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不补税情况说明

1.海关情况说明如何写
情况说明
XXX海关:
兹有我司一票进口货物,
船名/航次:ANL EXPLORER /037N,
提单号:CPUSNGB400868,
报关号:046972271、046972028,
品名:XXX铜。
在国外装箱过程中,由于装箱人员操作有误,致使实际装箱情况与所提供装箱清单不符。此票XX铜是向韩国供应商采购的,原产地为智利。
以上说明请贵关了解,由此给贵关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真诚感谢贵关对我司的一贯帮助和支持!
XXXXXX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1日
基本格式是上面:
1.货物情况
2.什么原因致使海关不能按正常流程放行货物。
3.不管什么原因,都是我司的错误
4、我司愿承担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
5.下不为例
6。感谢的话
7、公司名、签章
2.外贸企业退运补税说明怎么写
涉税证明 (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1。
办理依据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需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
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出口退税的退税机关出具的未退税或出口退税款已收回的证明和原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2。受理申请 出口企业填写或录入《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后,需持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外管局出具的该票货物已(未)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已退税须提供)。
3。核准出具 办理该项证明时对已退税款追缴入库的出口货物及未办理税款退税的出口货物,本岗位人员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或录入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相关内容和数据录入或读入计算机,自动查找该报关单是否开出代理出口证明;是否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数量、计税金额、税额等情况。
审核无误后在证明上签署意见并转科长复审(报关单上注明退运数量,加盖“已办理退运证明章”),科长复审后,返还企业。 如报关单无海关外部信息,属于海关外部信息未到的,企业可正式行文,提出申请,予以办理。
属于所属期海关信息已到的,由企业先到调查部门开具海关核查函到海关核查,核查后,凭海关的出具的海关核对结果证明予以办理。 外管:报关单2联,有退运记录的,填核销单注销表 退税局:1。
系统中录入:退运已补税证明,拷到A盘 2。关单 3。
带公章到2楼大厅填一份退运证明 如果是已经退下税来的,办法不同上,需交回已退税款 (二)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办理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需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需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
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2。
受理申请 出口企业填写或录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提出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予以受理。 3。
审核出具 本岗位人员接受出口企业提供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申请后,应对审核无误的证明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审核开具,并转科长复审,复审后,返还企业。 (1)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国外退关退货货物,应核查企业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按照实际补税情况出具证明。
(2)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已申报退税的库存出口货物,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该笔商品进项结余情况和企业申请的转内销货物的数量、金额等情况,经调查部门调查后出具证明,同时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的数据及时扣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相应的进货结余。 (三)补办报关单证明 1。
办理依据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需在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需出具主管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以下简称《补办报关单证明》)。
2。受理申请 需要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出口企业应填报或录入《补办报关单证明》后,持以下资料凭证方可受理申请办理: (1)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复印件(如全部丢失的,可提供盖有“复印件专章”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 (3)征税机关出具的该批货物已征税证明(生产企业用); (4)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核准出具 本岗位人员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补办报送单证明》的有关信息录入或读入计算机进行对审,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转科长复审,复审后,返还企业。
计算机审核的基本内容: (1)根据出口报关单号、企业代码、出口数量、出口商品代码、贸易性质等,查找海关报关单信息中是否有此票报关单、报关单信息中有此票报关单,则计算机自动核实是否开出过代理证明、是否办理过退运证明,若均无办理则审核通过。 (2)计算机审核查找到报关单没有退运,若已开出代理证明,则自动提示已开出代理证明及其数量,若计量单位一致,计算机自动审核,报关单信息中出口数量是否大于已开出代理证数量,若大于则审核通过,小于则提示出应核实相关数据;若计量单位不一致,则自动显示出报关单信息中出口数量和已开出代理证明数量,人工判断是否可以开具《补办报关单证明》。
(3)计算机审核查找到报关单没有办理过代理证明的,但已办理退运证明的,则提示出已办理退运数量,若计量单位一致,计算机自动审。
3.海关要补税怎么办
由于造成漏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很多,所以对补税的措施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补税措施大体有如下三种:
1、到期补税。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届满应该补缴税款。
2、错征补缴。因计算失误、工作疏忽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需要补缴税款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
3、违章追征。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欠税、漏税、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外,并按税法规定,给予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补税范围
1、凡在《海关进出口税则》 (以下简称《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
海关总署改变已做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时,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2、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按照货物的监管年限折旧补税。
3、属于保税性质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如经批准转为内销的,应按向海关申报转内销当天的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内销之日。
4、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5、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来(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及暂时进口货物擅自处理的,按海关查获之日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并补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计算从该合同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查获之日。
6、由于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
7、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的,应按其原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时,可按确定补税当天所实施的税则税率征税。
8、海关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所实施的税则税率补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补税
4.减免税进口货物什么情况下需要补税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相应税款。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 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 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 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
按照规定需要缴 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 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 务人在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 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 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