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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服务情况说明

    1.医疗垃圾为什么要集中处理

    医疗垃圾又称医疗废物,是指接触了病人血液,肉体等由医院生产出的污染性垃圾,如使用过的棉球、纱布、胶布、废水、一次性医疗器具、手术后的废弃品、过期的药品等等。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

    与生活垃圾不同,医疗垃圾物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及化学药剂,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医疗垃圾任意堆放,极易造成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也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

    医疗垃圾是一类特殊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处理问题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需要加强对医疗垃圾规范化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

    所以需要将医疗垃圾单独分离出来,集中处理

    2.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处理流程及处理方法

    1.直接产生者:做一级处理,既简单处理。如:用消毒水浸泡等。

    2.医院指定责任人:做二级处理。如:分装打包等。

    3.专职人员:可以是环卫部门或卫生部门指定人员,其职责是做彻底无害化处理。 1.专门的塑料袋:黄色的,禁止装生活垃圾,只能装医用垃圾,如敷料等

    2.专门的垃圾桶:黄色的,禁止扔生活垃圾,只能扔医用垃圾,如注射器等

    3.专门的容器: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只能盛装医用垃圾,如化学试剂等

    3.“医疗垃圾处理方案”范文

    医疗垃圾包括各医疗单位的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候诊室、病理解剖室、带病菌污物,剧毒违禁药品弃物,理疗废弃物,检解剖后的残渣(血、尿、粪、痰、药)、手术残体残渣、废弃的医疗器,护理后的废弃品、病人食物残渣、厕所手纸等有害菌废弃物。是一种含有大量病原菌及有毒物质的垃圾。

    将医疗垃圾统一收集、运输、处理,能解决很多分散的处理设施,减少污染源,节约能源,而且还能避免其混入生活垃圾内,对人体造成长期危害,为各医疗单位减轻了负担,这也是环保部门、卫生部门要求的。

    现在大多 在使用 医疗垃圾焚烧炉

    4.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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