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留守儿童情况说明
1.民政局是否在办留守儿童手续,什么是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
留守儿童(the "left-behind" children),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
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留守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这些农村留守老人,很多人生活特别简朴艰难,居住环境差;或承担着繁重的体力劳动;或担负着抚养、教育孙辈的重任;甚至遭遇排斥,闲暇时无处可去。
2.如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
e5a48de588b67a6431333363373732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对改善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为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也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
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
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
3.全国农村留守儿童 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是怎么回事
记者30日从民政部2018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与2016年首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数据902万人相比,下降22.7%。
以下是新闻原文,供参考。
记者30日从民政部2018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与2016年首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数据902万人相比,下降22.7%。
——从区域分布看,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规模最大,为76.5万,其次为安徽、湖南、河南、江西、湖北和贵州,以上7省农村留守儿童总人数为484.4万,占全国总数的69.5%。
——从监护情况看,96%的农村留守儿童由(外)祖父母隔代照料,其余由其他亲友照料。
——从性别比例看,农村留守儿童中男孩、女孩的占比分别为54.5%、45.5%,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
——从健康状况看,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残疾和患病的农村留守儿童达到4.2万人。
——从贫困状况看,农村留守儿童中建档立卡家庭有20余万,纳入低保的有8万余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有5000多人。
——从年龄结构看,0―5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占总数的21.7%,6―13周岁的占67.4%,14―16周岁的占10.9%,14周岁以下儿童占比达到89.1%。
——从入学情况看,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中未入园的占7.1%,幼儿园在读的占18.4%,小学在读的占51.9%,初中在读的占19.5%,高中及中职等占3.1%;与2016年数据相比,0―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
民政部分析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总体数量减少,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脱贫攻坚、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各地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返乡创业就业、就业扶贫、随迁子女就地入学等工作,这为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二是,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各地紧紧抓住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加强对父母的宣传引导,部分父母或父母一方为了孩子主动返乡,与子女共同生活,进一步减少了儿童留守的现象。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更加制度化、人性化,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关爱保护氛围正在逐步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健全。
4.如何落实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障机制
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通知》中,政府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及其家庭困难状况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
并要求从以下方面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保障工作: (1)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民政助理员和社会 热心人士的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特别是有过流浪经历的留守儿童的关爱和 保护。 (2)要完善跟踪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帮助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解决生活、学习 上的困难。
(3)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全部纳入 低保范围,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留守儿童,要为其提供五保供养服务,符合当地规 定的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留守儿童,要对其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有效解决困难农村留守儿童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4)要联合有关部门,在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中,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及 其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5)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采取必要的预 防、干预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
对已经外出流浪的农村儿童,民政部门要给予及 B寸救助,并在查清其家庭情况后,联系其监护人,将其护送返乡。 有条件的地方,救 助保护机构要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教育。
要根据需要进行跟踪回访,尽量帮助他 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防止其再度外出流浪。 。
5.关爱留守儿童的 四个原则是哪四个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月14日,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 《意见》明确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见》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坚持四大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家庭、政府、教育、群团、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意见》要求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这一体系由家庭、政府、教育系统、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构成。第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第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第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第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
6.民政部为何要宣讲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据报道,为强化家庭监护意识,增强外出务工父母与留守儿童的亲情沟通,指导务工人员更好监护留守的孩子,民政部将组织深入工地宣讲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报道称,启动仪式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发了有关资料,有关专家围绕如何履行父母的监护职责、怎样与孩子亲情沟通、怎么教孩子预防性侵等专题作了首场宣讲。据悉,下一步,活动将以建筑工地为主阵地、以外出务工人员为主要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巡回宣讲,把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政策和关爱技能送进建筑工地、送到外出务工人员身边,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权益,使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更好关爱保护。
文章来源:央广网。
7.有没有关于留守儿童社会救助的政策
《意见》抓住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和健全救助保护机制这两个重点环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安排和系统性的顶层制度设计,主要有以下突破性内容:一是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提出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对于厘清家庭和政府的责任,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二是依法设计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弥补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政策短板,有助于遏制侵害留守儿童权益、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三是依次明确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责任,构建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服务体系。
《意见》既强调了现行有效政策,又有新的措施安排,部门职责任务明确,组织保障措施有力,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操作性较强。 民政部自2013年6月以来推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目的在于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探索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帮扶干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目前全国已有近300个市、县开展试点工作,江苏等8个省份实现试点工作在地级市全覆盖,各试点地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印发工作方案,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拓展延伸救助保护范围,成立专职保护机构,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立发现报告机制,构建转介帮扶机制,依法开展家庭监护干预工作,126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经编制部门批准更名转型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作为试点地区的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由民政部门牵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保护专门行政机构和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初步成效得到各方面的充分肯定,试点工作探索实践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机制已经纳入《意见》之中。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适用于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所有未成年人,而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核心目标就是推动建立健全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以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帮扶干预等工作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