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规范招生承诺书
1.因报考私立学校,需要数据报告单的保证书怎么写
x月x 日,在工作中,我没有认真投入工作,还在工作中出错,并被领导发现。
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保证,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做风涣散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我们时代要求-----树新风,讲文明,背道而行。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分析。
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
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服务行业一定要有规范的行为准则,工作出错,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没给自己注入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
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不好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保证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工作中,大家都像我一样自由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不良风气 不文明表现,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服务也只是纸上谈。
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2.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须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
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若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I'1应责令学校及时纠正。
. 3、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 l、民办小学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招生测试和面试(即:民办小学的招生入学要求和方式须符合《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不得导向学前教育“学科化”);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 试(II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的方式招收新生。
2、民办初中招生,可依据报名者提供的小学就读期间《学习成长记录册》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学校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测试和面试或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竞赛成绩。
■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核准工作 l、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县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2、民办学校要确保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二类标准)的民办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控制其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
3、民办学校校舍、教青教学设施设各等办学条件明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且举办者没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规划的;或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举办者和学校尚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并逐年缩减该校招生人数,直至暂停学校的招生资格。 信息公开和公示 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社会信息公开。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招生政策和具体规定)和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以及学校招生信息,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优先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须公示和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文件。
(二)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I']制定的《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应及时、统一公布本区县公办学校(含公立转制学校)、民办学校的招生信息。
包括: (1)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录取结果。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名额、招生录取结果。
(2)学校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配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硬件条件。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学校寄宿设施情况(含:消防安全许可和年检情况)和收费标准。
(3)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需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4)民办学校须公布学校的收费标准。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3.民办小学办学标准
办学条件 ①校长符合规定任职条件并具备管理学校的能力。
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学历合格率、生师比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学校与教职工签订了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依法依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校园、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适用图书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
8。教学管理与质量 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并执行到位;德育工作置于学校工作首位,办学水平达到合格学校要求。
9。学校安全 学校安全制度健全,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与学校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安全、教学设施设备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10。办学行为 ①规范使用校名,不省略反映学校办学层次、办学性质的关键词。
②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办学,不擅自设立分校、教学点。 ③招生简章或者招生信息发布之前在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内容真实。
④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 ⑤不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向社会公开募集办学资金。
⑥不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⑦无严重群体性事件。
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学校办学行为违规,在评估细则中加大扣分权重,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评估“一票否决”。
4.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须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若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I'1应责令学校及时纠正。.
3、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
l、民办小学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招生测试和面试(即:民办小学的招生入学要求和方式须符合《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不得导向学前教育“学科化”);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
试(II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的方式招收新生。
2、民办初中招生,可依据报名者提供的小学就读期间《学习成长记录册》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招生学校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测试和面试或要求报名者提供学科竞赛成绩。
■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核准工作
l、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县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2、民办学校要确保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二类标准)的民办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控制其招生人数和办学规模。
3、民办学校校舍、教青教学设施设各等办学条件明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且举办者没有改善学校办学条件规划的;或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举办者和学校尚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并逐年缩减该校招生人数,直至暂停学校的招生资格。
信息公开和公示
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社会信息公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招生政策和具体规定)和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以及学校招生信息,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优先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须公示和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文件。
(二)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I']制定的《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应及时、统一公布本区县公办学校(含公立转制学校)、民办学校的招生信息。包括:
(1)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录取结果。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名额、招生录取结果。
(2)学校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配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硬件条件。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学校寄宿设施情况(含:消防安全许可和年检情况)和收费标准。
(3)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需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4)民办学校须公布学校的收费标准。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监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