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抵押承诺书
1.急需一份 宾馆的经营权做抵押的合同
门面房出租经营权质押
合同编号:________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的酒店经营权作为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本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甲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
第四条 出质权利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权利为出质人在_________的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权利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时未受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依法行使门面房出租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乙方依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偿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的家庭财产总额已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2.抵押东西协议书范本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连接科技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债务偿还借款。
该贷款种类为 ,金额 万元,用于 。贷款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
借款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二、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拥有 (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占管。四、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设有抵押,抵押额为: 万元;抵押期限为 。
六、根据协商,双方占管抵押物采取下列方式:十二、抵押人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
3.经营权抵押的法律问题
我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采取严格限制,根据《担保法》规定,仅允许“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身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不允许抵押,同时中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这样就把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之外。不知道你所说的土地是否在“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范围内?
补充:
楼下的,你从什么地方复制过来的内容很精彩,学习了。不过我想这样精彩内容就算一些学法的人也未必看得懂。我们回答问题是为了帮助别人快速解决问题的,而不是为了显示我们的专业知识(其实下面的东西好像也不是你自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这条所说的土地指的不就是“四荒”吗?说的还是“四荒”可以抵押。下面的释义是对该条的有力论证,论证“四荒”为什么可以以抵押等方式流转。
看了你复制的精彩内容,我不知道我的论据错在什么地方,请予赐教。
4.抵押人签订了抵押承诺书,但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抵押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里的主从合同,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1款之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注意这里是从合同的效力由主合同决定,但是这两个合同在成立生效上则分别独立,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一经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抵押合同就应当成立并立即生效,根据是《物权法》第15条。但是抵押合同生效并不一定代表抵押权的建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87~189条之规定,对于抵押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成立,即对于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对于动产抵押的,未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注意这里抵押权成立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故本问题中,签订了抵押承诺书那么该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但抵押权是否成立要看抵押标的物是什么,由于一方过错导致抵押权未成立的,要承担对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承担担保物权的责任。
5.租赁在前,抵押在后,银行的承租人承诺书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件,不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看出,抵押权与租赁权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将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财产出租,承租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财产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所以银行无权要求你放弃租凭权,或者你也可以要求房东补偿你的损失。你签承诺书与否,应该是会影响银行的放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