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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稿件被退修改修改后再审

    1.修改后再审

    各位大侠请帮忙出出主意啦~~~

    我的文章投出后被退回说修改后再审,并给出了6条修改意见。其中有几条我做了修改,但是还有几条没有办法改,我个人认为应该给出一定的解释,就像论文答辩一样。可是我不知道是应该把 。 最好还是和跟文章放在一个word里,然后在文章之前先写针对审稿人的回答。

    这样可以保证审稿人看到,

    另外,能修改的几条不要忘了与写个修改说明,审稿人有时候都忘了当时提过

    逐条回答审稿人的意见

    能修改的 注明修改的段落,以及内容

    2.期刊稿件哪些情况下需要做修改后再审

    期刊稿件这些情况下需要做修改后再审:(1) 两位专家评审意见相差很大,但是无法判断出哪位专家提出的 意见更合理,则可以把评审意见返回给作者,修改后再送第三人评审。

    (2) 其中一位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具有合理性,或者发现与作者有 利益关系,而另一位专家意见需修改后录用,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 见,则需要让作者修改后再送其他专家评审。(3) 虽然稿件在科学性上有小问题或者需做大的改动(如统计方 法选用得不恰当,实验设计不合理等),但是论文选题很好,有重大研 究意义,思路和方法有较大创新,那么应该给作者修改的机会,并且给 出具体修改建议,修回后请提出意见的专家再次审阅。

    3.科技期刊常识中稿件修改后如何再审

    稿件修改后再审:(1) 两位专家评审意见相差很大,但是无法判断出哪位专家提出的 意见更合理,则可以把评审意见返回给作者,修改后再送第三人评审。

    (2) 其中一位专家的评审意见不具有合理性,或者发现与作者有 利益关系,而另一位专家意见需修改后录用,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则需要让作者修改后再送其他专家评审。 (3) 虽然稿件在科学性上有小问题或者需做大的改动(如统计方 法选用得不恰当,实验设计不合理等),但是论文选题很好,有重大研究意义,思路和方法有较大创新,那么应该给作者修改的机会,并且给 出具体修改建议,修回后请提出意见的专家再次审阅。

    3。 3修改后录用论文有较大的理论和应用价值,创新性较高,但是有一些细节问 题需要修改,例如,论文写作不够简洁,结构逻辑不合理;原理阐述不 清楚;参考文献不够新,引用不正确;图没有自明性;篇幅太长,需要删 减;结论阐述不清;摘要未能反映出作者的创新性等b这种情况可返 回作者修改,修改稿达到科技期刊要求即可录用。

    4.稿件退修后再审的专家和一审专家是同一个人吗

    再审的专家和一审的不一定是同一个人。

    再审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 1、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提交再审申请书,这为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明确规定,也是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权时应负担的诉讼义务。

    2、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查效率和审查结果,应当认真对待。实践中,再审申请书却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1)从头到尾从不引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x项,这在形式上就不符合要求,因为再审审查是围绕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的一项或几项展开的; (2)仅按一、二审思路笼统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而不是围绕具体再审事由和个案情况,对原裁判认定和说理展开攻击,缺乏有针对性的说服力; (3)大篇幅地摘抄原裁判内容,申请再审本身内容较少,造成再审申请书无必要的重复; (4)断章取义挑刺式地攻击原裁判的个别词句表述,而没有从案件争议焦点、实体权利构成要件及程序合法性要件展开整体而有逻辑的论述,难以达到启动再审的标准; (5)具体主张理由与所列引用法条的再审事由明显不符,实为另一再审事由,在其具体主张有理的情况下,是否裁定再审,令法官左右为难。

    3、出现上述问题,不外乎以下几点原因: (1)有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往往误认为,纠正原裁判错误是法院职责所在,其只要随便提交个申请再审书即可。殊不知,民事再审仍然要受到处分原则约束,且不是所有的原审错误都必须通过或者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2)误认为再审申请书相当于起诉状,等待询问或开庭时在详细表达意见或进一步提交书面意见。其实,再审审查不是一审程序,询问也不是开庭,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都是书面审查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未必有当面陈述的机会。

    (3)原审裁判正确,难以找到更好的申请再审角度或新的理由,只能硬凑再审申请书的内容。 (4)律师对申请再审案件积极性不高或不负责任(这个你懂的,具体不在此开展)。

    误区二: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可提高再审率 1、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全是再审审查经常面临的问题。如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多份相关合同时,再审申请人只提供原审中提交的部分合同,或者提供缺页的合同文本。

    有时,这出于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疏忽,但更多地是出于如下心态: 2、让法官在审查时只看到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部分内容,以达到裁定再审目的。且不说,对方当事人可能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仅就裁定驳回还是启动再审的结论选择而言,法官选择前者面临的风险较小。

    3、没有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会在基本案情或争议内容不清的情况下,草率裁定再审,以致后来的再审裁判陷于被动。况且,大多数法院要求需要裁定再审的案件,应调阅原审卷宗。

    因此,以故意遗漏某些材料或内容,求达到不当引导法官判断的想法,显得幼稚且不专业。 4、其实,上述情况更多地出现在申诉信访材料中,在诉访分离的格局下,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无论法官还是律师,都应该要以法律之道来应对法律问题。

    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必定审查完毕 1、民诉法第204条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也就是说,三个月内要么裁定驳回,要么裁定再审,要么作裁定终结审查、并案等特殊处理,总之要有审查结果。但在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其中相当比例的是拟裁定再审的。

    2、因为裁定再审案件往往需要调卷,法官审查更加细致,考虑更加周全,内部审批程序也更加复杂,有时要经过所在庭的审判长联席会议,甚至院审委会讨论决定。 3、对于审查超过三个月的案件,一般不能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民诉法第204条规定了延长审限的制度。

    民诉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检察监督,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因此而提起检察监督的案件,一定程度上也是考虑了上述情况。 4、因此,作为再审申请人不应急于要审查结果,一定程度上,审查时间越长,裁定再审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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