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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公司对闲置土地的情况说明

    1.开发过程中出现土地闲置的情况有哪些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急求《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

    国土部下发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显示,北京地区闲置土地共计160宗,其中有125宗地块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而有35宗是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这份《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中,详细列出了省市、项目名称、闲置土地的受让人、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内容。其中北京、广州、海南、江苏等地成为闲置土地“重灾区”,四地闲置土地数量占全国的近四分之一,70%以上闲置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

    北京闲置土地共160宗,总面积703万平方米,其中125宗地块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35宗是企业原因造成的。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共计148万平方米,涉及合同金额8.5亿元,这些闲置土地的持有者包括泛海建设、华润置地和新世界等知名房地产企业。

    广州闲置土地54宗,面积近192万平方米,总出让金额约5.87亿元,住宅用地占六成。海南有77宗闲置土地,总占地面积超过1200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海口和三亚,商用与住宅用地大约各占一半,约定动工时间最早为1993年,最晚为2007年。

    江苏闲置土地48宗,浙江仅嘉兴市1宗,上海则“零”闲置。一位接近该项清查工作的人士透露,目前上海只是暂时过关。

    据介绍,上海督察局今年在沪第三轮例行督察中,已经发现需要整改的主要问题10项,应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6项。今年年初,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宣布,拟会同相关区政府收回并督促开工8块闲置土地,总面积共66万平方米。

    知情人士透露,这份统计表是前段时间国土资源部第一次全国大规模调研后总结出的“黑名单”,此次调研共派出31个调研组,赴31个省区市。(来源:中国新闻网)。

    3.如何向国土资源局表明土地不闲置

    最好的证明就是请国土局相关科室人员到现场察看。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4.怎样向国土资源局提出闲置土地闲置的理由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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