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会经费不足的情况说明
1.工会会费不足,行政事业单位可否拨款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拨款。
根据《工会法》
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扩展资料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拔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参考资料:荆门市总工会-中化总工会办公厅关于 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2.请问,工会经费不足时,有关规定是什么
工会经费不足时由单位拨给。
《工会法》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fa/law12.09.htm
3.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基层工会经费来源 基层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 (1)行政拨交经费。
基层工会一经成立,所在单位行政即应按月、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付工会经费。 (2)会员交纳的会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行政的资助。
(5)其它收入。 二、经费计算交纳办法 1.行政拨交经费是全国工会(包括全国总工会、省市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在内)系统的主要经费来源,其计算收缴办法是: (1)全部职工是指不论编内编外、是否出勤、工作地点、正式临时,只要是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包括在内; (2)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均计入工资总额); (3)各单位行政财务部门按月计算提取拨至基层工会; (4)行政拨交经费实行四级分成,逐级上缴的办法分配,即:以行政拨交的2%工会经费为基数,基层工会留成60%,市县总工会(或有关产业工会)25%、省总工会10%、全国总工会5%;基层工会将收到经费的40%按时(省直工会规定按季度上缴,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上缴到上一级工会(省直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属于厅局直属工会或者集团公司工会领导的,向上级厅局直属工会或者集团公司工会上交,其余基层工会直接向省直工会上交),依次逐级上缴。
2.会员交纳的会费,是指会员按照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不计算交纳会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是指由工会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其赢利部分按照投资关系上交给主办工会的可以作为工会经费的补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开展职工技协活动的收入结余部分)。
4.行政的资助,是指根据工会工作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其经费不足的,经与本单位行政协商,由行政给予的资助。 (以上基层工会四项经费收入中,除第一项行政拨交经费需要按照比例逐级上交之外,其余经费收入均由基层使用)。
4.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部分领导对工会工作不了解,不支持,甚至于认为工会是和单位(行政)对立的。二是个别工会组织负责人对工会的职能、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工会就是一个“摆设”,是一个单位的附属物。由于单位主要领导的认识上的缺失,思想上不能高度重视,使工会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处于走过尝摆样子,无足轻重的状态。
(二)干部素质不平衡。一是只有少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干部是专职的(主要工会负责人),大多是兼职人员,因此,存在工作被挤占的状况。二是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干部业务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三是大多数兼职工会干部,不能安心于工会工作,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中。
(三)工会经费落实难。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均是由财政划拨的,财政形势的不容乐观致使工会经费没有预算,因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就难以落实。
(四)内部机制不完善。“工会五委”(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保护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不健全,有残缺现象,有的未能享受同级副职待遇。会员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
5.《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哪些具体措施
我们可以具体参考《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 释[2003] 11号),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保证各级工 会组织正常工作的开展,现将行政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关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的规定,依法足额 拨缴和上解工会经费。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 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统发工资之外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劳动报酬性开支,其工会经费的计 拨,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由各单位行政方面按所发的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并按规定比例和 拨缴办法,及时足额拨缴至本单位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按规定上解上级工会组织。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和当地总工会研究制定。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2003年9月27日。
6.单位以经费不足解聘
劳动法第二十七zd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