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承诺书

1.融资租赁能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增信么
现在越来越多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非标融资的增信手段,在操作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1、应收账款质押以在“中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的办理出质登记为标志,宣告应收账款质押权设立。
2、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是否要通知次债务人的处理。
次债务人即该笔应收账款的付款方,现在稳妥的操作方式是质押权人和质押人应书面通知次债务人该笔应收账款的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和还款的特殊账户,并要求次债务人就上述通知内容向质押权人出具一份书面的确认书或承诺函。
如果应收账款质押如果没有通知次债务人,后果将很严重,则次债务人将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和债的相对性原则,向质押人即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清偿。然而,如果通知了次债务人,但没有取得次债务人的书面确认或承诺函,结果依然比较麻烦,即依据债的相对性原则,通知无法对次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实践中,一定要在通知次债务人并获得次债务人的书面确认或者承诺函的义务作为抵押合同的某个条款(最好是前提条件),通过质押合同的约定促成质押人负责通知次债务人并为质押权人获得书面确认和承诺函。
3、应收账款质押权和次债务人抵消权的冲突处理。
如果次债务人对质押人也存在债权,则会有质押权人向质押人主张质押权和次债务人向质押人主张抵消权的冲突。有观点认为:1、次债务人行使抵消权是主动行使,不是被动受偿,不能等同于普通债权的受偿;2、应收账款质押权虽为物权,但其依附于应收账款的存在。根据《担保法》第73条,质权因质物消灭而消灭。一旦次债务人主动行使抵销权,应收账款即不复存在,应收账款质押权也归于消灭;3、基于前文所述的债的相对性原则以及物权法定原则,次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由此,我们看到应收账款抵押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旦次债权人行驶抵消权,则应收账款就没有了,据此存在的应收账款抵押权就此灭失。此时,质押权人只能依据《物权法》第216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要求质押人增加相应的担保。但这时质押人的财产情况往往很艰难了。
因此,质押权人应在实务操作中增加下面几道风险防范措施:1、在签署质押合同之前,对质押人和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查;2、在质押合同条款中订立,要求质押人促成次债务人无任何债权的确认书及承诺函,或者如次债务人对质押人有债权但承诺不行使抵押权的书面确认书或承诺,若行使抵押权则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书面确认书或承诺函。(这里引入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是因为抵销权系属法定权,不可以简单地放弃行使)。
4、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实现。
根据《物权法》第219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应收账款质押权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其实现同样适用于以上条款。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因此,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时,质押权人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对其承担清偿责任
2.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
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如下: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 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一)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基础交易合同名称基础交易合同编号应收账款付款人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发票号备注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二、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合同合法有效。
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 销售且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交货等全部义务。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四、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
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五、若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六、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
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业务概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本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
贷款对象及债务人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象限于与本行有较稳定业务往来关系、信用等在AA 级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客户。2、应收账款债务人应为信用等级为AAA 级的大中型企业;信用评级在AAA 级以下的,必须达到总行要求的标准。
债务人应属与借款人有长期紧密供销关系的下游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况;(2)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3)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4)须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贷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出质要求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期限。2、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3、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设立应当合规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相关要求。在发放贷款前,应收账款应为尚未设定任何担保关系且无暇疵的债权。
4、应收账款价值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出质时,其账龄不超过一年。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贷款品种。
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发展背景及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则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
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
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部分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则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
此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发展的主流趋势。
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70%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66%。
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展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 (一)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 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
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 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对于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
4.应收账款质押的内容
何谓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未作规定。
因而我们只能通过其他渠道来了解它们的含义。 在我国企业界,应收账款更多的是作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在实务中使用。
它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是企业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是企业享有的合同债权,是付款请求权。
而在《物权法(草案)》第六稿审议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纳入应收帐款,在这一条(注:《物权法》第223条)中规定应收账款即可,不必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常委会最终采纳了此意见。
这便是《物权法》未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直接原因。依此意见,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不仅包括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合同债权,还包括权利人因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服务等而产生的对特定或不特定债务人 的收费权。
不过,这只是常委会委员的一种意见,能否成为实践操作的依据,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如果此意见成为操作依据,那么又将如何处理目前已形成的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登记部门,值得思考。
这将会给收费权质押贷款带来潜在风险。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物权法》、《担保法》已明确将票据、存款单等以证券化表彰的权利单列为可出质的权利。
因此,本文将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界定为: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债券为代表的)、反映了金钱给付内容的现有以及将来的收费权或合同债权。 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目前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学界也无通说观点。
我们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从权利质押的概念中应能归纳出它的含义。然而,不论《物权法》还是《担保法》,均缺乏权利质押概念,但二者却有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只能从动产质押的规定中去归纳它的概念。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 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的规定与之基本相同。
由此可知,动产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一经设定,动产将移交于债权人占有。 但应收账款属无形财产权,不以证券化形式表彰,无法实现权利占有的移交。
立法者也认识到这一点。《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照该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这是对占有移交的制度安排,是我国的立法创新。综上,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可界定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对特定或不特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出质登记于债权人,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应收账款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它的价款优先受偿。
5.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的风险点是什么
最大的风险就是债务人的信息透明度和质押券人的告知义务履行的粗心,这俩点是一个事儿,质押权人因疏忽很可能没在合适的期限履行告知应收账款相对人的义务,导致该账款仍然归还给了出质人。
其次,对应收账款风险的预期和审核,是否能在债务到期的情况下履行。
作为质权人,债权人,当然的应当受到最大的保护,这也是我物权法的立法原则,保护既得利益者,最大程度忽略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哦,基本上不存在致命的风险,债权人的债权在积极履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得到救济。
结论,风险基本不存在,无非就是债权延期履行。
6.如何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应当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不宜质押。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贷款质押率是指贷款额与质押物价值的比率。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一般应为60%~80%。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欠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债务人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质押率高,反之则低。同时,确定贷款质押率还要考虑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率不得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四)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二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四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
(五)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管理。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