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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农收费承诺书

    1.承诺书范文

    你可以参考下:

    承诺书

    本人XX(身份证号码:XX),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在XX公司工作。本人现应聘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职位。

    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告知本人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 原因,本人尚未取得上述证明。

    本人承诺如下:

    1、2010年 月 日之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逾期未提供,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2、已经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已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3、与原单位不存在竞业限制;

    4、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纠纷。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引发的法律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与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

    承诺人:

    2.如何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 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 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 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 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 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 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 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 对不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 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 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 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 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 收乱收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 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

    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 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 水费支出。

    3.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有哪些工作要求

    (一) 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开展 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要重点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用水、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教育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等突 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 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 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农业、纠风等部门适 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清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 抽查。 (二) 完善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除在乡镇政府统一公示外,要督促涉农收 费单位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

    各地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当前除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 外,还要公示支农惠农政策等内容。

    要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 套措施,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 载体,采取政策公告、新闻发布、工作动态、现场咨询等方 式,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让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 群众熟悉国家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提高有关部门 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4.怎样清理整顿各项涉农收费项目

    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各地要结合此次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

    今后,各地、各部门无权设立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 集体决定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对清理后需要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各地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整顿。

    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性收费。不能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原则,根据服务质量与数量由双方协商付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平摊收费。对经批准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都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并向农民张榜公布,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

    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或变相达标升级活动。 在农村开展保险、发行报刊书籍,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用行政手段和行业权力强制人保、强行征订。

    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人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新的情况,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约束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

    5.农民土地承包收费问题国家承诺农民的土地三十年不变,请问其中的土

    2006年以前,我国农民要交农业税,因此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所约定的费用即包含了此项费用;另外,村、乡要维持正常运作,提供公共服务,也得取得一定的资金,在广大农村为方便起见主要是通过承包收费的方式解决的。

    但在收取负担上不能过高,不能违背国家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大体上不得超过农民年收入的5%。 具体请参照及你家所在省的《XX省实施办法》,及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

    现附上《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帮助理解。 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8 一、为了加强郊区农村土地承包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承包合同双方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郊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费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个人或者生产经营组织,承包或者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除按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等义务外,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以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费用。 三、土地承包费数额应当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土地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

    实行土地承包到户的,土地承包费即为村提留、乡统筹费,列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实行专业承包的农户,其土地承包费数额,既包括本承包户应当负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也包括超出平均规模以外的承包土地有偿使用费。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企业,要保证集体的收益。可以采取资产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办法,通过由企业向集体上缴利润或进行股份分红的形式,体现土地承包费。

    粮田以外实行竞价承包或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土地承包费应当根据竞价招标的结果确定。 四、土地承包费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根据物价变动与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土地承包期较长的,要充分考虑到物价变动的影响,可以采取确定实物基数,按照不同阶段的市场价格折算土地承包费的办法;也可以采取把土地承包期划分成若干阶段,按不同阶段确定土地承包费的办法。 在承包期内进行结构调整的,应当根据结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土地承包费数额。

    土地承包费不应频繁调整,调整的周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五、土地承包费要与其它费用分别计算。

    确定土地承包费数额时,应把土地承包费与集体所有的地上物,如圈舍、大棚、水电设施等资产的有偿使用费分开计算。 集体经济组织为承包者提供的机械作业、水电、生产资料供应等有偿服务费用,应当由承包者负担。

    这些费用要与土地承包费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六、土地承包费数额的确定或调整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对不同的经营项目和地块认真调查,摸清底数,广泛地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提出方案,通过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确定。

    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收取土地承包费。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承包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承包费,是其作为发包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弃这项权利和责任。

    八、承包者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是其应尽的义务。

    承包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拖欠或者拒交土地承包费。 九、规范土地承包费收取办法。

    土地承包费一般应当在一个生产周期之后收取。除实行竞价承包或租赁经营的项目可以收取押金外,其它项目一律不得提前“收押金”或“上打租”。

    土地承包期较长、土地承包费采取分段确定的,也应当按年度收取。荒山荒滩实行租赁的,租金可以一次交付,也可以分期交付。

    收取土地承包费之前,应当通过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形式通知到每个承包者,并确定合理的交款时间,在全村范围内统一进行。 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明确土地承包费的缴纳人。

    承包者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他人或者入股的,土地承包费仍由原承包者缴纳。 承包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须解除原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与第三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并由新的承包者继续缴纳承包费。

    承包者之间为便于耕作,互换部分或全部土地地块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由变更后的承包者缴纳土地承包费。 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及时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变更承包人,由变更后的承包人继续缴纳承包费。

    承包者将土地承包权交回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权的,原承包者在交出土地承包权之日起,不再承担以后的土地承包费上缴义务。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享受集体照顾和民政补助的贫困户,可以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同意,适当降低承包费。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减产、绝产的受灾户,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依据承包合同,经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土地承包费。

    十二、正确处理土地承包费收取。

    涉农收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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