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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役军人滞留部队的情况说明

    1.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处理权限和时限怎么规定的

    1.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情形的认定意见,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填写《滞留部队转业复员干部情况登记表》,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

    2.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停发津贴补贴、转业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均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转业改作复员需报总政治部备案;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干部本人,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决定发放相应费用;

    3.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关于退伍老兵办理滞留部队有哪些明文规定

    下面的文章供你参考 %D%A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ؤ %D%A琼府〔2008〕41号 %D%A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驻琼部队团级以上单位:إ %D%A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إ %D%A一、接收对象إ %D¢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录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إ %D%A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各地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兵役机关要及时进行预备役登记。

    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73号)规定执行。إ %D%A二、认真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إ %D%A各市县、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清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形势和任务,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ر要教育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切实转变观念,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坚决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自觉将个人的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

    إ %D%A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做好安置工作إ %D%A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确保2007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إ %D%A(一)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要强化安置改革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加大自谋职业工作的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级财政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技能培训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及时足额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市县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但每人每年最低标准不得少于4000元。

    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管理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按照所在市县的标准执行。转业士官因特殊情况服役未满第一期退伍的,按满第一期的年限计算,从第二期起,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إ %D%A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

    中央驻琼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إ %D%A省农垦系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可参照当地政府的安置办法施行,经费自筹解决。

    إ %D%A(二)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的安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要求复学的,应准予复学,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生待遇,人事劳动部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

    退役后要求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可在资格条件上适当放宽;事业单位招用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参加工作后,其军龄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应视作缴费年限。

    إ %D%A(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

    3.部队军人暂缓复员怎么解释

    复员是过去的说法,现在已经不存在复员军人一说,但一些地方仍然习惯性地沿用“复员”的老称谓,其实现在所说的复员多数是退伍或转业的意思。 复员军人: 是指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

    就是不要工作,如果本来你就打算自己找就签

    慢性病可以申请带病回乡补助,与部队有没有关系,一是要看你得的是什么病二是要看你退役部队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补偿。如果够评残没评残这可能原部队有一定责任。所以这个责任也要看你是什么情况的。

    跨省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省内在15天到30天不等! 当然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界定,具体的可以问组织部门!

    办理的退伍手续后,就不属于部队了。违法应该属于地方司法机关管辖了。

    一个政委姓付.是兰州军区保管科的

    你有在部队时的诊断或者看病的病历吗?一定要部队指定的军医院的。如果没有,你就是再说是在部队罹患的疾病,也不会有任何人相信你。

    请相信你义务兵2年期间.部队决不会无缘无故的 让我复员的。。。.

    立刻申请补办,不要耽误。

    本人就是转业干部,是由人事局的军转办安置的,如果是团职以上是由组织部门安置,理论上是有职务的.具体情况一个地市一个样子.一般先由本人提出意向(在部队填写)然后由具体安置部门进行调配,人事部门还要组织培训.由军龄,在部队表现及地方组织的考。

    4.现役军人因病滞留部队超期服役的相关规定和待遇有哪些

    可以按照军人评残标准先申请办理评残,评残后可享受伤残抚恤金。退役一块结合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享受该享受的安置方式。

    1. 现役军人因病滞留部队的时间不是有自知己说了算的,而是要部队医院医生认为治疗期已满、治疗终结要你出院归队道,在归队后部队对你是否还有留用的意向所决定的。

    2. 在军改期间滞留,较以往滞留的情况处理得严,一些人除了经济处罚,可能还会面临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这点滞留转业干部应正确对待。

    3. .对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报道的转业复员干部,经反复教育无效,经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党委批准,按报到通知规定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起停版发部分工资。

    4. 组织原因滞留部队人员安置不当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第二年重新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并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权。

    5. 确定转业复员的干部在部队办理完离队手续,即算已经离队,发生各种问题和无特殊情况超过报到期限地方不予接收的均由本人负责。

    5.军人滞留部队的规定是什么

    军人只要有正当理由都可以滞留部队,滞留部队还是部队人员,也就是说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战士,还是享受未滞留部队头年的工资待遇,多发兵龄费。

    没有正当理由而滞留部队的,部队有理由不发放工资等福利待遇,正当理由指身体原因没有终止医疗,或者技术岗位原因超期服役,一般部队不会无故停发工资的,一般都是滞留人员个人问题。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就可以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 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百一十一条,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

    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

    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

    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

    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e5a48de588b6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65633934。 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6.军人滞留部队的规定

    军人只要有正当理由都可以滞留部队,滞留部队还是部队人员,也就是说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战士,还是享受未滞留部队头年的工资待遇,多发兵龄费。

    没有正当理由而滞留部队的,部队有理由不发放工资等福利待遇,正当理由指身体原因没有终止医疗,或者技术岗位原因超期服役,一般部队不会无故停发工资的,一般都是滞留人员个人问题。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就可以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

    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百一十一条,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7.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可改作退休安置或者留队的情形及怎么处理

    1.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学鉴定,经医学鉴定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的,可以改作退休安置;需要留队治疗的,必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就干批准,医疗期满后符合转业复员条件的继续移交安置;

    2.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因工作特别需要改作留队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审批。

    滞留部队的转业复员干部改作退休或者留队工作的,按照任免权限撤销其转业或者复员命令;从批准退休或者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套改计发退休生活费或者工资;其滞留部队期间的工资差额不予补发。

    8.士官滞留部队的条件

    1、义务兵、初中级士官因病治疗未结束的可以在师级审核后在以当前军衔延长一年服役期。

    2、专业岗位没有接替人员按相应审核权限审核可以延长服役期一年。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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