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协议纠纷情况说明
1.房屋合同纠纷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也就是面积误差的问题及损失的补偿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你与开发商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损失完全可以得到补偿,并可得到高于你实际损失损失的赔偿。开发商只赔9平方的损失是错误的。
第二点,上述损失的追索:可向你的前手即开发商主张,通过协商、诉讼的程序解决。以达到挽回损失得到赔偿的目的。
第三点,由于你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与你的下手的买卖合同是不同的两份合同,最好的办法是分别处理。
你与你下手的买卖合同由于你当时不知道实际面积与合同规定的面积不一致,因此,你应以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一致并且你不知情为由,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变更或者撤销合同。需要提醒的一句就是,法律规定变更、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超过这个期间,你的变更请求将不会得到保护。如果经法院判决或者协商解决,你就不属于违约,你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若变更即按变更后的面积进行交付,若撤销即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法律状态。你只需返还其一万元即可,无论是变更还是撤销你均不必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但你自愿承担的除外。关于撤销、变更的法律规定你可参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2.房屋纠纷合同案 起诉书怎么写
2005年4月19日,被告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团购《协议书》,约定由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拟开发的辽大轻校小区住宅(即现在的水木清华住宅)进行团体预购。原告在看到此《协议书》之后,参加了团购,原告于2005年4月21日一次性向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交纳了约定房屋面积为140平方米的全额房款420000元,此购房款于2005年4月30日即由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转入被告帐户,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原告于交款当日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商品房预购协议》,本来被告亦应在这份《商品房预购协议》上签字盖章,但被告当时以收到原告购房款后再为其盖章为由,后来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未按承诺在这份协议上签字盖章。在这两份协议书中均约定了被告在2006年10月30日前履行交房义务,被告逾期交房按原告已交房款的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当过了约定交房期限2个多月后,在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促交房的情况下,被告于2006年12月29与原告补充签订了一份《水木清华团购房屋确认协议书》,并再次保证2007年10月15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使用。2007年9月,原告参加了被告和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共同组织的摇号选房程序,最终确定原告购买的房屋为“水木清华”x号楼x-xx-x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水木清华团购客户选房确认单》,该房屋建筑面积122.78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3380元。但是直至今日,被告仍没有向原告交付房屋。
1、仅从被告与原告订立的《水木清华团购房屋确认协议书》、《水木清华团购客户选房确认单》两份书面协议以及收款收据中,即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房屋位置、楼层、单价、预购面积、实际面积、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基本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被告已经按照约定一次性收受了原告的全部购房款。因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立即将该房屋交付原告。
2、原告按约定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全额支付了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42万元的购房款,而被告确定给原告的水木清华x号楼x-xx-x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22.78平方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房屋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即4.2平方米的房价款3000*4.2=12600元,并支付3年的利息12600*5.8%*3=2192.4元,误差比在3%以外的部分即13.02平方米的房价款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即3000*13.02*2=78120元。此外原告同意按照被告于2007年9月19日在分房方案中制定的水木清华X号楼X-XX-X号房屋每平方米3380元的单价,给予被告(3380-3000)*122.78=46656.4元的房屋差价补偿。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合计12600+2192.4+78120-46656.4=46256元。
3、被告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团购《协议书》,以及原告与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商品房预购协议》,虽然被告未在《商品房预购协议》上签字盖章,但是这两份协议对原告当初作出购房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和主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这两份协议比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等要约邀请更具影响力、作用更大,亦应视为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根据团购《协议书》第五条第3款和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原告已交房款420000元的每日万分之四向原告支付自2006年10月30日起截止到实际交房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4、根据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如果没有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就不可能提起诉讼并为此支出诉讼费,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助而支出的诉讼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恳请人民法院能够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3.装修合同纠纷的情况有哪些
一、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二、工程竣工日期纠纷: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
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四、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五、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六、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七、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当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当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地。
4.房子合同纠纷,不知道该怎么办
你好!简要回答你的问题如下:
1、我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属于违约。
2、10万元违约金,过高,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130%的,可以请求法院适当降低。而我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主要是16000元的利息损失,即便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也不会很多。所以,不必过于担心。
3、再仔细研究一下合同条款,看有没有关于房屋质量方面的约定,看对方有没有违约行为。若对方违约在先,我方可以据以抗辩。
4、我方可以将余款打到合同约定的账户里,留好转款凭证。没有留转款账户的话,就短信通知对方,要求支付尾款(留好此短信,今后可作证据使用),对方拒绝收款的话,再拖延下去倒也无妨,之后的利息损失我方是无需赔偿的。
5、有随同人员证明是对方拒绝收款的,我方倒也可以据此抗辩,之前的损失也不该由我方承担。(只不多,只有证人证言,法院未必会采信)
附: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以上回答,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5.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处理措施: 一、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处理方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因此,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那么,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 【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三、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来处理。
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买受人采取违约侵权责任措施予以补救的,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
(3)责任竞合的情况下、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四。
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处理方法】(1)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的,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如何确定。
二: (1)实际履行,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应注意哪些问题。 五。
出卖人在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时候就将房屋交付给了买受人,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 【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来处理,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而买受人接收了房屋,还是买受人明知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同意接收房屋。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合同没有约定的。 (4)违约侵权责任。
如果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如当事人能举出证据说明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而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无论是出卖人在交房时没有出示这些证明文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
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应当如何处理,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原则上从其约定,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 【处理方法】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 【处理方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也应按侵权责任予以处理,买受人不能再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利,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因为合同责任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提供补救,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有权察看房屋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因此。 (2)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条件及程序的约定。
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处理措施,则违约金按是否超过损失30%为限来进行适当调整? 【处理方法】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一,那么,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
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解决购房过程中发生的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解决问题。
(2)调解解决。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3)仲裁解决。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4)行政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诉讼解决。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