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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树木赔偿情况说明

    1.树木损失怎么计算赔偿款

    《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关于拆迁时树木的补偿请问,果木树或银杏树在拆迁补偿里面有没有明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

    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3.铁岭树木赔偿标准

    辽宁树木赔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4.西安园林树木赔偿标准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1995-12-29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提供游人休憩活动园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具有一定绿化规模和游览、游乐设施条件,供公共享用的休憩、观赏和娱乐园地,包括:(一)综合性公园;(二)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和专类园;(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四)街头游园;(五)居住区和其他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及庭园。

    第四条 城市园林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园林投入,扩大园林面积,提高现有园林的园艺水平;并把城市园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管理。

    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市政、文物、宗教、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市园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建设城市园林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损害城市园林设施及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城镇园林建设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城市园林规划布局标准及绿化指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园林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和标准,其规划方案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城市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园林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属于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投资者负责建设,并接受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园林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预算。

    园林项目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应当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以水面、植被为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

    在文物古迹或者风景名胜区周围建设园林项目,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建筑造型、体量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综合性公园周围进行建设,建筑造型应当与园林景观相协调。

    园林雕塑造型设计应当优美、雅致,充分体现历史文化或者现代风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 街头游园应当以绿化主为主,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游人;居住区的花园、游园、庭园绿化应当相对集中,并配备必要的儿童、老人、残疾人活动设施;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庭园应当与单位建筑和功能相协调,符合城市绿化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项目竣工,须经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的保护与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和街头游园,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由文物管理单位或者园林管理单位负责;(三)居住区供公共享用的花园、游园、庭园,由居住区的管理单位负责;(四)单位的附属花园、游园、庭园,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现有的园林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改变用地性质。

    因城市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或者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经批准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必须就近补偿相应的园林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城市市政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城市园林上空;确需从地下穿越园林的,须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园林植被和设施,保证游人安全。

    对绿化成果、园林用地及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经批准砍伐树木,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园林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限内补栽。

    第二十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

    5.农业部门出台名贵观树木赔偿标准

    农业部规定没见着,但有一个北京的地方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城市园林树木赔偿标准》(京园绿发[2002]285号)

    1、古树,稀有名贵树木赔偿价格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为树木赔偿费的十五到二十倍,赔偿费统一由园林部门收取。

    2、除按以上标准赔偿外,树木或木材归原树木所有者。

    3、部分损坏树木赔偿,由园林部门按其损坏程度酌定。

    4、果树除赔偿损失外另记三年产量。

    5、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6.我家是承包的山地,还有47年合同使用权,山上有很多树,现在省里修

    树 木 种 类

    赔 偿 价 格 元/cm

    说 明

    快长落叶乔木:

    胸 径(ф)

    ф ф=15-30cm

    ф>30CM

    1.古树,稀有名贵树木 赔偿

    杨、柳、洋槐、泡桐等

    每厘米(cm)

    40

    60

    80

    价格按《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

    慢长落叶乔木:

    胸 径(ф)

    ф ф=15-30cm

    ф>30CM

    理条例》规定,一般为树木赔偿

    国槐、元宝枫、檀树、杜仲等

    每厘米(cm)

    60

    120

    180

    费的十五到二十倍,赔偿费由树

    常绿乔木:

    地 径(ф)距地面30cm处

    ф ф=10-25cm

    ф>25CM

    权所有人收取。

    油松、白皮松、雪松、桧柏、侧柏

    每厘米(cm)

    200

    300

    400

    2.除按以上标准赔偿外,树

    果树:

    地 径(ф)

    ф ф=10-25cm

    ф>25CM

    木或木材归原树木所有者。

    苹果、梨、杏、李子、山楂、海棠

    每厘米(cm)

    60

    120

    180

    落叶灌木:

    高 度(m)

    H H=1.00-1.80m

    H>1.80m

    3.部分损坏树木赔偿,由园

    金银木、木槿、紫薇、连翘、丰花月季

    每 株

    100

    200

    300

    林部门按其损坏程度酌定。

    常绿灌木:锦熟黄杨、大小黄杨

    每 株

    400

    绿篱:侧、桧柏篱、黄杨篱

    每延长米(m)

    400

    4.果树除赔偿损失外另记三

    草坪:

    每平方米(m2)

    60--80

    年产量。

    草地栏杆、设施、小品

    高 度(cm)

    H=80cm以下

    H=80-100cm

    绿地内各种设施、小品

    每 米(m)

    300

    700

    按实际造价计价

    5.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

    摘果

    每 个

    5.0-20.0

    园林局负责解释。

    摘花

    每 朵

    5.0-20.0

    7.复恳土地破坏树木怎样赔偿

    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8.土地征收对杏树赔偿说明

    您好,这是按照您当地政府进行的市场估计进行补偿的,还与您的树的生长期有关系,我给您发一个标准您可以结合您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您可以进行参考。

    这个不是很准确,您可以在您的附近的市场价考察一下,结合上述标准,结合市场价,还有结合您果树的生长期来确定这个问题。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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