护、征地拆迁等。
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不回避热点问题,调查澄清,还当事人清白,既是维护了政务生态的健康,也有利于涵养良好的社会风气。
当前,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方式有很多。纪检监察等机关设有专门的机构,受理民众对公职人员的投诉与举报,这也是民众的法定权利。对于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投诉,经查实被曝光的数不胜数。
但是,当前社会上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复杂的现实生活和矛盾冲突中,也不排除有的公职人员会遭到不实举报。像此次长沙通报的几起案例中,就存在类似问题。
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很可能缘于在工作中坚守原则底线,积极作为,没有满足他人的不当利益诉求,或者没有对违纪违法行为妥协。
对这样的公职人员,上级有关机关如果不澄清不实举报,很可能会挫伤公职人员主动作为、依法办事的积极性,也会对政风和社会风气造成损害,使正气不能伸张,好人蒙受冤屈。
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由于公开通报造成影响的范围很广,其实际后果通常比警告等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行政处罚的后果要重,对受处罚对象的震慑作用也比后者要大。
如此说来,通报批评的分量不可小觑。同样,此次长沙有关机关发布的不批评通报,也具有震慑力量。因其被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传播,使得此次通报具备较大的示范效应和积极作用。
对于通报中被澄清的公职人员来说,应该持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自律。要知道,一旦自己有违纪违法之举,也终将受到他人的举报揭发,更会受到通报批评乃至法纪惩处。
对于有关公职人员的举报,有关执纪机关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慎之又慎,既不放过腐败分子,也不要让遵纪守法、担当作为的公职人员蒙受不白之冤。这是此次长沙通报澄清7起不实举报事件应带来的启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青报:澄清不实举报 为有担当者伸张正气
3.如何处理不实举报
举报人如果不是恶意举报,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被举报的一方可以起诉举报人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中青报:澄清不实举7a686964616f31333366306538报 为有担当者伸张正气
近日,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为被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其通报澄清了7起不实举报,引起社会关注。
在人们心目中,对官方的通报,最常联想到的是批评和惩戒。可是,此次长沙有关机关通报的内容,不是批评,而是澄清,其话语基调不是惩戒,而是肯定和褒扬。这让人感到很新鲜。而且,这种“肯定式”通报,不是那种皆大欢喜式的褒奖,而涉及了许多尖锐的现实问题,在厘清相关事实、清晰划分责任后,进行“奖和罚”。
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此次通报的7起不实举报案例,有的是因对损害国有资产收益的拖欠行为勇于说“不”而受到错告;有的是在执纪执法岗位“得罪人”;有的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原则、拒绝不合理诉求而受到诬告。
这些不实举报的内容,大都涉及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诉求,也是当前某些公职人员“易出事”的热点领域,例如国有资产保护、征地拆迁等。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不回避热点问题,调查澄清,还当事人清白,既是维护了政务生态的健康,也有利于涵养良好的社会风气。
当前,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方式有很多。纪检监察等机关设有专门的机构,受理民众对公职人员的投诉与举报,这也是民众的法定权利。
对于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投诉,经查实被曝光的数不胜数。但是,当前社会上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复杂的现实生活和矛盾冲突中,也不排除有的公职人员会遭到不实举报。像此次长沙通报的几起案例中,就存在类似问题。
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很可能缘于在工作中坚守原则底线,积极作为,没有满足他人的不当利益诉求,或者没有对违纪违法行为妥协。对这样的公职人员,上级有关机关如果不澄清不实举报,很可能会挫伤公职人员主动作为、依法办事的积极性,也会对政风和社会风气造成损害,使正气不能伸张,好人蒙受冤屈。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澄清不实举报 为有担当者伸张正气
4.如果实名举报官员情况不实的后果是什么
第一,对方收钱相关证据这个是核心,你举报人家行贿受贿,有违法行为,你得拿出相应证据这个证据不是说你要抓住对方行贿受贿多少钱什么,只要你举报成立且属实,剩下具体的由检察机关来查只要能证明对方存在这个行为第二,自己实名举报现在对于匿名举报,很多地方都不予受理,而且你没有相关证据,匿名举报若查无此事,你还涉嫌诬告实名后,除非有恶意举报外,如果因为政策理解失误,举报不实,也不会追究您责任相关接受举报部门会保护您的隐私,保护您安全,举报属实的还有奖励第三,这个样子,不是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把。
..应该属于行政乱收费,属于行政问题,因为对方对象是派出所,不实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贿赂问题只有针对个人现象才成立,而入户口乱收费属于行政问题,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而不是去检查机关举报如果投诉成功,对方带头的一样要掉乌纱帽~~~所以记得要分清事实如果对方系某些当官的和民警勾结弄好处,属于职务犯罪,向检查机关举报,记得,这不是行贿受贿索贿。行贿受贿罪定义:以特定对象为目的,以财物等为手段,行驶和相关职权者私下交易,满足双方的非法利益,索贿就是职权者向行贿者主动索要贿赂。
入户乱收费属于无特定对象,且没有满足两方非法利益(只满足派出所一方非法利益)。
5.举报如果不实
这种栽赃不算特别严重。严重的是诬陷别人犯罪,比如当初有人说郭小四qj,或者诬告某某官员违法,这种肯定会反过来查。
图里那种应该是损坏他人名誉,诽谤这种罪名?(但这条对的是自然人不是公司,不学法律不太清楚)
前不久鸿茅药酒不是跨省了一个么,商业侵誉之类的,其实罪名没错,但是一来这种罪多用于公司间对抗,实际出现也不多,二是这种小事一般不至于连夜跨省,所以才引起那么大风波。
还有网络造谣罪,情节严重也可以入刑。
上面这些罪如果真想搞你都是可以让公安来逮捕的,要是惹的是tx这种公司人家又刚好想杀鸡儆猴,法务部门稍微动下估计就成了(其实一般也不会……)这个影业公司更加不会了,甚至连民事诉讼都不会走,能找到起初的造谣者发几封律师函就算不错了,网上造谣成本本来就很低
6.实名举报不属实的后果
一、实名举报,经查,举报不属实的,原则上没有任何责任。
我国法律鼓励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只要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 二、如果举报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涉嫌诬告陷害罪。
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
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
7.实名举报以后反映的事实不实怎么办
实名举报以后反映的事实不实属于触犯法律诬告陷害罪,应及时向举报组织澄清事实,接受举报机关应及时为被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中青报:澄清不实举报 为有担当者伸张正气 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很可能缘于在工作中坚守原则底线,积极作为,没有满足他人的不当利益诉求,或者没有对违纪违法行为妥协。
近日,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为被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通过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其通报澄清了7起不实举报,引起社会关注。 在人们心目中,对官方的通报,最常联想到的是批评和惩戒。
可是,此次长沙有关机关通报的内容,不是批评,而是澄清,其话语基调不是惩戒,而是肯定和褒扬。 这让人感到很新鲜。
而且,这种“肯定式”通报,不是那种皆大欢喜式的褒奖,而涉及了许多尖锐的现实问题,在厘清相关事实、清晰划分责任后,进行“奖和罚”。 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此次通报的7起不实举报案例,有的是因对损害国有资产收益的拖欠行为勇于说“不”而受到错告;有的是在执纪执法岗位“得罪人”;有的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原则、拒绝不合理诉求而受到诬告。
这些不实举报的内容,大都涉及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诉求,也是当前某些公职人员“易出事”的热点领域,例如国有资产保护、征地拆迁等。 长沙市纪检监察机关不回避热点问题,调查澄清,还当事人清白,既是维护了政务生态的健康,也有利于涵养良好的社会风气。
当前,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方式有很多。纪检监察等机关设有专门的机构,受理民众对公职人员的投诉与举报,这也是民众的法定权利。
对于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投诉,经查实被曝光的数不胜数。 但是,当前社会上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复杂的现实生活和矛盾冲突中,也不排除有的公职人员会遭到不实举报。
像此次长沙通报的几起案例中,就存在类似问题。 公职人员遭受不实举报,很可能缘于在工作中坚守原则底线,积极作为,没有满足他人的不当利益诉求,或者没有对违纪违法行为妥协。
对这样的公职人员,上级有关机关如果不澄清不实举报,很可能会挫伤公职人员主动作为、依法办事的积极性,也会对政风和社会风气造成损害,使正气不能伸张,好人蒙受冤屈。 通报批评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由于公开通报造成影响的范围很广,其实际后果通常比警告等一定范围内公开的行政处罚的后果要重,对受处罚对象的震慑作用也比后者要大。
如此说来,通报批评的分量不可小觑。同样,此次长沙有关机关发布的不批评通报,也具有震慑力量。
因其被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传播,使得此次通报具备较大的示范效应和积极作用。 对于通报中被澄清的公职人员来说,应该持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时刻警醒自己,严格自律。
要知道,一旦自己有违纪违法之举,也终将受到他人的举报揭发,更会受到通报批评乃至法纪惩处。 对于有关公职人员的举报,有关执纪机关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慎之又慎,既不放过腐败分子,也不要让遵纪守法、担当作为的公职人员蒙受不白之冤。
这是此次长沙通报澄清7起不实举报事件应带来的启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青报:澄清不实举报 为有担当者伸张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