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执法的检查情况说明
1.档案行政执法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档案事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具体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是:档案行政检查、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奖励、档案行政仲裁等。
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工作领域中的一种特殊的管理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档案行政执法的行为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作为,另一方面必须按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三)档案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会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后果。 摘自《徐州档案》
2.1、民警执法档案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
干警执法档案是政法机关对所属执法干警的执法质量和效率等情况的真实记载,是执法干警从事执法活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的客观纪实。
当前,在监狱劳教实际工作中某些干警仍然存在着执法水平相对较低、执法不公、不严等问题。因此全面推行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对加强执法干警的有效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构建执法监督长效机制,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全面推行执法档案建设的基本情况 在2007年开展的“执法质量年”活动中,我局监狱劳教系统根据执法工作实际,以“一人一档、分级管理,定期评查、跟踪考核,动态管理、加强监督”为基本原则,建立“一案一评、一事一评、每月自查、年度综合考评”的考评制度,形成了对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质量等各方面进行考核评估、跟踪管理和制约监督的一整套工作机制。由于执法档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和参考,因此执法档案建立之初,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边摸索、边实践,逐渐积累经验,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局所属的3个监狱、3个劳教所、1个劳教集训队共建立干警执法档案1117本,部门执法档案89本,我们在具体的工作中也逐渐探寻出一套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的管理方法,从而使干警执法档案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一人一档,分级管理 在建立执法档案的过程中,我们专门制定了《哈尔滨市司法局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司法局执法质量考评细则(试行)》,严格划分建档对象,细化建档环节,对单位执法档案和民警执法档案分别建档,对从事执法工作的干警全部建档,如实反映执法民警的个人基本情况,执法职责,每月执法活动情况,执法监督情况以及评优奖励表彰情况等内容。对执法档案实行市局、狱所、监区大队三级管理体系。
各监区、大队、执法科室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执法档案和民警执法档案;监狱、劳教所、劳教集训队的单位执法档案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立,通过一人一档,分级管理,规范干警执法行为,增强了干警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了建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定期评查,跟踪考核 实践中准确把握执法档案的考核标准难度很大,不进行考核,又会良莠不分,失去建档意义。
因此我们坚持执法档案考核与执法质量考评衔接配套、同步进行,对执法情况实行“一案一评、一事一评、每月自查、年度综合考评”制度,要求干警每月有自查,干警执法情况每月有记载,做到日有记载、月有小结、阶段有总结,年终有评定,加大对干警执法档案的跟踪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警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2007年我们通过“五查”,即:自查、互查、复查、开门查、结合典型查,分阶段分步骤地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检查,为建立执法档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2008年我局组成检查组,专门检查了局属监狱、劳教所和劳教集训队的执法档案建设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执法档案管理。通过“评”与“查”,对执法档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责令纠正、情况通报或责任追究,并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执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动态管理,强化监督 执法档案采取日常记载与定期集中收集相结合的方法,档案填写的起止时间与干警在执法单位从事执法工作的起止时间同步。干警执法岗位发生变动的,由政工部门协调执法档案的交接工作,做到档随人走。
调离执法岗位的,执法档案由原单位保管,从非执法岗位调入执法岗位的民警,由调入单位建立民警执法档案。各狱所每月对所属部门执法档案建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科室交替互查等方式,对执法档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层级上报。
在实行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建立执法档案监督机制,进一步严肃干警的执法纪律,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执法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实现由自我监督到互相监督,由部门内部监督向内外结合监督转变,有效地维护了监狱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档案标准不尽统一,日常管理不够到位 一是在执法档案建设过程中缺少统一的标准或要求,建档范畴不够明确,也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
各单位按自己工作实际来制定档案项目,档案项目不统一,有的采用手写填写,有的用电脑填写。档案的制作也不相同,有的单位采取微机打印装订成册的方式,有的则直接交由印刷厂统一制作,出现了各单位之间的执法档案互不一致的问题。
二是档案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干警的基本情况、每月执法活动、学习培训情况等项目不能及时填写。有些项目填写不规范,需要每月记载的,按季度填写,甚至出现空白页。
三是日常管理不到位。个别监区、科室干警执法档案卷宗前后顺序颠倒。
填写主体不符合要求,应当由监区、科室填写的内容交给干警自己填写,或由某个干警集中突击填写,内容千篇一律,无法真实反映干警的执法动态和日常工作学习情况,直接影响了干警的执法效率。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动态管理流于形式。
在执法档案的整个监督过程中,执法情况监督反馈机制相。
3.执法文书情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现场笔录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因此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在实际办案中,一些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过于草率马虎,造成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纪录不全、质量不高、无法和其它证据相应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以下是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际对现场笔录制作的一些浅显认识同大家共商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笔者认为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一、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即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其一,现场检查(勘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其二,现场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场所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拒不到场的,应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参加见证。
其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不能事后追忆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制作检查笔录。其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同时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章或不能签章的应当注明拒绝和不能签章的原因。《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五,现场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如果发现笔录中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补充笔录。 二、记实性原则所谓记实性原则,就是要求真实地纪录检查(勘验)的全过程。
例如1、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纪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它证据、邀请见证人等情况。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纪录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场,是否正在经营卷烟,是否按要求提供购销凭据、合法证明、准运证等。
3、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和过磅称重的过程。三、准确性原则所谓准确性就是要准确的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重量。
主要应注意以下三点1、要准确纪录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2、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地的门牌号。
对没有门牌或地点情况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还可以绘图说明。对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方法都应准确纪录。
3、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重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差不多”或“多”“左右”等不定词语。四、客观性原则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性。
切忌主观推测主观臆断,使用“非法”“违法”“擅自”等定性词语。如出现“查获当事人非法购进卷烟xx条”、“发现擅自收购烟叶xx公斤”等语言。
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只有严格按这四点原则进行制作才能保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为定案的有力证据。现场笔录的制作方法 1、书写规范,用语准确。
第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文书写要严谨、清楚,力求工整不要使用“草书”或者是有太多的修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辅佐性项目的填写要齐全,不能有空缺。
第二,要使用公文体,语言必须实用、准确、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语,文字平实,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比如:我们专卖法中只规定了什么叫非法生产卷烟,从来没有出现过假烟这种说法,所以应称“非法生产卷烟”,不能称“假烟”,前者是法律用语,后者是口头用语。第三,语言要完整。
4.什么是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 他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国务院《纲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要求:“要建立监 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 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国务院《意见》强调:“充分利用信息 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5.【执法心得】如何提高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也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且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等。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在药品行政执法中,如何制作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提高其证明力呢?根据几年来的药品稽查实践,笔者认为,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除要注明被检查人名称、被检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编号,现场检查起止时间,注意笔录中不留空档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真实客观现场检查笔录要如实记录现场所看、所听的实际情况,记录应以纪实、叙述的方式进行,切忌评论和推断。有的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主观内容较多,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余”、“左右”、“若干”等不确定词语。如“中药饮片山药重约2000克”,“药品出库单若干”、“舒心宁片50片左右”等。二是在事实查清之前,现场即主观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如:“**医药公司违法使用过期失效药品”、“**医疗机构非法配制制剂”、“**医疗器械公司擅自变更注册地址”等。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将调查询问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如有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以“据当事人***口述”或“***称”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销售药品的时间、数量、价格、流向等。
■详略得当现场检查笔录应围绕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绝不能不分主次,不论轻重,想到哪就记到哪。如果现场检查发现药品说明书标注的功能主治与其标准不符,涉嫌假药问题,就应该略写被检查单位的仓库贮存条件,而应详尽记录药品说明书标注的功能主治是什么内容,其药品标准中的功能主治是什么内容,该药品从何处购进,购进几个批次,各批次购进了多少数量,各批次的销售数量是多少,销往何处,检查当日库存数量是多少等。如果现场检查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增设仓库,涉嫌擅自变更仓库地址的问题,就应该略写该公司经营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购销产品数量等,而应详细记载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上核准的仓库地址在哪里,其增设的仓库地址又在哪里,有哪些产品库存,该企业能否提供其许可证副本上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变更记录等。只有这样,现场检查笔录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详略得当,为可能形成的行政处罚案件提供基本证据。
■紧扣证据链
行政调查中,有很多证据都是一过性的,如果检查当天不能收集或固定证据,以后若涉及到行政处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在笔录中有必要载明对书证、物证的收集、抽样过程、扣押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药品、医疗器械查封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先行登记或查封扣押法律文书的编号,被检查人和执法人员同时在封条或相应的法律文书上签名,以使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互为印证,互为补充,构成证据链。对现场需复印的一些票据、记录、文件,应留存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当事人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上姓名和提供日期。如果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在拍照、录像完成后,亦应将此情况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
■分别制作如果一案有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进行检查,应分别制作笔录,不能制作成一份综合笔录。这主要关系到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一案有多个现场,每个现场的情况可能都不一样,而且现场的当事人也不同,把几个现场的笔录做到一起,让一个现场的当事人去确认其他现场检查情况的真实性,显然是不行的。对同一现场多次进行检查,每次检查情况可能都不相同,把每次检查的情况记录在同一份笔录中,让被检查人做一次确认,其程序明显不当。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与检查工作同步进行,不能今天检查,隔日制作,或一处现场检查,他处现场制作笔录。
■确认笔录真实性
现场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现场检查笔录做好后要交给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意见;检查人也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被检查人签名者如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注明签名者身份,如“**药业公司**部门(职务)***”等。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中签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真正原因。现场有见证人的,也应让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这样做,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才能大大增强。
6.【执法心得】如何提高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也规定,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且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等。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
在药品行政执法中,如何制作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的现场检查笔录,提高其证明力呢?根据几年来的药品稽查实践,笔者认为,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除要注明被检查人名称、被检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编号,现场检查起止时间,注意笔录中不留空档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真实客观现场检查笔录要如实记录现场所看、所听的实际情况,记录应以纪实、叙述的方式进行,切忌评论和推断。
有的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主观内容较多,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余”、“左右”、“若干”等不确定词语。如“中药饮片山药重约2000克”,“药品出库单若干”、“舒心宁片50片左右”等。
二是在事实查清之前,现场即主观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如:“**医药公司违法使用过期失效药品”、“**医疗机构非法配制制剂”、“**医疗器械公司擅自变更注册地址”等。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将调查询问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如有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以“据当事人***口述”或“***称”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销售药品的时间、数量、价格、流向等。
■详略得当现场检查笔录应围绕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绝不能不分主次,不论轻重,想到哪就记到哪。如果现场检查发现药品说明书标注的功能主治与其标准不符,涉嫌假药问题,就应该略写被检查单位的仓库贮存条件,而应详尽记录药品说明书标注的功能主治是什么内容,其药品标准中的功能主治是什么内容,该药品从何处购进,购进几个批次,各批次购进了多少数量,各批次的销售数量是多少,销往何处,检查当日库存数量是多少等。
如果现场检查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增设仓库,涉嫌擅自变更仓库地址的问题,就应该略写该公司经营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购销产品数量等,而应详细记载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上核准的仓库地址在哪里,其增设的仓库地址又在哪里,有哪些产品库存,该企业能否提供其许可证副本上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变更记录等。只有这样,现场检查笔录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详略得当,为可能形成的行政处罚案件提供基本证据。
■紧扣证据链行政调查中,有很多证据都是一过性的,如果检查当天不能收集或固定证据,以后若涉及到行政处罚,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在笔录中有必要载明对书证、物证的收集、抽样过程、扣押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
如涉及药品、医疗器械查封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先行登记或查封扣押法律文书的编号,被检查人和执法人员同时在封条或相应的法律文书上签名,以使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互为印证,互为补充,构成证据链。对现场需复印的一些票据、记录、文件,应留存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当事人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上姓名和提供日期。
如果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在拍照、录像完成后,亦应将此情况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分别制作如果一案有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进行检查,应分别制作笔录,不能制作成一份综合笔录。
这主要关系到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一案有多个现场,每个现场的情况可能都不一样,而且现场的当事人也不同,把几个现场的笔录做到一起,让一个现场的当事人去确认其他现场检查情况的真实性,显然是不行的。
对同一现场多次进行检查,每次检查情况可能都不相同,把每次检查的情况记录在同一份笔录中,让被检查人做一次确认,其程序明显不当。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与检查工作同步进行,不能今天检查,隔日制作,或一处现场检查,他处现场制作笔录。
■确认笔录真实性现场检查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现场检查笔录做好后要交给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意见;检查人也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签名者如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注明签名者身份,如“**药业公司**部门(职务)***”等。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中签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真正原因。
现场有见证人的,也应让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这样做,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才能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