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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出入境记录个人情况说明

    1.出入境记录证明怎么办

    按照《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

    第七条 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第八条 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薄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第九条 受理民警应当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登记,留存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不予查询。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民警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制作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式两份),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2.如何办理自己的出入境记录证明

    现在各地的出入境部门是不能提供个人出入境记录证明的, 如果确实需要这份出入境记录证明,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向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本人的出入境记录。

    为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到拟查询单位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 对于遇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并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经申请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未满16周岁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簿原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查询单位将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代办人身份进行审核、登记,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

    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说明不予查询的原因;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依申请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并及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办理人应当核对查询结果,并在存档件上签字确认,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向查询单位提出,查询单位将进一步核查。

    扩展资料: 2018年2月1日,上海边检总站在上海浦东、虹桥两大国际机场口岸,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口岸共启用34台自助打印出入境记录凭证设备。 旅客使用自助通道出入境时,其出入境证件不再加盖中国边检验讫章。

    为满足旅客对出入境记录凭证的需求,公安部研发了出入境记录凭证自助打印系统软件和设备。 使用边检自助通道通关并需要出入境记录凭证的中外旅客,可当场在自助打印机上免费打印最近一次自该口岸出境或入境的记录凭证。

    该出入境记录凭证采用多种防伪技术,与边检机关加盖在出入境证件上的中国边检验讫章具有同等效力。 参考资料:国家移民管理局-公民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须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入境记录凭证可自助打印。

    3.怎样查个人出入境记录

    1. 要去出公安局入境管理局去查。

    2. 因私申请需查询出入境记录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可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查询业务,需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3.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

    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5.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利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

    6.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入境记录,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从全国对外开放口岸出境、入境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出入时间、出入口岸、所乘交通工具等。

    4.怎样查个人出入境记录

    要去出公安局入境管理局去查。

    因私申请需查询出入境记录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可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查询业务,需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利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入境记录,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从全国对外开放口岸出境、入境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出入时间、出入口岸、所乘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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