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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丈夫明知妻子代签担保协议的,如何认定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在《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 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丈夫明知妻子代签担保协议的情况如何认定保证人

    丈夫明知妻子代签担保协议的,如何认定保证人?热线疑问2010年7月30日,李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黄某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还款日期为一个月,借款利率为2。

    5%,该笔借款由王某自愿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条上担保人“王某”的签字和指印不是王某所为,而是其妻子徐某所为,对此王某知情。 问在此案中,丈夫明知妻子代签担保协议的,如何认定保证人?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丈夫明知妻子代签担保协议的,如何认定保证人的问题。

    在本案中,王某为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虽然借条上担保人“王某”的签字和指印不是王某亲自所为,但是在王某知情的情况下由妻子徐某代为所为,黄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徐某有代理权,因此王某的妻子徐某构成表见代理,王某应对本案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热线疑问2010年7月30日,李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黄某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还款日期为一个月,借款利率为2。5%,该笔借款由王某自愿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条上担保人“王某”的签字和指印不是王某所为,而是其妻子徐某所为,对此王某知情。

    问在此案中,丈夫明知妻子代签担保协议的,如何认定保证人?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丈夫明知妻子代签担保协议的,如何认定保证人的问题。在本案中,王某为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虽然借条上担保人“王某”的签字和指印不是王某亲自所为,但是在王某知情的情况下由妻子徐某代为所为,黄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徐某有代理权,因此王某的妻子徐某构成表见代理,王某应对本案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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