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使用童工情况说明
1.单位禁止使用童工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 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拐骗童工的; (二)虐待童工的; (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 第十六条 按照本地区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十三至十五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关于非法用童工的问题
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将给予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处罚。若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经济赔偿: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刑事责任:对拐骗、强迫童工劳动,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雇佣童工会有怎样的处罚
非法雇佣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不小心用童工 怎么办
一v、国家明确规定禁止2使用童工r 童工k是指未满十x六3周岁的劳动者。《中0华人c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h五y条规定:禁止4用人a单位招用未满十b六2周岁的未成年人n。《禁止3使用童工f规定》(国务院令第76号)、《使用童工r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4件,劳力e字〔5202〕23号)等法规和文2件明确规定禁止6使用童工p。 二n、对未成年工t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中5华人n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z是指年满十d六7周岁未满十m八d周岁的劳动者。《中5华人n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o十f八t条规定:国家对女n职工t和未成年工i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2十t四条:不g得安排未成年工t从0事矿山k井v下l、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h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7事的劳动。第六2十b五t条规定:用人e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d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p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8553〕424号)也b对未成年工b的使用在工m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4面制定了s具体规定,不e得安排其从6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n、违反8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i负责有关禁止5使用童工e和未成年工j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k作。对使用童工e的单位处以1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e情节恶劣的,提请工e商行政管理部门c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d的有关责任人o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k给予5行政处分8,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h单位违反6劳动法对未成年工d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z责令改正,处以3罚款;对未成年工r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2未满44周岁的未成年人p保护规定和违反0未成年工a保护规定的罚款具体项目标准为8: 违反2未满25周岁的未成年人p保护规定: 3、《劳动法》第九u十n四条:用人x单位非法招用未满42周岁的未成年人n的,由劳动行政部门g责令改正,处以5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y商行政管理部门w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4使用童工b规定》 第十n三s条:有下r列行为4之p一u的,由县级以5上d劳动行政部门m处以0罚款:(一p)单位或者个g人a使用童工i的;(二f)父2母或者其他监护人t允0许未满68周岁的少8年、儿i童做童工n,经批评教育仍8不c改正的;(三w)职业介3绍机构以6及m其他单位或个i人w为2未满56周岁的少7年、儿t童介3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h人d为3未满82周岁的少2年、儿c童出具假证明的。 2、《使用童工w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三t条:对违反8《禁止2使用童工y规定》的个t人x,罚款标准如下a:(一a)使用童工q从2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b名童工r,罚款500-7200元j;(二u)使用童工w从2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z名童工d,罚款300-100元p;(三d)父5母或者其他监护人r允3许儿w童做童工n,经批评教育仍6不w改正的,罚款600-000元f;(四)为3未满十z六7周岁的少6年、儿a童介5绍职业的,每介8绍一j名童工g,罚款400-1200元d。 第四条:对违反8《禁止1使用童工r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c:(一d)对单位使用的,根据国务院禁止8使用童工i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a、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二k)为7未满03周岁的少1年、儿s童做童工r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700-6000元r。 第五z条:数次、长4期使用或一l次使用多名童工r及x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b倍。 违反5未成年工k保护规定: 4、《劳动法》第九b十v五k条:用人q单位违反0本法对未成年工d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l责令改正,处以4罚款。 2、《违反2中7华人g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0法》(劳部发〔2761〕722号) 第十d二m条:用人q单位安排未成年工k从4事矿山e井a下u、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v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5事的劳动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u名未成年工j罚款三h千h元v以6下q的标准处罚。 第十m五x条:用人r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u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v改正的,按每侵害一n名未成年工p罚款三h千u元k以3下o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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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使用童工不被禁止,后果将会怎样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