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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奖励扶助会议记录范文

    不好意思,现在才看到 围绕镇党委、政府“保类进位”的工作目标,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2004年上半年至今,我与计生战线全体工作人员,紧紧抓装控制人口增长”不放松,认真扎实搞好每一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经常性工作为主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各级目标管理考核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实行“一票否决”,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坚持“经常抓,抓经常”,才能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为推动全镇计生工作,我一直把制度建设摆在第一位,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经常性工作。

    今年以来,党委、政府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考核办法》、《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镇人民政府以《督办通知》的形式对节育手术实行月清月结。这一系列措施强化了责任区和村支两委的工作责任,基本做到每月一小结、每季一考核、年终大评估,从而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以经常性工作为主”。

    同时,镇里还出台了《关于计划生育重大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机关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等,使全镇的计划生育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管人,有人做事。 二、完善村为主和村民自治机制,实现工作重心下移 计划生育村为主和村民自治,是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之路、改革之路、必由之路。

    我镇自去年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5 月31日,在全市的“计划生育村为主村民自治经验交流会”上,洪山殿镇作了经验介绍。

    会后,镇党委、政府又对村民自治工作作了专门部署。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我着手起草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的指导性条款。

    各村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如:柞子村、前塘村规定对两女户的小孩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全免费入学;永忠村规定对两女结扎户一次入500元养老保险,并在其小孩义务教育期间每年补助100元学费;梓木村规定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到7月底,已有37个村按法定程序通过了新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有 26个村与农户签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从而使我镇的计生工作走上了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轨道。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流动人口管理一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镇的违法生育90%以上是流出人口造成的。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我们积极向县局请示,县计生局于4月7日到新檀村就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点示范。5月13日,全镇流动人口管理现场会议在新檀村召开,之后,“八个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迅速推向全镇。

    现在,每个村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都按照上级要求与村上签订了合同书,找出了担保人,并按时向村上通报居住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寄回有效的孕检证明;村上也及时为每个对象办理了婚育证明,建立了计划生育管理卡,流动人口以户籍地和现居地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为基础,我们对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上级指示,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并督促责任区、村对环境较差的服务室进行了整体搬迁。 四、抓好奖励扶助和整治两非,促进工作全面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按照上级要求,计生办于元月24日组织摸底培训,2月24日进行二次复核,4月29日以后又进行多次核实,先后共进行了五次调查核实,三次村组公示,最后确定了22个村的37名对象享受奖励扶助金。 集中整治“两非”是贯彻落实省政府194号令、有效遏制性别比失衡的一项重要举措。

    4月份以来,我们先后对扶冲村吴爱香等13名对象终止妊娠的情况展开调查,并于7月8日对洪山实业公司职工医院的B超医师王计华进行立案查处,在全镇形成了集中整治“两非”的良好氛围。 经过计生工作工作和全体镇村干部的努力,我镇计生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到7月底,共出生婴儿479人,其中计内457人,计划生育率达95.4%,比去年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村为主比率达93.2%,比去年同期提高4.5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婚育新风进一步深入广大农户,几个月来,有68对育龄夫妇自觉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2对两女户主动落实了结扎手术。 在工作过程中,本人的缺点也暴露无遗,一是太注重做事,理论学习不够,不能用与时俱进的人口理论指导工作实践,从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创新不够。

    二是太注重完美,对干部关心不够,日常工作期间对工作人员要求太过苛刻,从而导致内部生动活泼的局面不够。三是太注重结果,对过程管理不够,不能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在考核时不能充分考虑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情况,从而导致计生办与少数单位之间团结协作不够。

    计划生育工作责任重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加强学习,集思广益,与计生战线的全体同志负重奋进,认真扎实地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全面实现党委、政府的工作。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个人议事会审议怎么写

    为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现对奖励资格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和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我省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形成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引导全省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为我省在中部崛起,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各地一定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运用各种宣传形式,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举报电话等,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成立协调组织机构 加强领导 各级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和由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组成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协调做好各项工作。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评议记录的怎么写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 3、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此次摸底调查为50周岁,即1933年1月1日—1955年1月1日之间出生的); 二、对上述基本条件的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民委员会);②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③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 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3、已由“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的,以及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由“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不列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1、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1973年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关于“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到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期间没有违反山东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山东省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3、生育行为发生时,山东省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我省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确认过程中所涉及的“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

    2、曾生育子女(包括生育子女后现存子女和死亡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关于“收养子女”的确认: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的只要符合收养行为发生时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的,视为合法收养;在此之后的凡符合《收养法》的视为合法收养,否则视为违法收养。

    其现存子女数合计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现存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5、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6、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以及未生育而合法抱养的(也不包括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7、符合照顾生育政策,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孩子的夫妻,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四)关于年满60 周岁(此次摸底调查为年满5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其年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三、补充说明 1、申请奖励扶助的公民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三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委会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作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3、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不列入奖励扶助范围。

    4、1983年5月29日以后生育二胎者,其两个子女应间隔4年以上。 5、考虑到妊娠和生育行为的特殊性,每个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自颁布实施之日起10个月内,只要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孩次数额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

    6、生育时达不到法定婚龄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0周岁、女18周岁。

    1950年5月1日之前结婚生育的,以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

    附件1: 国家1973年生育政策规定 1973年12月11日—27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栗秀真主持,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国务院业务组成员、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出席会议,并接见了与会代表。

    会议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以后、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是 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是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附件2 山东省生育政策规定 1、1964。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个人议事会审议怎么写

    为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现对奖励资格目标人群的调查摸底和确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

    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我省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形成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引导全省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为我省在中部崛起,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各地一定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运用各种宣传形式,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举报电话等,使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成立协调组织机构 加强领导

    各级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和由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组成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协调做好各项工作。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村里座谈发言稿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区位于**市东北部,总面积159平方公里,总人口22.7万,农业人口6.4万,现辖5个街道办事处,31个社区居委会,2个乡镇,43个行政村。今年年初以来,我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按照“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对象申报、资格确认、资金组织、资金发放、监督保障”的程序,稳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全区共确认200*年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69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1.07‰,其中a乡38人、b镇15人、c办事处7人、d办事处9人。至7月底,奖励扶助各项工作已全部按程序落实到位,奖扶对象个案上报率和奖励资金发放到位率均达100。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成立了**区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指标分解任务的通知》,将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其中。今年2月初成立了**区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人口计生局、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事处也成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区人口计生局成立了“**区人口计生局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配2名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配备了电脑、档案柜等硬件设施。区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听取奖励扶助工作运行情况,具体部署安排奖励扶助工作,保证了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规范程序,积极稳步推进我们认真领会精神、理清思路、规范程序、抓住关键、分步实施,争取了奖励扶助工作稳步顺利推进。1、突出政策宣传。为确保让所

    有落实奖励扶助试点的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准确掌握和了解奖励扶助政策。我们以宣传为先导,采取了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培训,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一是层层进行专题培训。区委、区政府专门召开计划生育党政分管领导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区人口计生局先后召开多次乡镇、办事处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干会议,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办事处也多次召开联村干部会,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会会长会议,对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政策条件、确认程序、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培训。二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区人口计生局对奖励扶助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各乡镇、办事处充分利用宣传车、计生阵地和宣传板报、橱窗、标语等载体广泛开展奖励扶助制度社会宣传。据统计,全区共安排宣传经费1.5万元,共出动宣传车16次,制作张贴宣传标语口号280条,张贴宣传画200余张,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组织上街宣传6次,组织干部进村入户65人数,上门宣传服务1496人次。三是结合六月份集中活动月的开展,在宣传内容上把奖励扶助政策知识,作为活动月的宣传重点。在对农村群众宣传教育中,我们利用播放录像、发放资料,重大计生纪念日中演出计生节目等方式,以生动的事例和图片资料等向农村群众宣传奖励扶助政策。通过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奖励扶助政策已家喻户晓、深入民心,真正做到了让政策走进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2、狠抓工作环节。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就是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为了保证确认对象的准确无误,我们狠抓了这个重要环节。1月25日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开展了奖励扶助工作培训班,传达了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并对奖励扶助制度相关政策及要求进行了全面的培训和测试,使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掌握了奖励扶助的政策口径。会后,各乡镇、办事处及时开会部署,培训骨干,组织调查。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人员利用春节农村人员大部分回家的有利时机上门入户调查,完成了全区奖扶对象的第一轮摸底工作。3月12日-21日,村委会将摸底上报的名单按省里统一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张榜公示。3月26日-27日村计生专干指导公示期内群众没有异议的对象填写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

    请问怎么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民代表大会审议?

    (一)依据: 《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 (二)条件: 1、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农民 2、年满60周岁,未育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民夫妇 (三)材料: 1。

    身份证 2。户口簿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 结婚证 5。

    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由社区、村出具农村居民认定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填写《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社区、村领取或苏州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向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规定材料。

    2、审议。社区(村)委员会审议,提出拟上报奖励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名单在社区(村)公示10天。

    公示无异议,签署社区(村)意见,于每年8月15日前上报街道(镇)。 3、审核。

    街道(镇)对申请人资料审核,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4、审定。

    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确认后,将奖励名册印发至社区(村),于每年9月15日前在各社区(村)公示10天。 (五)受理单位: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农村奖励扶助调查座谈材料记录表怎么写

    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村(居)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表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居)委会

    时 间:

    地 点:

    主持人:

    参会人员:

    应 到: 实 到:

    内 容:

    1、主持人宣讲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介绍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情况

    2、理事发言:对奖励扶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评议

    3、对奖励扶助对象作出审议结论

    4、签名(加盖手膜)

    奖励扶助自查报告

    红花岗区2006年奖励扶助自查报告

    自2004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区对所属8个镇1个办事处进行了摸底调查,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2004年审核申报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75人(其中无孩户2人,独女户32人,独子户27人,双女户14人)。共发放奖励扶助金43300元。其中第一次发放74人28400元,第二次发放75人14900元。

    2005年新增奖励扶助对象12人。死亡退出1人。2005年度奖励扶助对象86人(其中无孩户2人,独女户35人,独子户33人,双女户16人)。共发放奖励扶助金50050元。其中,第一次发放85人,发放金额24900元;第二次发放86人,发放金额25150元。

    2006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26人。2006年度奖励扶助对象112人(其中无孩户4人,独女户39人,独子户40人,双女户29人)。发放奖励扶助金67200元。三年来无错报、瞒报。

    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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