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含特种设备产品承诺书

1.设备运行安全承诺书怎么写
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作出承诺如下:
1. 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见附表)安全运行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级责任人员。
2.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都必须取得使用登记证,确保合法使用。停用或报废特种设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4. 按相关要求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 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建立特种设备台帐,逐台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7.保证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都由取得许可的有证单位安装、维修,电梯由取得许可的有证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8.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
9.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索道在每日投入使用前,都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10.履行好《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对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消除各种隐患后再投入运行。
为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我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就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切实保证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努力取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书后上岗。
四、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保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依法登记,经检验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八、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主动向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九、特种设备的安全、搬迁和检修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实施安装、搬迁或检修。
十、特种设备停用一年以上,主动向登记部门申请报停,重新启用,必须向监察部门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一、以上内容已由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认,对存在问题立即组织改正。如发生安全事故,愿承担一切行政和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2.特种设备安全(叉车)安全承诺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我单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确保不发生一起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叉车、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操作引起的职工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也不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各类特种设备事故。
二、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核对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三、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四、主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
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六、按规定时间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岗位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九、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做出演习记录。
十、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为使上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本单位承诺同时与相关部门、车间、班组、员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手 机:
单位名称(盖章): 2011年 月 日
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调查表
3.使用的特种设备未达到特种设备目录标准 如何认定
使用的特种设备未达到特种设备目录给的定义,说明就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
你在网上下个修订后《特种设备目录》,对照看一下目录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定义就清楚了。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相关资料下载:
· 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doc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承诺书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的全部内容能否给我发个
二零一零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目 标 责 任 书 平遥一矿焦化有限公司 签署单位: 签署人: 签署人: 二零一零年 月 日 二零一零年 月 日 平遥一矿焦化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的安全运行,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签订此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具体目标责任内容如下: 1、杜绝死亡事故,杜绝重大特种设备、中毒、爆炸火灾事故。 2、重伤率不超过3 ‰。
3、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5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2010年3月13日公司下发的《平遥一矿焦化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平遥一矿焦化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处罚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相关安全作业规程、规章制度。 4、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要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对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6、各部门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台台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等工作要“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
7、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知识,并有相关记录。 8、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必须做到及时报告,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9、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队伍要保持稳定,不能随意调离或调换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殊情况要经公司研究决定) 10、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本部门、安环科、企管办各执一份。
考核办法: 1、对未能实现1、2 条的,处罚责任部门5000元。 2、对未能实现3—9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2000元的罚款,并追究责任; 3.责任车间因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而导致发生轻伤事故,下浮车间主任安全奖500元。
4、对1—9条中没有作出具体考核内容的,按2010年3月13日公司下发的《车间特种设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5.特种设备不登记不持上岗证怎么处罚
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按83条处罚。
不持证上岗按86条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6.如何理解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详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发〖2015〗20号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