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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生医学证明承诺书

    1.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怎么填写

    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妈妈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中国: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中国: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如实填写】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中国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中国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希望这个范本能帮到你。

    2.出生证明格式怎样写

    填写内容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出生3个月内,到生产的医院换取正式出生证明,正式的出生证明需要明确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经打印就很难更改了。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扩展资料

    出生证明公证相关知识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需提交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怎么填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受托人姓名: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XXX

    委托人于201X年XX月XX日在XXXXXX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XXX(受委托人姓名)办理XXX(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按手印: 受托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出生医学证明样本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封皮展开长度为198mm,折合后尺寸为99*138mm;

    封皮采用聚乙烯合成塑料磨砂革制作,颜色为墨绿色;

    塑革封皮国徽和文字采用凹印烫金,国徽直径36mm,“出生医学证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分别为楷体及仿宋体,文字为横排,与中文相对译英文,维、藏、朝、蒙地区与中文相对译本地区民族文字。

    5.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旧版出生证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旧版证件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回收处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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