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已登记

1.怎么登记稿件
您好,不知您所问的登记稿件是什么意思,现提供以下两种,供您针对实际情况选择
一是针对发稿后的登记工作,现提供如下某机关的稿件登记管理制度请参考:
一、志书、年鉴及其他出版物来稿(图片、文字),须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管理。
二、稿件登记必须详细填写来稿时间、字数(图片数)、单位、接稿人、处理意见。
三、来稿由编辑部负责人确认后,交审稿人或责任编辑处理。
四、审稿人员或责任编辑接收稿件时,必须对稿件进行核对,并在登记册上签收。
五、审稿人员或责任编辑在处理稿件时,要认真填写稿件处理签,并将处理签和处理后的稿件交回编辑部。
六、稿件管理人员必须负责处理好每一个工作环节的交接手续。
七、原始稿件在印刷出版后,由稿件管理人员统一清理移交地情资料管理人员妥善保存
二是对著作权登记问题,请参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
(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
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2.怎么登记稿件
您好,不知您所问的登记稿件是什么意思,现提供以下两种,供您针对实际情况选择 一是针对发稿后的登记工作,现提供如下某机关的稿件登记管理制度请参考: 一、志书、年鉴及其他出版物来稿(图片、文字),须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管理。
二、稿件登记必须详细填写来稿时间、字数(图片数)、单位、接稿人、处理意见。 三、来稿由编辑部负责人确认后,交审稿人或责任编辑处理。
四、审稿人员或责任编辑接收稿件时,必须对稿件进行核对,并在登记册上签收。 五、审稿人员或责任编辑在处理稿件时,要认真填写稿件处理签,并将处理签和处理后的稿件交回编辑部。
六、稿件管理人员必须负责处理好每一个工作环节的交接手续。 七、原始稿件在印刷出版后,由稿件管理人员统一清理移交地情资料管理人员妥善保存 二是对著作权登记问题,请参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 (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 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
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
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3.投稿中的初审已审回是什么意思
一般投稿系统在接收投稿后,会发送收稿回执和交审理费通知;
稿件交责任编辑初审并送2位专家评审,进入评审过程,状态为“评审”;
若1位审稿人已返回审稿意见,状态为“评审部分已审回”;
若2位审稿人均已返回审稿意见,状态为“评审已审回”;
责任编辑将审回的稿件加上处理意见,送主编终审(状态:“终审”);
主编终审后将稿件返回责任编辑处;责任编辑将编辑部最终意见返回作者。
作者可随时登陆网站查询稿件处理状态,但只有在第6步,作者才可以看到审稿意见及最终处理意见。在位于中间状态,如“评审部分已审回”、“评审已审回”、“终审”,请作者耐心等待。
投稿,是作者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某一未发表作品投寄给报刊杂志社、广播电视台或出版社并希望被采用的行为。从作者与媒体出版部门之间就因投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投稿无疑是形成这一关系的前置环节;从合同法角度看,投稿这一民事行为应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最终的法律关系形成,还需满足有投稿→愿接受→遵守事先公约。
扩展资料:
版权要求
1、所有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2、所有投稿作品投稿期刊及其相关合作机构(包括网站、出版物、移动网络等),享有有使用权。
网络虚拟投稿:在网络上发表与投递帖子、文章等之类信息从而达到共享。
保护制度
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投稿作品不论是否登记或出版发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投稿
4.投稿中的初审已审回是什么意思
几乎杂志都是分初审和终审,”初审已审回”就是说你初审过了,然后等待终审,终审过了,就可以发表。
1.系统在接收投稿后,会发送收稿回执和交审理费通知; 2.稿件交责任编辑初审并送2位专家评审,进入评审过程,状态为“评审”; 3.若1位审稿人已返回审稿意见,状态为“评审部分已审回”;若2位审稿人均已返回审稿意见,状态为“评审已审回”; 4.责任编辑将审回的稿件加上处理意见,送主编终审(状态:“终审”); 5.主编终审后将稿件返回责任编辑处; 6.责任编辑将编辑部最终意见返回作者。 扩展资料 审稿的三步走:各类原稿的审读,通常采用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稿制度。
初审:要求通读原稿,提出基本评价和处理意见。 复审:要求复核初审意见,判断其正确程度,并解决初审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终审:应对原稿质量和能否采用,作出最后决定。三级审稿都应有书面审稿意见,这是一部书稿在编辑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记录,是书稿档案的重要部分,它还是对各级编辑人员进行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初审。
5.论文稿件状态是复审已审回,没有给意见
过不了几天就会给出你的结果:是退修、退稿或直接录用,复审已审回是最后的决定阶段,耐心等几天就会有结果。如果你要是急,可以直接给编辑部打电话,问问你的稿件有没有录用,这样更快些。
期刊审稿应该有两步:
第一步是初审;
第二步是复审。复审就是外审,复审已审回说明外审已给出了审稿的意见,编辑会根据审稿的意见给主编审核。
扩展资料:
版权要求
1、所有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2、所有投稿作品投稿期刊及其相关合作机构(包括网站、出版物、移动网络等),享有有使用权。
网络投稿
网络虚拟投稿:在网络上发表与投递帖子、文章等之类信息从而达到共享。
保护制度
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投稿作品不论是否登记或出版发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预防侵权
图书投稿技巧
首先要起一个能打动编辑与读者的好的书名,还要有内容简介、作者简介、目录、样张、市场调研观点,如果能请到有名气的作者给写个书评,出书的把握就更大了。
投稿分类
会员投稿
会员投稿:是某网站的会员才能进行投递与分享帖子以及文章等之类的信息术语共享到某网站。
匿名投稿
匿名投稿:是不用注册成为其站里的会员也可进行投递与分享帖子以及文章等之类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期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投稿
6.经常受到同学为各个栏目写的稿件,怎样登记稿件
您好,不知您所问的登记稿件是什么意思,现提供以下两种,供您针对实际情况选择一是针对发稿后的登记工作,现提供如下某机关的稿件登记管理制度请参考: 一、志书、年鉴及其他出版物来稿(图片、文字),须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管理。
二、稿件登记必须详细填写来稿时间、字数(图片数)、单位、接稿人、处理意见。 三、来稿由编辑部负责人确认后,交审稿人或责任编辑处理。
四、审稿人员或责任编辑接收稿件时,必须对稿件进行核对,并在登记册上签收。 五、审稿人员或责任编辑在处理稿件时,要认真填写稿件处理签,并将处理签和处理后的稿件交回编辑部。
六、稿件管理人员必须负责处理好每一个工作环节的交接手续。 七、原始稿件在印刷出版后,由稿件管理人员统一清理移交地情资料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二是对著作权登记问题,请参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 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
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
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