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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邱区农民经济局稿件

    1.拖欠工人工资找新邱仲裁,行吗

    这是违法行为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申诉,要求解决。

    这一要填写单子,记录单号。避免不付责任的工作人员应付你,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

    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辽宁省阜新县新邱洗煤厂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粮食流通、储备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完善我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全省农业开发规划,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省扶贫开发的相关工作。

    (二)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三)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省农业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五)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外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六)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七)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八)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机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驻军、国家重点项目等粮油供应。

    (十)承办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委设2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农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牵头协调农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二)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落实农民直补政策和农业保险政策工作;承担农业系统的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落实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规定;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六)农产品加工局。

    贯彻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修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系统统计及数据分析;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工作。(七)发展计划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引导农业结构调整;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八)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九)外事外经处。

    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拟定创汇农业发展规划;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承办有关农业方面涉外事务。(十)科技教育处(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十一)种植业管理处。

    拟定种植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参与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十二)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实施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落实国家和省农机补贴政策;提出农业机械化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和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理工作;拟定支持农机产品推广目录;落实农业机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农机试验鉴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信息和统计相关工作。(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十四)粮政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承担粮食行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拟订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管理工作;组织全省粮食行业综合调研工作。(十五)粮食调控处。

    拟订全省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粮食流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拟订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拟定全省粮食批发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全省粮食供应网点布局规划并指导其建设;负责粮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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