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怎么向检察院说明情况
1.刑事案件检察院怎么和解
刑事案件法院调解仅针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典型的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一些案件。
那么刑事案件法院怎么调解呢?首先要求的是加害人承认犯罪。(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之后,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从而帮助确定加害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5)所有的与会者都可以对加害人如何补偿、如何解决犯罪事件发表意见。(6)最后的环节,在听取了所有的与会者意见后,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的监督员应当对整个和解过程的进行及各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指出,并建议予以纠正。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被害人不起诉为啥检察院提出了公诉
刑事案件都是由国家公诉的。刑法理论认为,刑事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个人权益的侵害,更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所以对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要有国家掌握。除了侵占、侮辱诽谤等少数罪名允许公民自诉以外,其他的犯罪都是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所以,被害人无权决定是否起诉。如果你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只是你可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条件,被害人不追究你不代表国家不追究你。
你如果特别不希望被起诉的话,可以找个律师和检察院公诉部门协商,尽量争取不起诉。不过还是要做好起诉的准备。如果你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即使起诉也不会量刑太重的。
3.被害人如何让检察院不起诉
很抱歉,这个属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可以撤案,但刑事案不可以。
检察院的起诉不是代表你个人起诉,检察院的起诉叫作“公诉”,是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对你这个前男友提起诉讼,因为他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人权,并且强奸属于重罪。
至于量刑上,法院会考虑作为受害方的你给予被告的谅解,以及你们是前男女朋友关系,所以量刑上不会与常规的陌生男强奸陌生女那样的案件相仿,会从轻判罚。但终归是要判刑的。
如果从法律角度,唯一可能的就是作为受害方的你当庭改口,你说是你自愿的,因为一时糊涂报案说被强奸,这样法院定罪会比较困难,但这种办法会遭到作为公诉机关检察院方面的严重关切,检察院什么世面没见过,这种办法他们心知肚明,检察院会想尽办法搜集证据来证明确实是强奸,而一旦检察院证据确凿,那么你的翻供也可能无济于事,相反会被法院按伪证罪对你进行判罚。
所以你要想好,当庭翻供是一个办法,但有可能成功,而失败的话,你也要因为伪证罪进去。
4.受害人怎样从查询加害人公安局记录
没有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有可能不会告知受害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5.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批捕时段,受害人可不可以到检察院了解案情,
你好!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不等同于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羁押的,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此时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
罪行较轻,可能适用缓刑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如需了解案情的,建议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并行使阅卷权。
纵横法律网 周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