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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使用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成立的条件、申请与批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取得厦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 1、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有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和技术等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在职员工总数的50%和10%以上; 4、接受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的30%以上; 5、建立了规范的供应商及招投标业务信息库; 6、近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7、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凡欲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代码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及有效复印件; 2、机构设置、法人代表及主要经济、技术及管理人员简况; 3、近三年机构的运作和经营情况; 4、机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5、承担某领域或项目政府采购的能力的可行性报告。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发给《厦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代理资格证书),同时核准其代理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市采购办的委托,承担政府采购的各项业务; 2、按照核定的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向中标商(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 3、经市采购办授权,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采购办批准; 4、接受我市各区和社会的招投标或采购委托;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必须在市财政局核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完成市采购办交办的各项业务,接受市采购办的管理和监督; 2、依法经营,自负盈亏; 3、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操作; 4、维护采购委托人、采购单位、投标人和中标商(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5、对在业务代理中知悉的不能公开的商业和各类招标信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范 第九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公开招标的信息除了应刊登在市采购办认可的媒体和网络外,同时应刊登在我市政府采购网和市政府网站上。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先报送市采购办审核;发布后,应将刊登的公告复印件送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公开招标 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其中,给供应商的投标准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 在邀请招标时,应当向5家以上合格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并确保由足够的供应商能够响应。

    其中,经市采购办同意,采购单位可推荐1—2家供应商投标。被邀请的供应商名单,应由代理机构在发出正式邀请之前,报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 1、在市采购办同意后,代理机构进行询价采购时,应制作规范的询价函,内容包括:采购货物的品牌、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询价函应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

    2、供应商对询价作出响应时,应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代理机构送交,报价单应密封并签字盖章。 3、代理机构应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开启供应商的报价单。

    供应商的报价单开启前,代理机构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有关报价单的信息。 4、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报价单进行审核,提出中标意见,在3日内送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三条 竞争谈判采购 1、在市采购办同意后,代理机构组织竞争谈判采购时,应制定可行的谈判方案,专人负责。 2、谈判采购时,应当按照谈判方案,采取“全封闭”和“一对一”的方式。

    3、竞争谈判采购必须维护国家、采购单位的利益和供应商的正当、合理利益。 4、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在3日内提出中标意见送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 1、在市采购办同意后,代理机构组织单一来源采购时,应精心安排;在保证供应商合理利润的同时,尽量节省财政资金。 2、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后,3日内提出中标意见送市采购办批准。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采购目的和采购要求进行编制。除了进入评标程序的技术因素外,招标文件应公开明示可能导致废标的具体条款。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确认 招标文件草稿拟就后,应由代理机构交采购单位核对,采购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加以确认。经确认后的招标文件送市采购办备案。

    市采购办在收到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代理机构可对外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改 1、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澄清,经市采购办同意,可在投标截止前的合适时间内,向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书面形式送达。

    2、在代理机构主持下,采。

    2.怎样写政府采购中心编报说明拜托了各位 谢谢

    2009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为便于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现将报表编报范围、方法、统计口径和指标关系简要说明如下: 一、报表编制范围 本报表统计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具体范围如下: 1、编报单位 编报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党政机关、人民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其中,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为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单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为地方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地方单位”)。

    2、编报对象 采购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部门规定应当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属于编报范围。包括集中采购活动和分散采购活动。

    拼盘采购项目也属于编报范围。 二、编报方法 1、以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表)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计算、填报各项数据。

    2、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填报相结合。以采购单位填报为主,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填报所组织的采购项目。

    3、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分开编报。中央单位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地方单位按行政管理体制分别由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4、涉及地方的统计指标,中央单位不填报。

    5、编报方法分三种:一是按合同进行填报;二是通过基本数据录入表填报;三是分别填报每张统计表。为保证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原则上应使用一种方式统计。

    三、编报口径 1、对实际发生而又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该项目开展采购前计划金额填报采购预算。 2、按采购合同签订时间进行统计,跨年度采购项目只在签订合同年度反映。

    3、政府采购协议、定点的采购方式填报按确定协议范围和定点时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填报。 4、对满足政府采购预算或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采购程序符合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参与有关采购过程、合同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或者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纳入编报范围。

    5、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部门或地区,由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委托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活动,视同政府集中采购,在02表6列的“委托采购”中统计。 6、对于卫生、医药、教育等特殊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实行归口统一采购的情况,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统计。

    7、填报省内省外栏目时,货物要以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为标准,不能以产品代理商为标准。 8、采购方式中“其他”是指经财政部认定的采购方式。

    鉴于目前财政部还没有认定其他采购方式的情况,填报时不填此项。 9、涉及系统集成和网络工程中货物、服务项目填报时,如果此项工程中硬件采购超过采购金额50%的项目,应当填报在货物类中的“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栏。

    如果此项工程中服务采购超过采购金额50%的项目,应当填报在服务类中“系统集成、网络服务”栏。 四、指标解释 1、单位统一代码,是指各级技术监督局核发给各单位的标识代码,由9位数字组成。

    单位填报时应当填报本单位代码。该代码与财政决算报表所要求填列的单位统一代码相一致,请务必填写准确。

    2、采购预算,是指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用于采购的预算金额或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计划用于采购的金额(01表1—4列)。 3、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和年度执行中通过预算追加安排给采购单位的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包括国债安排的项目资金(01表2列)。

    4、预算外资金,是指用于政府采购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捐赠资金、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等(01表3列)。 5、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安排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外的收入进行采购的资金(01表4列)。

    6、采购金额,是指采购单位根据合同支付的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时实际发生的金额。采购金额按资金来源分别填报(01表5—8列)。

    7、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采购金额,将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资金数额,按合同数填列(01表14列)。 8、节约资金,是指采购预算资金与采购金额之间的差额。

    包括预算内资金节支额、预算外资金节支额和自筹资金节支额。填报节约资金时,按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口径分别计算(01表9—12列)。

    9、资金节约率,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节支效果,以百分率表示(01表13列)。 10、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02表3—9列)。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各采购单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商品的采购项目情况(02表4—6列)。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各部门或者地方各厅局经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采购本地集中采购目录中有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情况(02表7—9列)。

    11、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之外,由。

    3.政府采购方式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具体数额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下面两种情况之一:一是具有特殊性,换句话说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二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采用招标的方式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询价顾名思义即采取询问供应商价格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它一般适用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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