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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具备条件承诺书

    1.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终条件。

    没有承诺,也就没有合同。一个合格的承 诺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①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 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人或附加任何条件。各国法律都规定,承诺是对 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与要约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就是反要约。

    《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基本采取了这些原则。在其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凡承诺中对货物价 格、付款、货物数量或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 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方法等六项内容中任何一项有所添加或变更,即视为 反要约。

    它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不是对原要约的同意而构成新的要约。 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权的代表人。任何知其要约的内容或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该项要约的人所作出的承 诺,都不能视为有效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

    对要约的有效期限各国的计算方式不同。英、美采取的“投递主义”,即以 信件上的邮戳或电报收电的印章时间为起算时间。

    联邦德国采取的是到达主 义,即以实际收到邮局、电报局送达的信件或电报为起算时间,法国的起算时 间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本上采取了到达生 效。

    其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达要约人 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或虽未规定时间,但在一段合 理的时间内,未送达要约人,承诺即宣告无效。承诺通知在邮递中可能出现的 失误风险,由承诺方承担。

    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采取了这种做法。即在发出要约时,要求对方如果承 诺,必须承诺寄到时方生效。

    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系认为,承诺通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即使在邮递过程中发生迟 误或遗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约人能够证明其确已在函电上写妥地 址,付足邮资,交到邮局。 大陆法系大都认为,承诺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时才生效。

    《公约》规定是按 到达主义原则处理的。《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逾期承诺。承诺必须在一项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通知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期 限或合理的时间,就是逾期承诺。

    这种承诺原则上已无效,但如果要约人在收 到一项逾期承诺之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确认该项承诺有效,至此逾期承 诺转为有效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曰 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曰 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③承诺必须通知给要约人。 即使要约人知道受要约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约而订立合同。

    如果经人传递 失误或未按要约人指定的地址通知,要约人没有收到该通知,就不能发生承诺 通知的效力。通知的方式也应按要约人指定的方式通知。

    当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和承诺人就形成了双方的法律关系,承诺人 不能再撤销承诺,否则就是违背合同,但当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而通知尚未 到达要约人时,是否可以撤回承诺问题,各国规定不同。 在英、美法律中,采取 投递生效,承诺人发出通知就不能再撤回。

    而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 国家采取到达生效,只要承诺人的撤回通知于承诺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 人,撤回就予以认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其第二十 二条规定:承诺得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是于承诺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 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什么是承诺,承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

    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

    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

    在实际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交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反复多次才能成功。 四、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

    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3.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 (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4.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要件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

    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合同法》第23条)。 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

    但是,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的,为特殊的迟到。在这种特殊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人原可期待合同因适时承诺而成立,依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即及时地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

    怠于为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合同法》第29条)。该承诺迟到的时间,属于一种事实通知,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诺人即足够,并且依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

    如甲向乙要约,乙的承诺发生特殊的迟到。甲不依法向乙为此承诺迟到的通知,合同成立;甲向乙发送承诺迟到的通知,但因传达故障乙并未收到,合同不成立。

    所谓及时发出,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在情事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发送。在承诺使用快递的传达工具时,承诺迟到的通知原则上亦须使用相当地正确方法。

    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飞真正义务,违反它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5.有效的承诺需具备什么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6.承诺具备哪些条件合同才生效

    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

    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作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作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

    比如悬赏广告。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

    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判断承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非易事,受要约人对要约简单地回答同意并不多见,因此,必须对受要约人的承诺进行分析。

    如果仅仅是表述的形式不同,而不是实质的不一致,则不应当否定承诺的效力。如果承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就要分析这些新的条件是否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如果没有从实质上改变要约则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承诺,如果从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不应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应是对要约的拒绝并可能构成反要约。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

    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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