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长期不在岗情况说明
1.关于要求对 在编不在岗处理的报告
一、清理的范围和对象 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不在岗人员(包括处级干部)。
主要是:(1)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2)经单位同意离岗未上班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不符合有关规定参加脱产学习的人员;(5)因伤残或长期病假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员;(6)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跨区域、跨部门被借用人员;(7)其它情形不在岗的人员。 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批准抽调到党委、政府临时性机构工作、选派到经济实体任职或挂职锻炼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聘人员,不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的主要依据 1、国家公务员和参(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其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 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规定,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在学期间及毕业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发(2006)125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非定向研究生的,原则上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应转入就读学校。毕业后,执行应届毕业生工资待遇。
因特殊情况,经原所在单位报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原单位要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习期限、工资待遇、毕业去向、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学期间如本人仍然承担原单位一定工作、且能够胜任的,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称职以上等次的,在学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对毕业后按协议回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安排其工作,原工资待遇不变;对毕业后未按协议回原单位工作、经原单位同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重新就业后,工资待遇按应届毕业生重新确定”;“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在职人员,在学期间的工资待遇等按合同约定履行”;“按国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招生计划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不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必须转移到就读学校,在学期间不发工资”。 4、工作人员请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其工资 待遇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 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己丧失工作能力人员, 经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干部职工医疗鉴定领导小组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七天后,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5、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0(闽教人[19973 110号),在离岗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并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分自查、处理和检查三个阶段开展清理工作;要认真研究制定清理方案和措施,搞好调查摸底,为开展清理工作夯实基础。对已开展清理工作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此次清理工作要求,仍要开展新一轮清理工作;对今年正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县 (市、区),也要按照市里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组织“回头 看”,防上在编不在岗现象回潮。
全市清理工作从下文之日开 始于11月30日前结束。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将总结报告及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将在12月中旬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检查组对县 (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随机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结束后,将对各级、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发 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清理 工作情况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年度考核、工资管理等长效机制,力争杜绝在编不在岗现象再次发生。四、组织领导和工作纪律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清理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
2.在编不在岗的事实怎么写
主要有: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提前离岗的;2、因党委、政府换届改任非领导职务、组织员的;3、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离职锻炼期满未归的; 4、长期请病假、事假的;5、经商、办企业或到企业任职的;6、缓刑满或受党政纪处分后应上班而未到岗上班的;7、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的;8、其它形式如死亡、失踪、超龄未退休等违规领取工资的人员等等。
此外,还有一些长期借用在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工作变动而工资等关系仍长期在另一单位,不随之转移的,虽然他们都正常上班,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所在单位无关,也应属于在编不在岗的一类。
3.国家在职在篇公职人员长期不上班有什么处罚依据
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如果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扩展资料: 企业员工旷工的处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4.教育部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怎么处置的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拨款、差额拨款的在编不在岗人员,在编不在岗人员是指编制仍在原单位,但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离岗人员。
第二条 对违规停薪留职(含带薪留职)人员的处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审批干部职工停薪留职,凡符合有关文件政策,确需实施停薪留职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停薪留职,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违规审批的人员,单位自行纠正,由单位在3日内通知到本人,在本人收到通知后7日内返回原单位上班,对逾期不回单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对违规离岗人员的处理。对因事需要请假的工作人员,超出法律政策规定期限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对因病需长期请假人员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了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手续的,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回原单位上班。对未经单位请假或假期满后未回单位上班的,必须在本办法下发后由单位在3日内通知本人回原单位上班,本人收到通知7日后未回单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 对违规经商、办企业人员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离岗服务企业手续外,不得兼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业主)的双重身份。
已办理服务企业手续的人员,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组织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对擅自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以挂职服务企业为名私自外出的,必须在本办法下发15日内由原单位通知本人自行纠正,逾期不纠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条 对违规离岗学习人员的处理。对经组织选派和自费脱产离岗学习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离岗学习。
凡未按规定擅自离岗学习的,必须在本办法下发15日内由原单位通知本人返岗,否则,按旷工处理。第六条 对违规内退人员的处理。
除机构改革期间和首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外,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办理干部职工提前离岗和内退手续。已办理的,必须自行纠正。
违规提前离岗和内退人员,必须在本办法下发后15日内返岗。第七条 对其它情形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处理。
针对具体问题,依纪依法按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