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财务情况说明
1.农村合作社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3.本表“年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2)“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3)“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机械零配件、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本项目应根据“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4)“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的各种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5)“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林木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1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人员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4)“应付盈余返还”项目,反映合作社按交易量(额)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返还。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5)“应付剩余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6)“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7)“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而尚未使用和结转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8)“股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成员投入的股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金”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9)“专项基金”项目,反映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基金”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20)“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1)“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2)“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余”科目和“盈余分配”科目的年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号表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何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成员的这一权利,并对合作社向 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 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人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 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
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成员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以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 也是成员对合作社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2) 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 财务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提前15日公布有关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 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
财务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财务报告的成本 太高。
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业务报告、债权债务报告、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报告等。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 容等要求,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 基本权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成员的这一权利,并对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时间、地点和 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
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 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 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t合作社的收人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
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 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成员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 利,以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成员对合作 社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2) 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 况。《表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①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 当提前十五日公布有关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 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
②财务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财务报告的成本太高。
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业 务报告、债权债务报告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报告。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一项法定职责。财 务报告具体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科目余额表、财务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 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
各种报告都有着相应的格式结构,发挥着独立的功能作用,有着明确规范的编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某一会计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 面文件,主要作用是反映资产规模、成员交易、收人支出、盈余亏损、债权债务、权益结构等财务运行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 护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根据《农民专 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 权利。
也就是有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而财务会计报告是直接反映其业 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人和支出情况,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
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 相关,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通过查阅这些资料,就可以了解合作社 财务情况,有利于更好地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保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的 重要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理事会也可以授权经理直接负责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即由经理直接领导和组织财会人员,完成财务 会计报告。
为了保护成员、债权人、交易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 序,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行财务会计报告公示制度,定期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5.财务状况说明书包括哪些方面
财务状况说明书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 几个方面:1. 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社的股金总额、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
2. 成员权益结构(1)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2) 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3)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个数及所占的比例;(4) 成员权益变动情况。3. 其他重要事项(1)变更主要经营项目;(2)从事的进出口贸易;(3)重大财产处理、大额举债、对外投资和担保;(4)接受捐赠;(5)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6)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和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 员的交易量(额);(7)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8) 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9)未决诉讼、仲裁。
6.如何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业务指导,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1.加强社员理念引导。
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加大宣传力度。将合作社社员培训列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合作社社员开展财务管理知识培训。
一是培训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使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掌握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二是培训合作社监事会成员,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民主理财知识。
三是培训普通社员,告诉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社员的理财水平,使社员能看懂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资料,激发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热情,关心合作社财务运行情况。 2.加强对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
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制度及方法及时印发给各合作社,把规范典型的合作社的账务处理过程,包括规范的自制原始凭证的格式,以内部资料的方式印发给各合作社参考。同时建立一些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合作社财务辅导员制度。
充分利用农经队伍的业务优势,从乡镇农经员中挑选事业心强、会钻研业务的人员组成合作社财务辅导员,与合作社开展一对一的业务指导,提高合作社财会人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建立合作社会计核算中心。
组织专业会计对合作社账户进行代理记账,减少合作社单独聘请专职会计的成本。三是建立合作社会计上岗培训制度,担任合作社会计必须经过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方式,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新要求。 (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资产资金安全完整 切实建立健全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理事,依规办事。
制度建设要兼顾政策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认真做好合作社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金安全;认真做好合作社资产保管清查、资产台账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经营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产安全完整;认真做好合作社货币资金、采购、销售和投融资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会计信息的准确和经营效率的高效率。通过集体讨论制定并张榜公布各种管理制度。
(三)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1.规范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财务工作管理,设立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会计、出纳和保管岗位,会计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规模小、业务简单的合作社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出纳要安排专职人员担任,不能由监事会成员或董事长兼任,实物保管要由熟识业务的人员担任。做到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特别是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财务工作。
2.规范货币资金的审批使用程序。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会计、出纳要及时对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以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行为。
各项支出须由经手人签名、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支出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如有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
3.规范票据使用和管理。建议在省一级行政辖区内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票据统一监制制度,由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票据种类,设计票据格式,规范填写要求。
税务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监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然后在一个省或一个地区内本着“先试行,后推广”的原则,逐步推广开来。通过统一财务票据,理顺财务核算工作。
4.规范账务处理流程。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统一会计科目,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账簿,包括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日记账、股金明细账、成员往来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代购代销明细账等。
再次,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经济业务,并定期定点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让每个社员心中有数,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再次,合作社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详实地反映合作社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努力提高会计报表的编制水平,报表要满足表内和表间的勾稽关系,并主动将编制好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给登记机关和所在地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接受监督与指导。 5.规范收益分配。
成员账户是合作社成员利益的载体,按照合作社法律规定设立成员账户,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认真履行《合作社法》中有关盈余分配的规定。
合作社要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成员大会形成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依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计入个人账户,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式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二是根据本社的发展状况,合理确定盈余返还、股金分红和股息的比例。
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